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规章制度


西藏民族学院退休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3-28 信息来源:党委(院长)办公室  浏览次数:8945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西藏民族学院退休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试行)
(院办发〔2014〕23号,2014年11月7日)
 
第一条 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为充分发挥退休人员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研究生导师、其他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及工勤技能人员。
第三条 聘用工作坚持岗位急需、身体健康、本人自愿的原则进行择优聘任
第四条 聘用条件:
聘用的研究生导师,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用的其他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聘用的工勤技能人员,应具有高级工以上技术等级。以上聘用的退休人员,原则上男性一般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五条 岗位职责:
聘用人员聘期内的责任和义务与在岗在编人员相同。聘用人员应认真履行所聘岗位职责,遵守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积极完成本职工作。
第六条 审批程序:
(一)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求情况向人事处提出聘用申请,填写《西藏民族学院退休人员聘用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人事处按业务管理归口会商相关职能部门,对用人单位提出的聘用申请进行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学校审批。
(三)人事处与聘用对象签订聘用协议。
第七条 聘用待遇:
(一)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用期间按正高2000元/月、副高1500元/月的标准享受聘用待遇,并同时参照同类在岗在编人员标准享受院内津贴及其它各项工作性补贴。
(二)聘用的工勤技能人员,在聘用期间按1300元/月的标准享受聘用待遇,并同时参照同类在岗在编人员标准享受院内津贴及其它各项工作性补贴。
第八条 聘用期限:
聘用协议一般为研究生导师三年签订一次,其他人员一年签订一次。续聘须于聘用协议期结束前一个月,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五条审批程序再次提出申请,未提出续聘申请的,此后不再续聘。
第九条 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由聘用单位负责。聘期内不能履行职责者可解聘,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续聘,聘用人员因个人原因需终止聘任的,须提前一个月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聘用权限报批。
第十条 聘期内的违约处理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藏民族学院退休教师返聘办法(试行)》(院发〔2009〕22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西藏民族大学党委(院长)办公室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西藏民族大学党委(院长)办公室网所发布信息由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网民自主发布信息构成;
2、凡注明信息来源为西藏民族大学党委(院长)办公室网的信息为本站原创信息,其版权为西藏民族大学党委(院长)办公室网所有;
3、凡注明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信息为本站转载信息,西藏民族大学党委(院长)办公室网不对其观点的正确性和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电话: 029-33755000 传真: 029-33763081             网站设计与开发:网络信息技术中心
版权所有©:西藏民族大学党委(学校)办公室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文汇东路6号  邮编:712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