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2017-03-23 来源:法学院--规章制度 浏览次数:1924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法学院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控决策风险,完善惩防体系建设,推动法学院科学、健康、和谐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西藏民族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法学院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通过广泛听取意见,完善师生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范围
  第四条 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法学院的决策机构,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并执行具体的议事规则。由法学院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有:
  (一)重大决策事项
  凡涉及法学院发展和教职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法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均属于法学院重大决策事项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决定的重大举措;
  2.落实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
  3.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4.学院的定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5.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6.学院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中的重大决策;
  7.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和专业建设等方案的审定;
  8.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教职工收入、福利待遇、奖励、创收及分配方案的审定;
  9.院级表彰人员名单和需要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推荐的院级以上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审定;
  10.学院学生工作和涉及安全稳定的重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法学院处级以上后备干部的推荐、教师职称评聘和需要报送学校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均属法学院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1.处级以上后备干部的推荐人选;
    2.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人员岗位安排、人员调整;
  3.人才引进建议方案和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免建议;
  4.出国人员选派、业务骨干和管理骨干的选拔与培养、教职工的奖惩等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对法学院发展规划、资源配置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均属法学院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1.学院承担的国家、省级及学校各类重大项目;
2.学院承担的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方面的重要项目;
    3.年度预算、决算报告;
  4.分配方案的制定与调整;
5.大型活动等;
  6. 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超过学校所规定的法学院党政负责人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均属法学院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1.未列入法学院财务预算,单项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资金款项的支出等;
  2.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基本程序与决策机制
第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党政联席会议的形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决定人要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向党政联席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党政办公室主任为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院学术分委员会成员、教授代表、院党委委员、党代会代表、院工会主席、团总支书记、教代会代表、特邀党风廉政监督员、学生代表等列席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分别负责学院党务、行政等方面的日常工作决策。
  第六条 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进行。讨论决定人事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七条 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征得2/3(含2/3)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九条 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及其意见、决策事项、决策过程、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告、记录、决定形式留下文字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十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组织保障和监督机制
第十一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院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由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了解落实情况,及时向院党委书记、院长反馈。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由会议主持人向其转告会议的情况及决定。
    第十二条  参与决策或列席的人员在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如讨论的议题涉及本人或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利害关系人的,或出现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在集体讨论决策时,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第十四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西藏民族大学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法学院领导班子要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学院全体教职工有权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实施“三重一大”责任追究采取严格过错责任原则,严格区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应根据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及情节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又没有及时报告履行追认程序的;
  3.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5.其他因违反“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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