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民族学院大学生就医细则
根据西藏自治区教育厅、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区内外大中专学生和内地西藏班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藏教厅〔2007〕102号)的精神,自2011年1月1日起,西藏民族学院大学生统一纳入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参照《西藏民族学院大学生参加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制定大学生就医细则。
一、报销比例:
1. 住院起付标准金:参保学生年度个人首次住院起付标准金:乡镇及社区医院50元,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400元;第二次住院为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金的70%;第三次及第三次以上住院为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金的50%。
2. 住院总费用分段报销比例:个人每次住院无定额结算标准限制,每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学生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5万元,超过5万元的,统筹基金不再支付,参保学生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医疗救助。
住院总费用分段统筹支付比例(见下表):
分段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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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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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以上至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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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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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至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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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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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至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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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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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元至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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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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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元至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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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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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辅助诊疗报销比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设备、医用材料和诊疗项目,参保学生的统筹基金先支付比例为98%。
4. 床位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床位费标准:三级医院最高为80元,二级医院最高为60元,一级医院最高为40元,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二、住院治疗:
参保学生住院治疗首诊医院为西藏民族学院附属医院,其中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为一次住院结算,超过180天的按再次住院处理。参保学生跨年度住院治疗的,需在当年的12月31日与医院进行一次结算,次年的1月1日重新办理入院手续。
1. 普通住院:
⑴ 参保学生需住院治疗的,应持学生证及住院证等相关资料在学院医保中心审核备案。
⑵ 办理出院手续时,患者在出入院结算处按规定结清个人自付部分。
2. 转诊转院:
⑴ 参保学生在附属医院就诊确因病情需要须转院诊查或治疗者,应由所在科主任填写“西藏民族学院参保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携带相关病历资料到学院医保中心办理审核手续,由附属医院主管医保工作的院长审批后方可转入我院确定的定点医院。住院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支,出院后持住院正式发票、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总清单、出院证明及诊断证明等到学院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⑵ 参保学生转诊转院定点医院设立综合医院七家:咸阳市中心医院、陕西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西安交通大学第一医院、西安交通大学第二医院、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陕西省肿瘤医院;设立专科两家:中铁二十局医院脑血管病科、咸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眼科。
3. 突发疾病:参保学生在寒暑假、外出交流学习、外出实习期间等,因突发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选择当地医保机构确定的定点医院就医,个人须在发病72小时内(节假日顺延),向学院医保中心备案。在外就医时间超过30天的,需报请学院医保中心审批。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支,返校后应及时在学院医保中心补办有关手续,凭住院正式发票、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总清单、出院证明及诊断证明等到学院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三、 住院管理:
1. 病种:
⑴ 严格掌握住院指征,小病不住院,门诊治疗;
⑵ 严禁挂床或借证住院。
⑶ 严禁以医保范围内的病种住院治疗非医保病种。
2. 药品:
⑴ 药品目录:执行西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9版。
⑵ 乙类药品患者先自付1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报 销。
⑶ 出院带药:按照急性疾病3-5天量,慢性疾病7-14天量的原则给药。
3. 辅助检查:
⑴ 单项检查、诊疗项目超过500元时,需报学院医保中心审核备案,再由学院医保中心报请西藏区直医疗保险中心。
⑵ 杜绝过度检查,不做与本次住院无关的检查。
4. 收费:执行2010年《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补充文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