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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民族学院优秀教学成果评选办法

发布日期:2010-07-15  信息来源:教务处 浏览次数:8742
 院发[1989] 37号 院发[2006] 35号修订
 
为表彰在教学及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果,推动学院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的深入开展,提高学院的教学水平,促进学院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在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一、评选范围
    在学院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或个人均可参加评选。
二、申报条件
(一)优秀教学成果条件
1、在教育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管理等方面改革研究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特别是在教学改革工作中,制定整体优化的专业培养计划,深化课程体系和内容的改革,进行科学、高效、优质的教学组织管理,开展高水平教育研究和有成效的教育评估,培育良好学风,实行科学化、现代化管理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果。
2、根据教育目的、对象和环境条件,教书育人,从严治学,努力钻研业务,认真进行教育研究,探索教学规律。在理论教学或实践教学中,认真负责,肯下功夫,加强基础,重视实践,培养能力,因材施教,取得明显效果。
3、在加强学科专业、课程、师资队伍、实验、实习等教学基本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以及坚持教学、科研相结合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果。
4、申报项目必须是经过实践检验的实际教学成果。优先评选已经结项的教改立项课题;有组织有计划进行并取得相应成果的项目。
(二)申报人条件
1、申报者必须是近两年来,圆满完成教学任务,教学工作量饱满的教师;在本岗位上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的教学管理和教学辅助人员。
2、申报者必须是学校在职人员。
    三、评选程序
1、评选时间:优秀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一般在6月份受理申报。
    2、申报:教学成果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申报优秀教学成果时,须填报《西藏民族学院优秀教学成果申报表》,同时提交反映成果的相关材料:如成果总结、论文、实物图片、教材样书、多媒体课件等。
    3、单位审核:《西藏民族学院优秀教学成果申报表》由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教务处。
4、资格审查:教务处对申报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成果予以公示。
5、专家鉴定:教务处组织专家审阅申报成果的有关材料和实践情况,形成专家鉴定意见,报学院教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审定。
6、教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评审:学院教学成果评审委员会主任根据专家鉴定意见,组织召开教学成果委员会会议,审定申报成果,评定奖励等级。院教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人数超过与会人数一半以上(不含半数)方可通过评审。评审会议按有关评审工作制度组织进行。学院教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予以公示。
7、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学院教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奖励等级
优秀教学成果评选设特等奖1名,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10名。
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显著贡献,达到国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的教学成果;
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明显进展,有良好的人才培养效益,达到区内领先或区内先进水平的教学成果;
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明显作用,属于自治区先进、全院领先的教学成果;
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在育教学改革方面做出成绩,对促进该成果所属领域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有明显作用,对学院其他方面的改革有明显的借鉴作用的教学成果。
五、申报成果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将取消申报人申报资格4年,并通报批评。对于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行政处分。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