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藏 民 族 大 学
法学院
法学院发〔2015〕8号
西藏民族大学法学院关于聘任旦珍等14名同志为我院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外实务导师的决定
根据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和《西藏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精神,结合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实际,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聘任旦珍等14名同志为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外实务导师:
旦 珍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白玛旺姆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赵晓联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常德鹰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谭 勇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刘志刚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人民检察院
仓 珍 西藏自治区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
央 金 西藏恒丰律师事务所
罗桑群 大成律师事务所
刘兴平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耿启龙 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人民检察院
张 海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卢 刚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张远忠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
以上校外导师经推荐学校聘任后方可享受相关待遇。
聘期均为四年。聘期从2015年9月至2019年8月止。
特此通知。
西藏民族大学法学院
201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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