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医保合疗 >>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类别及认定类型

发布时间:2015-06-19 信息来源:附属医院  浏览次数:36596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工伤保险
    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
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
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
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类别: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行业划分为3个类别:
    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
    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
    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
    三类行业分别实行3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
工伤认定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在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依法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其中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职工应依照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残鉴定,享受不同等级的工伤待遇。
    据国务院颁布的《
工伤保险条例》中针对工伤保险费缴纳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应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职工个人不缴纳。以北京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例:企业每月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2%-2%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西藏民族大学附属医院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西藏民族大学附属医院网所发布信息由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网民自主发布信息构成;
2、凡注明信息来源为西藏民族大学附属医院网的信息为本站原创信息,其版权为西藏民族大学附属医院网所有;
3、凡注明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信息为本站转载信息,西藏民族大学附属医院网不对其观点的正确性和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