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民族大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定期听取汇报、研究工作和报告通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做到“四个亲自”,即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第三条 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集体责任,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组织领导、统筹部署谋划的责任。党委领导班子每学期开学初(三月和九月),专题听取学校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汇报,同时专题研究部署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纪委全面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每半年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贯彻落实中央、区党委和区纪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决策部署情况,以及重要工作推进情况。
第五条 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分管责任(一岗双责)。每半年要听取分管(联系)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报告,加强对工作的领导、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学校纪委实行“两报告一通报”制度。每学期将履职情况以专题报告形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向党委同时报告。并向全校中层干部通报。
第七条 基层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的集体责任,实行“两报告一通报” 制度,每半年向分管(联系)的党委班子成员和纪委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同时向全体教职员工通报。
第八条 本制度由西藏民族大学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9年1月2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