法学院举办第五场“促一流专业建设”学术讲座

2022-11-01 来源:法学院--教研动态 浏览次数:13374

     10月26日下午三点,法学院举行了第五场学术讲座,讲座题目为《漫谈我国台湾地区的强奸罪:强制方法与被害人被欺骗同意》。主讲人是范连玉博士,讲座采取线上形式,法学院法学硕士导师组组长陈烨副教授主持,全体22级法律硕士参加讲座。

范连玉博士从四个方面对我国台湾地区强奸犯罪进行剖析:第一,从德国性犯罪立法修订历史看我国台湾地区性犯罪立法修订。德国性犯罪经历了三个阶段,与之相对应我国台湾地区刑法追随德国修法的足迹表现为:保护对象中性化;强制性交罪的成立要件,增加了“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一语。其中,影响最显著的在于性犯罪保护法益从原先的保护善良风俗之性道德秩序,调整为保护“个人的性自主决定权”。第二,强制性交猥亵罪之“强制手段必要性”之争议。争议观点分为高度强制手段说、低度强制手段说和强制手段不要说。范博士赞同低度强制手段说,即只要行为人制造一个使被害人处于无助而难以反抗或难以逃脱的状态,即属行使强制手段。第三,提出行使欺诈是否属“其他违反意愿之方法”。以欺诈手段来骗取被害人同意而为性交或猥亵行为的案件类型非常多样,究竟是否可以广泛地将欺诈手段解读为“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值得商榷。第四,受欺诈而欺瞒的承诺与受欺诈而欺瞒的同意。从德国学者盖兹提出“阻却构成要件之同意”、“阻却违法性之承诺”的观点后,“被害人同意”应与“被害人承诺”加以区分,前者属阻却构成要件成立,后者属阻却违法事由,这成为了刑法学说上的通说。最后,范老师对本次讲座总结到:(1)强奸罪必须存在强制手段的运用,但强制手段,可以容许“低度强制手段”的存在;(2)诈骗式性交不成立强奸罪;(3)具有恐吓性质的欺诈而实施性交,应可认为成立强奸罪;(4)不具有恐吓性质的欺诈进而实施性交要区别对待。

范连玉博士结束讲座后,陈烨副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总结:强奸罪的最大难题在于实践中如何操作、如何证明,因强奸罪受各个地区的文化道德观念影响,其主观性很强且种类有限,存在相关证据难以收集、证明力较弱等问题,希望同学们在范博士研究成果基础上积极开展相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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