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民族大学附属医院
关于新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报销范围的说明
1、 超出《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版)》)范围的药品费用;住院患者在使用自费药品时,要征得患者或家属的签字同意,并经科主任审批。
2、 不符合《陕西省新农合省级定点医院一次性医用材料管理办法》(试行)及《陕西省新农合省级定点医院大型医疗设备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中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和大型医疗设备检查的费用;使用报销范围内的一次性材料费用大于300元的,患者先自付30%,单次单项大型检查大于100元的,患者先自付30%,余额参与报销;
3、 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服毒、受雇佣致伤、性病及戒毒治疗而发生地医药费用,服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职业病造成的伤害所发生的费用;
4、 参加农民住院未按规定使用普通病房(每人每天床位费:秦渭两区12元、外县20元(含20元)以下全部纳入报销范围,超出部分由医院先期告知患者同意后自付,合疗基金不予承担;
5、 超出一般疾病限三天、慢性病限七天的出院带药费用(特殊病种除外);
6、 除特殊情况外同一病种住院间隔未达到两周的再次住院费用;
7、 输血费(住院手术及抢救用血除外)、血制品、伙食费、营养费、煎药费、专家点名费、优质加价费、挂号费、电话费、取暖费、空调费、损害公物赔偿费,就医交通费(含救护车接送费用)、会诊交通费、点名会诊费、院外会诊、点名手术附加费和自请护士费、陪护费、新生儿费用中生活和与生活相关的费用等;
8、 各种预防、保健、体检、健美、美容、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项目及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的一切费用;各种咨询费、家庭病床的医药费用;
9、 安置和使用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诊疗器械和理疗器具、磁疗用品、家庭自备的各种诊治材料和器具的费用如:注射器、体温计、药枕、药垫、胃托、子宫托、护膝、腹带等;近视眼矫正手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理疗(针灸除外)、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10、 安置和使用眼镜、义眼、义齿、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眼科的验光费及镜片检测费,埋藏式自动复律除颤器(ICD)的费用。
11、 各种医疗鉴定费(含医疗事故鉴定费)、医疗咨询费、健康教育费、健康档案费、康复功能评定、运动疗法及功能训练费,不孕不育及计划生育手术费、产后恢复期体疗费、非疾病治疗需要的高压氧仓费;
12、 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组织源以及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
13、 尸体整容费、尸体存放费、离体残肢处理(包括死婴处理)费;
14、 治疗期间凡与病情无关的医药费用,处方与诊断不符的药品费、超范围的检查费、无医嘱的药品费、治疗费、检查费和不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费用;病员自购药品费用;
15、 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责任人承担的医疗费;
16、 住院患者出院两个月后仍不办理补偿手续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