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民族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手册

2018-06-06 来源:法学院--质量保障 浏览次数:19666

一、西藏民族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牢固树立“以生为本”的思想,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坚持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强化育人意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
第三条  研究生必须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第四条  研究生享有同普通本专科生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各单位应将研究生管理纳入本单位职责范围之内。针对研究生在学习和研究方面的特殊性,创新研究生管理模式。各单位应依据研究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为研究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科研氛围。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请,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5天。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者,报请有关部门追究查处。
对于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者,由研究生院审核、提出意见、上报学校,待学校批准后,将其户口、档案退回来源地或原单位。
第九条  新生体检复查。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研究生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准许其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痊愈证明,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研究生院同意后方可来校。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编入新学年进校的同一专业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者,往返路费一律自理。
第十条  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持学生证到研究生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应当事先请假并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等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研究生必须根据培养方案在导师指导下选修课程,并参加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成绩登记要及时、准确,要严格按照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名称和学分登记。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核方式以培养方案为准。学位课和必修课一般要求考试,选修课可采用考试或考查形式。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作业、读书笔记或报告、随堂测验、课堂讨论、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考核成绩及格,方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计学分。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单(任课教师签字,学院负责人签章)及试卷由学院保存至该届研究生毕业并归档整理。主考教师应于每学期放假前将考核成绩在网上公布,并将成绩单一式两份报所在学院,然后由学院报一份给研究生院存档。
第十五条  提倡研究生跨学科、跨专业选修课程,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选修课程。跨专业、跨学科、跨校修读课程的成绩和学分,经指导教师认可,学院核实后报研究生院,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因客观因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者,应在考试前书面申请缓考。因病须另附医院证明,因事一般不能申请缓考。缓考申请必须在考试前提交,并经任课教师同意,所在学院负责人批准。获准缓考的研究生须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考试。未按规定申请缓考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的,按旷考对待,该门课程记为零分,且不得补考或重修。
第十七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不及格,必须补考或重修,重修课程应按规定交纳重修费。补考成绩合格,应注明“补及”;重修课程成绩按正常考试对待。每门课程只能补考或重修一次。缓考、补考在下学期开学初两周内完成,重修考试随下一级该门课程进行。
第十八条  研究生应该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课程学习、考试、科研、实践等各项培养环节,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无故旷课或擅自离校的学生,依据《西藏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课堂考勤制度,一学期累计缺课时数达到所修课程时数1/3者,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该门课程以零分计。
因正常事由且履行了请假手续,一学期累计缺课时数达到所修课程时数1/3者,可申请重修该门课程;未履行请假手续,一学期累计缺课时数达到所修课程时数1/3者,不得重修。
第二十条  研究生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作弊。如有违纪行为,该门课程成绩记载为零分且不得补考或重修,并按《西藏民族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课程免修不免考。入学前,外语通过国家CET六级或专业四级及以上,可申请免修研究生公共外语课,但须参加相应考试,并取得成绩和学分。公共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业课及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一般不允许免修。
开学前,由本人向开课学院提出免修申请,报研究生院批准。获准免修的课程,学费不作相应减免。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与成绩记载的其他事宜,按照《西藏民族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考核及成绩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应按录取的专业入校就读。入学后一般不受理转学、转专业事宜。
第二十四条  特殊原因确需转学者,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及研究生院同意,学校审核,自治区教育厅批准(跨省者须两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转入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在职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二)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三)户口可以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条  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两个月,向学校提交复学书面申请(因病或者意外伤残休学者,应同时提交县级以上医院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经学校批准,方可返校。未经批准,擅自返校者,不予办理复学手续。休学学生复学后进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二)因病休学者,返校后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一切责任由本人自负。   
第五节  退  学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研究生退学由指导教师及所在学院提出,经研究生院审查,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一)在学校规定最长年限内,未完成学业或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二)研究生一学期有2门学位课、必修课考试不及格,或累计2门学位课、必修课经补考或重修后考试仍不及格者;
(三)研究生中期考核不合格,指导教师认为不适宜继续培养者;
(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复学手续或休学期满,复学资格审查不合格者;
(五)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未履行请假手续,离校连续15天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凡申请出国(境)者,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期返校报到;未经批准擅自出境者,一律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退学,由指导教师提出意见,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查,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退学手续。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退学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办理。
第六节  毕(结、肄)业与学位
第三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可在此基础上延长2年。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按时完成学业,不再延期。在延长期内,学校不承担任何费用,不安排住宿。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依据《西藏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暂行规定》相关程序办理。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在规定基本学习年限内,按照学校和所在学科、专业的要求,完成各项培养环节,修满规定学分,德、智、体考核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申请学位。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在规定基本学习年限内,按照学校和所在学科、专业的要求,完成各项培养环节,修满规定学分,德、智、体考核合格,完成学位论文但未通过答辩,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建议,结业研究生可在1-2年内,回校重新答辩一次,答辩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申请学位。
第四十  研究生在规定基本学习年限内,按照学校和所在学科、专业的要求,课程考核合格,修满规定学分,但未完成学位论文或未进行答辩,准予课程结业并发给课程结业证书。
对课程结业的研究生,经学院审议,认为在2年内能够完成毕业(学位)论文者,可在离校前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后,可在离校后1-2年内,申请回校进行一次论文评审和答辩。答辩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申请学位。
第四十一条 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成绩合格是学校对研究生外语水平的补充规定,不作为是否毕业的必需条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合格,不得申请学位,但可在成绩通过后,经核实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随下一级申请学位。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内,未能按照学校和所在学科、专业的要求完成各项培养环节,未修满规定学分,学满一年以上者,准予肄业并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对中途退学的研究生(自动退学者除外),本条同样适用。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校每年根据生源计划将颁发毕(结)业证书、学位授予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验证,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招生政策的入学者,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第四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行为准则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六条 积极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讲究文明礼貌和公共卫生,有责任爱惜和保护学校的各种设备和设施,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创造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为在校本专科生树立榜样。
第四十九条  学校禁止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行为,禁止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宗教活动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不良信息。
第五十条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应履行程序,提出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的书面申请,研究生院提出意见,由学校团委审批后报学校备案。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生院批准,方可进行(外籍人员需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查批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制止。校园内禁止张贴、散发有煽动性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学研究、锻炼身体、课外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按照《西藏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  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祖国行为的;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四)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五)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七)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合法、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做出处分,须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根据生源计划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未提出申诉或申诉终结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离开学校。档案、户口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处分材料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二、西藏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研究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招收硕士研究生是为了培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身心健康,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专业人才。
第三条  招收硕士研究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四条  招生学科、专业必须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具体招生学科、专业详见我校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我校按照《西藏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办法》自行组织。
第六条  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用并使用完毕之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学校自行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开考前属机密级材料。考生答卷在成绩公布前属秘密级材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西藏民族大学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是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对学校的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施领导和监督。
  研究生院综合科负责全校硕士研究生招生的有关业务工作。
  校内各招生单位的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领导与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招生类别
  
第十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核定下达的招生规模,确定各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  硕士研究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两种。
硕士研究生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十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按规定将人事档案迁移来我校,并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
第十  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校不负责其在学期间的医疗费用及其他福利,户口和人事档案不迁来学校。
 
  
第四章   报  名
  
第十六条  报名方式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和流程、现场确认时间及要求参见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告》。
  
第五章  初  试
  
十七条 初试日期参见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告》,考试科目见当年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十八条  全国统考及联考科目由教育部及有关机构统一组织命题。除全国统考及联考科目外,其他科目由学校自命题。
十九  自命题科目原则上按一级学科命题。
  
 
第六章  复  试
  
第二十条  复试进一步考查考生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特别是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等个性素质。所有拟录取的生均应通过复试。对参加复试考生的初试成绩要求由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  参加复试考生原则上初试成绩须达到要求。
二十二  合格生源不足的学科、专业,可申请破格复试和调剂复试。
二十五  复试工作按照《西藏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办法》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章  录  取
  
二十六  研究生院须在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计划内确定拟录取名单
二十七  拟录取名单须按初试与复试的总成绩,择优确定。
二十八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录取:
(一)复试成绩不合格;
(二)政审不合格;
(三)体检不合格;
(四)应届本科毕业生入学时未取得毕业资格;
(五)提供不实报考材料。
二十九  录取前考生须体检合格。体检须在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执行。
第三十条   拟录取考生如需保留入学资格,须在录取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可以参加工作1-2年,再入校学习。
 
第八章  违纪处理
  
第三十  对在报考、考试及录取过程中有违规、弄虚作假和舞弊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第三十  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三、西藏民族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与试题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研究生招生命题的组织及保密工作,保证命题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国统考科目由教育部及有关机构统一组织命题,其他科目由学校自命题。自命题科目入学考试的试题,应能测试考生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水平。试题主要测试考生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的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理论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章  命题的具体要求
第三条  试题的范围,应根据教育部或本校制定的本科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命题,在一份试题中,主考课和覆盖课的比例,主要应从本学科、专业对研究生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要求出发,同时参考该课在本科教学的学时数来确定。
第四条  试题的难易程度,一般应使本学科(专业)本科毕业的优秀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完全部考题,能取得及格以上成绩,并有一定的富裕时间为宜。
第五条  为了便于选拔优秀考生入学,在试题中还应有一部分用于测试考生掌握该门课程深度和融会贯通、独立思考以及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能力的内容,这类题目所占的比重以不超过20%为宜。
第六条  试题的分布要合理,一般应包括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综合分析和论证等内容,有些课程还应有基本运算和实验方法等方面的内容。
第七条  一般每科试题均应以150分为满分,每科考试时间为3小时。
第八条  考试中不允许考生携带规定以外的参考书、计算器和通讯工具,答题时必要的原始数据和材料,必须在试题中提供,凡试题内容要求携带计算器、绘图仪器等特殊工具的须在试题登记表中注明。
第九条  所有试题的题目要清晰明确,措辞要准确,以免引起考生的误解。
第十条  命题时应同时确定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确定评分标准时,应当根据试题的分量和难易程度,具体规定每一道题的分数,并在每道题后注明。
 
第三章  命题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以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为主成立招生领导小组,以考试科目为单位成立各科目命题小组,设组长1名,小组由2~3人组成,小组成员包括科目所覆盖课程的授课教师,多个专业使用相同的考试科目,应以承担本学科教学的单位为主,成立命题小组。
第十二条  命题小组人选由该课程所属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组长提名,送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三条  命题小组成员必须由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担任该课程教学工作的高级职称的教师担任。
第十四条  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科目的命题,不得同时参加两门或两门以上科目的命题工作。 
 
第四章  命题方法
第十五条  命题应在命题小组集体讨论的基础上,指定专人负责出题,同时确定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十六条  命好的试题应打印,字迹务必要清晰。图表、符号要清楚、准确,行距、字号要适当;在保证考生阅题清楚的同时,要避免占用过多的空间给印刷带来的不便;除填空、选择题外,试卷中不预留答题位置,考生答题均有专用的答题纸。
第十七条  命题小组成员对试题必须认真核对,杜绝差错,命题小组组长务必亲自审查试题的内容及参考答案,用信封分别密封好,凡打印的试题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重新打印。
 
第五章  命题的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各单位所命试题属机密级材料,在试题的移交、收发、保管等各环节,手续要严密、清楚、无误,要保证试题的绝对安全。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对命题小组成员名单保密,不得外传;凡参加命题的教师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有关命题工作的情况以及试题内容和范围。
第二十条  命题工作的全过程,都必须做到严肃认真,绝对保密。命题完毕后,全部稿纸要由命题小组组长收齐销毁,不得留底;用计算机打印的试题,打印完毕,由命题小组组长将有关文件删除,以免失密。在使用计算机命题或处理试题过程中,应使用未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并进行加密管理,试题初稿、校对稿、清样等一切与试题内容有关的稿件要及时销毁,计算机磁盘上的试题内容要及时删除,接触过试题的U盘、光盘等涉密载体除及时删除试题内容外,还应妥善保管,切实杜绝泄题事件发生。
第二十一条  寄往其他考场的试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核对无误后,送机要局寄出。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四、西藏民族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评卷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校研究生入学考试评卷工作,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和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评卷工作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
  第三条  评卷工作采取设立专门的评卷场所集中评卷的办法,评卷时间和地点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
  第四条  自命题的业务课试卷一般以原命题小组为基础进行组织评卷、质量检查和评卷复查等工作。
  
第三章  阅卷评分
  第五条  各评卷点在评卷开始时,学校要对全体评卷教师和工作人员进行评卷纪律教育,增强评卷工作的责任感,以一丝不苟的精神做好评卷工作。
  第六条  各科评卷小组在评卷前应组织评卷教师熟悉参考答案、统一评分标准(各专业的业务课应采用命题时确定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并在正式评阅前,采用集体试评的方式,统一掌握评阅标准和尺度。
  第七条  评卷工作要贯彻“严格公正,评分准确”的原则。在评卷过程中,为确保评卷质量,评卷组长要加强复查工作,及时纠正过宽过严和错漏现象。
  第八条  评卷记分可采用分题到人、流水作业的方式。每评完一题,应在题号前及封面相应的登分位置记载该题分数,并签上评卷人姓名。如有疑难问题须报告评卷点负责人和研究生院研究处理。
  第九条  评卷记分只记得分,不记扣分。在有错误处作“    ”记号;完全错答和未答的,记“0” 分。记分一律用红色圆珠笔或红色墨水笔书写,记分数字必须清晰、准确、工整,如有更改,应由更改人签名。
  第十条  计算分数时,对小数点以后的分数,每题和每题中的小题不作四舍五入处理,但计算单科总分时,应作四舍五入处理。
  第十一条   如发现完全雷同的试卷,经评卷负责人和研究生院审定,确属作弊性质的,一律取消试卷雷同者该题或该科成绩,并按《西藏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统计总分人员必须先复核小题分数和统计大题分数是否准确,再将各大题分数统计为每个考生该科的总分。
  第十三条  统计总分人员如发现漏评或大题分数有误时,须交原评卷教师补评或改正分数并签名。
  第十四条  评卷教师和工作人员要妥善保护考生试卷,不得丢失。如发现试卷脱落,须立即装订好。每科评阅完毕和统计总分后,须按试卷上的“试卷密号”顺序排列捆扎、并用小纸条标上科目名称和份数,交评卷点试卷保管员验收保管。
 
第四章  评卷纪律
  第十五条  如有亲属报考本校相关专业研究生的教职员工,应主动回避评卷工作。
  第十六条  评卷人员应当在规定地点评卷,不得将试卷带出场外。
  第十七条  评卷人员不得违背评分标准,不得私自提高或涂改试卷总成绩、不得涂改卷面的任何字迹和考生答案。
  第十八条  评卷室不得会客和闲聊,非评卷人员一律不准进入评卷场内。
  第十九条  评卷人员要严守纪律,不得向外泄漏评卷情况。任何人不得私自查抄考生的卷面成绩。
  第二十条  已评阅的试卷交研究生院后,不得更改考试成绩,个别试卷漏评,或发现登分、计分错误,经复查后需更正的,必须由研究生院负责人、评卷小组长和原评卷人联合签名,并说明缘由。
 
第五章  试卷保管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院应由专人负责收发和保管试卷。
  第二十二条  试卷保管员应及时把待批阅的试卷发给各科评卷组,评阅后及时收回,集中保管。试卷签领及回收都要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已评阅完毕的科目试卷按顺序编号,注明试卷科目及份数,及时送交研究生院工作人员验收。
第二十四条  试卷保管要做好防火、防盗和保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五、西藏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导师)担负着全面培养研究生的责任,是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责任人。导师的学术水平、学术作风和工作态度直接影响着研究生的成长。为了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是我校根据培养研究生的需要而设置的负责指导研究生的工作岗位。
第三条  研究生指导小组是为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更好地发挥集体指导作用而形成的一种组织形式。小组成员以研究生导师为主,并根据研究生培养目标的要求及其参与的研究任务确定其成员。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培养采取导师为主,导师与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  导师职责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严格执行国家和我校有关研究生培养工作规章制度,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六条  参与拟定本专业研究生的招生计划、入学考试命题、试卷评阅、复试及录取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  与研究生管理部门共同制定或修订本学科、本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并会同研究生指导小组制定、调整、修改研究生培养计划。
第八条  会同研究生指导小组负责实施研究生培养计划, 督促研究生认真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任务,承担研究生的教学工作,做好研究生的考核工作。
第九条  与研究生指导小组一道帮助研究生确定研究课题,指导研究生的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和论文工作,对论文进行审阅修改,在学术上把关并做出学术评价。对于推迟答辩或延期毕业的研究生,由导师向学院提出建议,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条  积极参与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并为研究生提供从事科学研究的课题和必要的经费。
第十一条  导师应恪守学术道德,并对研究生严格要求,以培养其追求真理、严谨治学的科学精神和高尚的职业道德,确保研究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十二条  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的毕业鉴定和就业等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认真总结研究生教育的经验,积极参加研究生教育与培养工作的改革,探索研究生教育与培养的规律;对研究生教育与培养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四条  导师因出差、出国等需要离开学校时,应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在出差、出国前,要妥善安排并落实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离校1个月以上半年以内者报研究生院备案;离校半年及其以上者,须在离校前两周向学院提出申请,再办妥本人指导研究生的委托工作手续,呈交学校主管领导签字,并由研究生院备案。
凡将自己的研究生委托给其他导师进行代管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应按不低于“80元/月/生”的标准,将研究生指导费划拨给被委托的导师;离开学校一年以上者,应暂停指导学生,其原指导的学生经所在学院协调后转交其他导师指导学习。
    
 
 
第三章 硕士生导师任职条件与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硕士生导师基本任职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二)身体健康,能担负起实际指导研究生的责任;年龄要求原则上为男性56岁以下,女性51岁以下;特殊情况需要返聘的,由学校人事处决定。
(三)应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或是具有3年以上教学科研经验的博士学位获得者。
(四)有明确而较稳定的研究方向。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熟悉本领域研究工作的前沿情况,近3年达到下列要求之一者:
1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至少3篇属于申请专业范围的研究性论文(国内刊物必须是省级及其以上刊物,其中至少有1篇是国内核心期刊);或以第一作者出版一部本专业学术专著者;
2.以第一署名取得省部级及其以上科研项目者;
3.以第一署名取得省部级及其以上科研奖励三等奖以上者;
4.以第一作者主持本研究领域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累计达15万元者;
5.以第一署名取得本研究领域发明专利者。
其他形式的成果由学位评议组视具体情况研究决定。
(五)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并能开设1门以上的研究生课程。
(六)至少能运用1门外语熟练地阅读、翻译专业文献, 并能指导研究生的专业外语学习。
(七)对于刚从国内外引进的学科带头人或学术骨干,在年龄以及教学经历上可酌情放宽要求。
 
第十六条  硕士生导师遴选程序
(一)一般遴选程序
1.本人申请。硕士生导师审批一般每年进行一次,申请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凡符合硕士生导师任职条件者应向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原则上只能在一个专业提出申请。
2.材料公示。申请者须提交由本人填写的《西藏民族大学研究生硕士导师申请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根据任职条件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申请者的有关申请材料须公示1周以上,接受评议。
3.学校学术委员审议。学校学术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审议,获全体委员2/3以上同意,即可取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每年6月份,学校学术委员会将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有关材料报学校审定。
4.校外人员申请在我校做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由相关学科所属二级学院提出意见,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审批并下发文件统一公布。
5.研究生院公示及备案。研究生院将获得硕导资格的名单汇总表,以及获通过的申请者的《西藏民族大学硕士生导师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公示、备案。
6.硕士生导师实行聘任制,聘任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聘任期一般为一届研究生的培养周期(三年)。聘任工作由各二级学院负责,由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报学校,由学校统一颁发《硕士生指导教师聘书》。
 
(二) 硕士生导师跨、转专业审批程序
硕士生导师申请跨、转专业,应向申请专业所在的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由本人填写的《西藏民族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跨、转专业申请表》,并通过申请专业所在学位评议组的审核。硕士生导师跨、转专业的审批,与当年硕士生导师遴选工作同步进行。
 
第四章  考核、奖励与退出
 
第十七条  学校将依据研究生导师任职条件定期对研究生导师进行考核与评估,导师的考核与评估一般是在每个教学年度末(6月下旬),由本人填写年度登记表,每三年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对在研究生培养上有突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对不能满足任职条件者,将视具体情况作出停止招生或取消导师资格的决定。   
第十八条  考核期内(3年)有下列情形之一,可暂停导师的招生(指导)资格:
1.近三年内出现重大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事故;
2.近三年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含专业学位论文抽检不合格;
3.近三年学术道德、师德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4.弄虚作假,虚拟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
5.对研究生培养工作不负责任,或未能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研究生对其意见较多者;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取消其导师资格:
1.根据第十八条规定,经考核不符合要求,连续三年未能招生者;
2.导师无故连续三年不招收研究生者;
3.在学术或科研上出现较为严重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者。
第二十条  停止、撤销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由学院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研究生院审核,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术委员会决定停止、撤销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其所指导的研究生由所在单位决定更换导师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一条  暂停招收或取消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者,如再提出招收或指导研究生,应按照有关程序重新进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查。
第二十二条  在聘的硕士生导师凡男性年龄超过57周岁者、女性超过52周岁者,一般应停止招收或指导新一届的硕士研究生;当已经办理完毕退休手续的研究生导师,确因工作需要,并由本人或学院提出申请,相关学院按照有关程序,在学校人事处办理续聘手续;续聘期间的待遇问题,按照学校人事处的有关规定执行。续聘的最大年龄应以连续指导三届研究生正常毕业为止(男性65为周岁左右,女性为60周岁左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指导教师在资格审批或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如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有权向校学术委员会或学校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六、西藏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的质量和效益,适应21世纪我国现代化建设对各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和国家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较高素质和创新能力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三条  对研究生的具体要求
(一)学习和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树立为人民服务的价值观,热爱祖国,品行端正,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养成良好学风,自觉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服从国家利益,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掌握所学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创业精神。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熟练地阅读本专业外文书刊、撰写专业论文摘要和中外文互译的能力,以及初步听说的能力。能熟练应用现代信息技术。
(三)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心理素质,能较好地处理人际关系,正确对待困难与挫折。
 
第四条  学习年限及学习内容。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最长年限不超过五年。学习内容包括专业课的学习、文献阅读与学术交流、专业能力实践、社会调查、论文撰写和论文答辩等。
 
第五条  在学院及学科点领导下,采用导师个人负责与导师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提倡和鼓励采用各种有效措施,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对研究生的培养应贯彻思想品德和专业学习并重,课程学习与科学研究并重,理论知识学习与能力提高相结合的原则,切实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同时,也要给予研究生的良好个性和特长以充分培养和发展的空间。要集中导师力量,发挥集体培养的优势,将发挥群体优势与展示导师专长结合起来。
 
第六条  研究生学习考核实行学分制,各门课程的学分应按课程的内容要求和学习量来合理确定。每位研究生在校期间必须修满36个学分方可毕业。课程设置分为学位课、研究方向课和选修课三大部分,总学分原则上不超过40学分,总课时原则上不超过680学时。
(一)学位课程共23—27学分
1公共课3门,共9学分,其中:
公共思想政治理论课2门:
必修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共34学时计2学分。
选修课(任选一门):
(1)《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共18学时,计1学分;
(2)《自然辩证法概论》,共18学时,计1学分。
外国语(第一外语):英语,共102学时计6学分
2专业学位课3—6门,共14—18学分
(二)研究方向课3—5门,共8—12学分
(三)选修课3—5门,共5—10学分
 
第七条  外语水平是衡量研究生具有一定的查阅外文资料和进行语言交际能力的基本标准。研究生在论文答辩之前,必须达到以下两方面的要求:
(一)外语学位课程考试合格,修满6个学分。
(二)参加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合格。
    
第八条  文献阅读与学术交流是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拓展研究生的知识面,活跃学术思想,培养独立工作能力及掌握国内外本学科相关研究动态有重要意义,也是学位论文选题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指导教师应重视研究生文献阅读的指导工作。
研究生在读期间,须在本学科领域的专业期刊上至少发表一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研究生本人须为第一作者,且署名必须是西藏民族大学。
    
第九条  专业实习和社会实践是达到培养目标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须将其纳入培养计划安排。
    专业实习主要包括教学实习、科研实践等,一般安排在第二——第四学期进行。实习结束后,须填写专业实习考核表,由导师给出考核成绩。毕业前由研究生院并入研究生档案。
    社会实践是研究生了解国情、社情、民情,促进所学专业知识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个体与社会相结合的必要途径,可安排在假期中进行。各专业研究生必须通过社会调查,写出调查报告或社会实践报告交所属学院存档备查。
    
第十条  每位研究生应于第二学年初,在导师指导下,通过阅读文献资料,调查研究和参加科研工作,进行学位论文选题。选题确定后,于第四学期开学后第一个月内填写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报告。经导师和指导组审核同意后,拟定论文工作计划,连同开题报告一并报研究生院备案。未进行此项工作的,不受理授予学位的工作。
    硕士研究生应有至少一年时间进行学位论文的撰写工作,学位论文须由本人独立完成,并具有新见解。导师的作用主要是指导研究方向和选题,审定论文工作计划,指导解决疑难问题,检查进度和考核论文水平等。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完成后,以专业为单位组织相关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进行评审答辩。答辩合格者,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七、西藏民族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考核及成绩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课程教学
第一条  各研究生招生专业须在研究生入学后一月内,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制定出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研究生课程的学习要严格按照培养方案及培养计划的规定执行,如必须变动需经学院领导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条  各学院应认真遴选合格的教师担任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工作。开设的所有课程,应有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表,应较好地反映本门学科的新进展、新成就。
第三条  教学大纲应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一)本门课程的作用和任务,课程的基本要求,课程内容的重点、广度和深度;
(二)本门课程各章节的具体内容;
(三)教学方式、安排、时间分配、考核办法和开课时间;
(四)有关参考书和参考文献资料目录。
第四条  一年级硕士研究生一般不安排校外教学活动或参加学术会议,二、三年级硕士生需到校外进行教学活动者,要对课程学习及论文工作做好安排。
第五条  任课教师必须根据课表按时开出所任课程,如因故不能按时开课时,须提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并报研究生院,以便做好停课、调课安排。
因故不能按原计划完成课程教学任务时,教师应及时报告学院,以便做好停课、调课安排。
第六条  究生选课须按照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究生申请选修的自选课程,应于上一学期放假前两周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和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后,由研究生所在学院与开课学院同意后通知任课教师。
第七条  研究生所选课程一经确定不得退选。对所选课程无故不参加学习和考核者,该门课程计为零分。
第八条  公共思想政治理论课和专业性较强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外语课免修者须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
 
第二章 课程考核
第九条  严格研究生的考核制度和评分标准。课程考核应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命题要难易适度,分量得当。考核应有利于检测研究生学习的实际水平;有利于促进研究生独立思考、研究和解决问题能力的提高,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十条  根据研究生培养计划开设的每一门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学位课一律为考试,其他课程的考核方式为考试或考查。
第十一条  考试、考查形式可按课程要求进行设计,可以是闭卷、开卷考试,也可以是做课程论文、口试、实验考核等形式,但每次考核应有文字档案记录,否则不得登录成绩和学分。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作业、读书笔记或报告、随堂测验、课堂讨论、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考核成绩及格,方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计学分。       
第十三条  考试命题时应按统一要求出两套题,一套正题,一套备用题。考试结束后未启封的备用试题可作重修考试题。命题时应明确定出试题的份数和试题的参考答案。试题卷面、专业、文字、图表等,应仔细核对,做到准确无误。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或考查一般在第一、第二学年内分期进行,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末,考查可以在考试前进行(不得安排在第17周正常停课之前)。各科考试的时间、地点、考试方式应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确定并报研究生院。公共课由研究生院与开课学院商定后,通知各学院。考试时间一律按学校的考试周安排,不得任意提前。如需提前,要经学院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
第十五条  要严肃考试纪律。研究生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的有关规定,按规定的要求独立完成试题规定的内容,不准以任何方式作弊,违者将按照《西藏民族大学违纪处分条例》办理。
第十六条  课程考试或考查不合格者可以重修,每门课程一般允许重修一次。重修考试的成绩与正常考试同样记分。因病不能参加考试时,考试前必须持校医院或县以上医院证明请假,经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报研究生院同意方能缓考。因事申请缓考,由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经批准缓考者可与重修同时进行,按正常考试对待。无故不参加考试,成绩计为零分,且不得重修。
第十七条  考试课和考查课的所有凭据均应留学院装入研究生个人档案,以供授予学位时审查。
 
第三章  成绩管理
第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应由任课教师登陆教务系统录入学生成绩,打印并签署姓名,将成绩单和考试凭据送研究生所在学院存档。学院将审核后的成绩单交研究生院备案,公共课的成绩和试卷,由研究生院保存。成绩登记要及时、准确,要严格按照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名称和学分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要及时通知研究生本人,对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到研究生院办理课程重修登记手续。
 
第四章   教学实习的考核
第二十条  有教学实践要求的研究生应在教学实习工作结束后,由本人作出总结,教学实习指导教师对研究生的教学实习工作作出评价,写出评语,评定考核成绩,并记入《西藏民族大学教学实习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八、西藏民族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及分流的规定
 
对在校研究生建立必要的筛选制度,实行中期考核分流,是保证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现对我校研究生中期考核分流工作做出如下规定:
一、考核时间
每年3月研究生院将统一安排对二年级硕士研究生进行中期考核。
二、硕士研究生的考核办法
要求硕士研究生对本人前三学期在思想政治、组织纪律、课程学习、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认真的总结和自我评价,写出个人书面总结材料,交指导教师和学院领导审查。然后分两步对硕士研究生进行中期考核:
 第一步:由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党政领导主持,召开被考核年级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班主任联席会议,对该年级硕士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能力等方面的情况逐项进行全面考核,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级进行评价,提出硕士研究生考核结果分级的初步名单。
第二步:对初评确定为“优秀”或“不合格”的硕士研究生需作进一步的具体考核:
(一)评为“优秀”的硕士研究生的考核:
由学院召开导师、班主任和有关任课教师会议,考察硕士研究生前三学期的学习和表现是否达到下列条件:
1.模范遵守校纪校规,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社会工作和公益劳动,表现突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2.按照教学计划完成课程学习任务,各科成绩均为优良。
3.前三学期已有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说明其科研能力较强。
4.积极参加学术交流、认真撰写读书笔记,被同学公认为学业优秀,榜样作用突出。
凡符合上述条件者,可确定为“优秀”。
(二)评为“不合格”的研究生的考核:
1.凡因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和组织纪律方面列入不合格的研究生,应根据其错误事实和学校处理意见办理。
2.对因课程学习和科研能力差而列入“不合格”初步名单的硕士研究生,应由指导教师对其进行一次中期专业综合考核,然后根据中期综合考核的优劣,并结合平时学习的情况,最后确定是否列入“不合格”范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列为不合格的硕士研究生:
(1)有2门考试课(学位课和必修课)考试成绩不合格,或1门考试课重考后成绩仍不合格者;
(2)必修课程考试虽已及格,但成绩较差(60%以上课程的考试成绩在70分以下),科研能力较差,无硕士培养前途者。
三、中期考核结果与分流
(一)中期考核确定已属合格要求的硕士研究生,正常进入学位论文阶段。
(二)在中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硕士研究生,不得进入硕士学位论文阶段,由学校发给硕士研究生肄业证明,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九、西藏民族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在读期间科研成果及学术论文规定
 
为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促进硕士学位研究生在读期间积极参与科研工作,提高学位论文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的有关要求及《西藏民族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硕士学位申请者在学期间,必须在本学科领域省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至少发表一篇与学科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学生必须为第一作者,且署名单位必须为西藏民族大学)。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做出其他科研成果(包括获奖成果、鉴定成果、专利、专著、教材等)时,视成果等级和署名排序情况适当放宽上述要求。
    第三条  研究生在提交学位论文答辩审批材料时,原则上须提交本人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著作及其目录,目录中应写明发表论文或著作的题目、期刊名称和出版单位、发表时间。审核时以正式发表为准。凡未达到上述要求者,不得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十、西藏民族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位申请的条件
(一)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按培养计划完成学业的应届毕业生或提前毕业的研究生,以及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均可提出学位申请。
(二)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硕士学位申请者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
5.能比较熟练地运用1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撰写论文摘要。
(三)硕士学位申请者在学期间,必须在本学科领域省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至少发表一篇与学科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本人必须为第一作者,且署名单位必须为西藏民族大学)。
(四)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合格。
    
第三条  学位申请程序
    学校于每年3月开始办理应届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的工作。硕士学位申请者一般应具备以下材料:
   (一)《西藏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包括课程设计和论文计划)
   (二)《西藏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选题报告表》
   (三)《西藏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教学实践考核表》
(四)《西藏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
(五)《西藏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
(六)《西藏民族大学硕士学位申请表》
(七)硕士学位论文一式三份并附该论文电子版
(八)在学习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作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九)参加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单
 以上材料齐全,经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行学位申请资格审查。
 
第四条  申请资格的审查
(一)审查的主要内容
学位申请者的资格由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1.申请者的研究方向及论文内容是否符合所申请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
2.申请者是否已按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并通过考试且成绩合格;
3.申请者是否已按要求独立完成了学位论文;
4.申请者的政治思想表现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例的要求;
5.申请手续及材料传递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审查的结论以及处理
 资格审查应做出明确结论。经审查合格者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审查不合格,本次申请终止。上述结论及意见,由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填入《西藏民族大学硕士学位申请表》并签字。
 
第五条  学位论文的评阅
(一)学位论文评阅人名单的提出以及确定
学位论文评阅人,由学校研究生院统一组织聘请校内外在本学科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目前仍从事科学研究,对当前国内外本学科的前沿以及发展与动态比较熟悉,学术作风正派,办事公正的专家担任。
(二)硕士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30天聘请对口专业的3名高级职称专家进行评审(至少应有2名校外专家)。
(三)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的单位和姓名,均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
(四)评阅人须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评语应包括:
1.对论文的理论和实用价值的评价,指出哪些内容是论文的新见解;
2.论文所反映的学术态度是否科学、严谨;
3.对论文中具体内容的意见;
4.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是否同意答辩;
5.需质询的问题。
(五)评阅人的评阅意见,一般不与学位申请者见面,只将评阅意见中有关论文具体内容的意见用适当的方式转达本人,有关对论文的评价和质询问题答辩前不与本人见面。在答辩前或答辩中,评阅人意见中哪些内容可与本人见面,由学位分委员会或答辩委员会决定。
(六)学位论文评阅完毕,评阅人同意答辩,且有符合要求的论文评阅意见,方可组织答辩。如论文评阅人中有1人不同意答辩,是否组织答辩需由学位分委员会主席决定,若有2人不同意答辩,则不能组织答辩,本次申请终止。
 
第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及职责
(一)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可由学位分委员会或学院成立××××年度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年度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由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在本学科高级职称人员中遴选4人为相对稳定的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主席由1名校外专家担任。
2.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的条件:
(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在本学科从事科研工作多年,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工作经验。
(2)目前仍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对本学科科研前沿和发展动态比较熟悉。
(3)学术作风正派,办事公正。
3.答辩委员会秘书职责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名,协助答辩委员会主席展开工作。答辩委员会秘书应为责任心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答辩委员会秘书主要职责如下:
(1)收集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议书,复印发送给答辩委员会,并将评阅人质询的问题,提前通知学位申请人。
(2)协助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作好学位论文答辩会会务和接待工作。
(3)起草答辩委员会决议。
(4)填写论文答辩人的有关表格和需要上报的有关材料。
(5)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及时将已经整理好的学位档案,送交学位分委员会。
(6)答辩委员会主席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
 
(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受西藏民族大学学位委员会的委托对申请者进行学术考查。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做出的评价应受到尊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其施加影响。
(三)学位论文答辩前应将所有的答辩材料送交答辩委员会主席审阅,并应创造条件,使答辩委员会各成员在答辩前两周看到答辩材料和论文全文。
(四)学位论文答辩须公开举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通过答辩及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人员2/3以上(含2/3)同意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未获得通过,答辩委员会可就是否允许修改论文后再次答辩做出决议。同意再次答辩的决议也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全体人员半数以上赞成为通过。再次答辩一般应在一年之内进行。
 
第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负责人介绍本次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情况及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人员名单,并宣布答辩委员会开始工作。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介绍学位论文答辩人姓名,申请答辩的学位论文题目。
(三)申请人陈述论文主要内容(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
(四)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及列席人员提出问题,由申请人进行答辩。对答辩委员会提出问题和申请人答辩情况,记录员要在答辩审批材料的指定栏目中详细记录。
(五)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
(六)申请人回答论文评阅意见书中提出的问题。
(七)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举行会议,申请人和列席人员暂时休会(有关领导、学位委员会委员和研究生院工作人员可列席会议),进行如下议程:
1.指导教师介绍申请人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和政治思想表现等方面的情况。
2.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对论文水平、答辩情况、课程学习和政治思想表现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论、交换意见。
3.对论文是否通过论文答辩、是否通过毕业或建议授予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并按百分制评定答辩成绩,评分项目为论文选题与综述、论文学术水平与创新性、论文综合能力表现、论文写作和答辩情况等几个方面。
4.秘书统计表决结果,主席检查并公布表决结果。
5.秘书起草并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委员会讨论决议内容;答辩决议必须有2/3以上答辩委员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八)复会,申请人和列席人员回到会场,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第八条  学位评定
(一)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核
1.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做出决议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应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
2.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未通过建议授予学位者,一般不予以审核。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以做出修改后重新答辩一次,或做出不同意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
3.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在做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修改学位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建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同时不低于全体委员会委员的半数)成员通过有效。出席会议的人数应为全体委员的2/3以上为合法。
(二)西藏民族大学学位委员会审核
1.西藏民族大学学位委员会在每年6月召开一次会议,审查并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2.校学位委员会在各学院学位分委员会逐个审核的基础上,根据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关于授予学位的建议,进行充分讨论,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人员赞成(同时不低于全体委员的半数)为通过。出席会议的人数应为全体委员的2/3以上为合法。
3.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评审建议授予学位的,经西藏民族大学学位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以做出修改论文、再次答辩或不同意授予学位的决定。
4.对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未通过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任同意组织调查审核后,认为有必要时,也可提交西藏民族大学学位委员会评审,并做出决议。
(三)授予学位
1.经西藏民族大学学位委员会决定授予学位者,发给硕士学位证书。
2.取得学位的时间,以西藏民族大学学位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为准。
(四)所审查的学位申请材料必须在开会前2周内报齐,否则,不能在该次会上进行评审。
 
第九条  材料存档
(一)在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评审结束后1周内,学位申请者应填写《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学位研究生)登记表》交学院,学院应将全部评审材料留存,待西藏民族大学学位委员会审议后送研究生院存档。
(二)学位申请者应将学位论文及其电子版(为同一版本)分送学院、图书馆、研究生院存档。
 
第十条  本细则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文件冲突时,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十一、西藏民族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研究生教育改革的需要,加速培养合格的高层次人才,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提前毕业,应根据《西藏民族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坚持质量第一、宁缺毋滥的原则,从严慎重进行。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提前毕业。
1、政治表现良好,有良好的思想觉悟和道德品质,在校无违法违纪行为;
2、已完成“培养计划”中规定的所有课程及实践环节,并取得规定学分,且所有课程考试成绩平均在90分以上,允许有一门课程成绩不低于80分;已按规定完成学位论文初稿,并经导师组审查,认为学位论文质量合格;
3、科研能力强,科研成果突出。在读期间应至少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两篇,并以提供的论文原件为准。
第三条  研究生提前毕业的申请,应在拟申请毕业前六个月提出,且完成中期考核和开题报告,中期考核成绩为优秀。经导师、导师组、学院审查,由培养单位将申请材料(包括学习成绩、试卷、科研成果原件、本人申请及有关审批材料)报研究生院审查。经研究生院研究,分管校长同意后,报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审核。提前毕业的时间一般为半年或一年。
第四条  研究生提出提前毕业申请并获批准后,若不能如期完成学业和论文答辩,按肄业或结业处理。
第五条  学校为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单独组织学位论文答辩,期间产生的费用从个人培养经费中支付,超出部分由申请者本人承担。
第六条  学校已经完成对提前毕业研究生的全部培养任务,提前毕业研究生的学费与其他正常毕业的研究生学费相同,均按三年同等数额缴纳。提前毕业研究生应缴纳的住宿费,按实际在校学年收取;其享受的普通奖学金按实际在校月数发放。
第七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十二、西藏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要求
 
一、学位论文形式结构
封面
扉页
前置部分         原创性及使用授权声明
中英文摘要
目录
引言(前言)
学位论文形式结构           主体部分         正文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附录部分
后记(包括致谢)
 注:学位论文一律打印成文
     (一)前置部分
1.封面和封底:由研究生院统一印刷,封面内容一律打印,其中导师姓名以研究生院备案名单为准。 
题目:在25字以内,能简明、具体、确切地表达论文特定内容,必要时可使用副标题。中文、英文题目应一致。
2.扉页内容包括学位论文中文、英文题目、专业名称、申请人姓名、导师姓名及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由答辩委员会成员签名)。
3.原创性及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论文原创性声明内容: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本人完全了解西藏民族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学位论文并向国家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送交论文的电子版和纸质版,有权将学位论文用于非营利目的的少量复制并允许论文进入学校图书馆、院系资料室被查阅,有权将学位论文的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复印、缩印或其他方法保存学位论文。
保密论文保密期满后,适用本声明。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导师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4.中英文摘要
摘要概括论文的主要信息,包括研究目的、方法、成果及最终结论。硕士论文摘要一般不超过1200字。关键词是供检索用的主题词条,应采用能覆盖论文主要内容的通用词。关键词一般列3~5个。
(二)主体部分
1.主体部分包括引言(前言),正文,结语,参考文献。要求图表清晰,叙述流畅,章节有序,层次分明。   
引言(前言)部分内容主要为本研究课题的学术背景及理论与实际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本研究课题的来源及主要研究内容;建立研究的线索与思路。
2.文中的图、表、公式等,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按章顺序编号。如图1-1、图2-2,表1-1、表2-1,公式(1-1)等。图序及图名置于图的下方,居中排列;表序及表名置于表的上
方,居中排列。
3.参考文献
(1)参考文献为论文中所有引文、引用观点以及对论文有重要影响和启发的文献;
(2)参考文献按在论文中出现的先后依次排序;个别学科若通用该学科惯用的排序规范,可以例外;
(3)参考文献内容一般排列在论文末尾(论文篇幅较大且引用文献较多的,可在每章末尾注出),序码与论文加注处对应;
(4)参考文献标注格式:
参考文献是期刊时:[序号].作者.文章题目.刊名,出版年份,卷号(期号):页码
例:[1]梁柱.论高等学校在未来终生教育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3: 79―84
例:[2]PELAGTTI P,BACCHI A,CARCELL M,et al.  
Palladium complexes containing a P, N chelating ligand Part Ⅲ.J Organomet Chem,1999,583:94―105
参考文献是图书时:[序号].著者.书名.版次(2版以上).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页码
例:[3]刘晖,侯春山.中国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制度.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88
参考文献是研讨会论文时:[序号].作者.文章题目.会议名称.地名.国名.月份.年份.卷号
例:[4]孙品一.高校学报编辑工作现代化特征[C].中国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学报研究会.北京. 中国.1998.第3卷
参考文献是学位论文时:[序号].作者.论文题目.博/硕士论文.校名.页码.年份
例:[5]刘伟.汉字不同视觉识别方式的理论和实证研究. 硕士论文.北京师范大学心理系,77.1998
参考文献是电子文献时:〔序号〕.主要责任者. 电子文献题名〔电子文献及载体类型标识〕.电子文献的出处或可获得地址, 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任选)
例:[6]WEN Y D. Forced vibration. http://www.vibram.com/ vibram,1999,9,10
4.注释:可以用“脚注”或“文后注”来标注引用著作中的一些观点和案例,但全文标注方式应统一。
(三)附录部分
1.附录
附录是正文主体的补充。下列内容可以作为附录:
(1)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含已录用,并有录用通知书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目录。
(2)由于篇幅过大,或取材于复制件不便编入正文的材料、数据。
(3)对本专业同行有参考价值,但一般读者不必阅读的材料。
(4)论文中使用的符号意义、单位缩写、程序全文及有关说明书。
(5)附件:计算机程序清单、软磁盘、鉴定证书、获奖奖状或专利证书的复印件等。
2.后记
后记是有关本论文情况的说明性文字,主要是交代编写过程,阐述作者的感想和体会,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致谢语等。
二、结构排版及字体规范
(一)论文印制规格
学位论文一律采用A4纸张双面打印,纸的四周留足空白边缘,以便装订、复制和读者批注。
(二)中英文摘要
1.中文摘要样式
 
摘要
×××××××××××××××××××××××××××××××××××××
××××××××××××××
××××××××××××××××××××××××××××××××××××××××××
 
关键词:× ×× ;××××;××××;
 
2.英文摘要样式:  
 
Abstract
×××××××××××××××××××××××××××××××××××××
×××××××××××××××××××××× 
KeyWords:××× ;××××;×××;
 
 
(三)目录页
1.例:
目  录
 
左对齐                                      右对齐
 第一章 ×××…………………………………………………………………………………(1)
   1.1  ×××…………………………………………………………………………………(1)
   1.2  ×××…………………………………………………………………………………(2)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后记……………………………………………………………………………………………( )
 
2.说明:
(1) 目录页排版只排到二级标题,即章和节。
(2) 文科论文也可采用汉字大写的章、节来编排正文,但正文和目录须保持一致,即:
      第一章
第一节
  (四)主体部分
 1.例:
                第1章×××
(章上方空一行)
第一章 ×××
(章节题目之间空两行)
1.1×××
     (空一行)
1.1.1×××
(空一行)
×××××××××××××××××××××××××××××××××××××××××××××××
 
1.2××
     2.说明:
(1)章、节、条的编排为章居中,节左边空二格排版。
(2)内文文字排版的字体、字号、行距、字距以版面清晰、容易辨识和阅读为原则,一般可参照下面要求进行排版:
章的题名建议采用小二号黑体,居中;节的题名建议采用小三号宋体,加粗,左起空两格;文章段落内容建议采用小四号宋体。
(3)有关使用文字、数字的书写法:
1)应用汉语简化字书写。
2)世纪、年份一概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并写全数。例:20世纪90年代;1998年不能写成98年。
3)公式均需标注公式号,公式号用圆括号,阿拉伯数字表示,按章编排。
例:第2章第三公式编为:
     X+Y=Z(2-3)
(4)论文中的物理量、量纲及符号均采用国际标准(SI)和国家标准(GB)。
 
 
 
 
 
 
 
 
 
 
 
 
 
 
 
 
 
 
 
 
 
 
 
 
 
 
 
 
十三、西藏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规定
 
根据《西藏民族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对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含毕业,下同)论文答辩的程序和有关要求作如下规定:
 
一、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时间要求:毕业研究生必须于答辩前一周完成答辩申请手续,并于规定时间前(每年6月1日前)完成论文答辩。
(二)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后送指导教师审阅。指导教师认为该论文已达到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即可将论文提交所在学科组。
(三)学科组收到学位论文后,须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一学期期末组织论文预答辩。论文预答辩应公开举行,由学科组负责人主持。预答辩的内容包括:
1.研究生陈述论文的主要内容(包括选题的目的、意义,前人研究情况,论文工作量,实验、主要数据和结论,新见解和创造性成果);
2.到会人员对论文的选题、研究方法、数据来源、结论、创新性等提出明确修改意见。
(四)论文预答辩后,硕士研究生在正式答辩前两个月将评审论文交各学院,由各学院相关负责人将评审论文交至研究生院,再由研究生院统一进行送审。《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返回后由研究生院收存。
(五)学位申请人认真填写论文答辩材料,并将全部材料(包括论文答辩审批材料一式2份、学位论文和摘要7份、外文摘要一份等)于答辩前10天交答辩委员会秘书。
(七)答辩委员会秘书收到上述材料后, 应及时分送指导教师、学科组和学院,签署审查和鉴定意见后,到研究生院审查申请人是否已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学院学科组审查研究生答辩申请时,应提出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及答辩日期,待按规定的份数收回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书后,送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审批。
(八)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同意申请人的答辩申请后,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秘书凭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的论文答辩审批材料和2份《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到研究生院领取答辩委员聘书和表决票。按已审定的答辩委员会、时间和地点组织答辩。
(九)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申请人应按规定填报学位信息表,于答辩后一周内送研究生院,并将学位论文及其电子版(为同一版本)分送学院、图书馆、研究生院存档。
 
二、关于学位论文的有关规定
(一)基本要求:
1.硕士学位论文应有一定的工作量,论文工作一般应占研究生全部学习时间的二分之一。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其论点、实验方法、成果或提出的意见对社会发展或在学术上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表明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以及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2.文科类硕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3万字,摘要500~800字,理工类不少于1.5万字,摘要300~500字。英文摘要应是中文摘要的翻译,凡要保密的论文须写出正副本,保密部分写入副本,并注明密级。
3.学位论文须结构合理,层次清楚,重点突出,文字简练,语句通顺。
(二)学位论文格式参见《西藏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要求》
 
三、学位论文的评阅、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及学位论文答辩等环节的工作要求,请参照《西藏民族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十四、西藏民族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旨在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基础上,围绕学校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为目的,鼓励研究生指导教师及管理人员开展研究生教育理论、研究生教育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建设、课程教学改革、研究生教材建设等方面的研究与改革实践,为我校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创造了更好的教学条件和育人环境。为确保项目申报和立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申报条件
 
  第二条  申报项目应具有良好的前期研究基础,项目研究内容应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预期成果具有科学性、先进性;有推广价值,能在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中起示范作用。项目一般应在2年内完成并提交研究报告、论文及教材等可验收、考核的成果。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是我校在职的、有较为丰富的研究生培养与教学实践、教学研究经验的研究生指导教师,或有博士学位、承担研究生教学工作的年轻教师以及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有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经验的相关人员。项目组成员结构应合理,规模适度,鼓励40岁以下年轻教师主持或参加项目申报。
 
第三章  项目建设主要内容
 
第四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理论研究与改革创新
  根据我国研究生教育“稳定规模、优化结构、改革机制、提高质量”的工作原则和指导思想,坚持以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为核心,立足于当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热点,对与研究生培养质量有关的环节进行深入研究,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深入发展。
   进一步优化研究生课程的理论与实验教学体系,建设一批符合研究生课程体系要求、教学内容新颖、教学方法灵活、教学手段多样的精品课程和双语课程。重视和加强现代教学技术在研究生课程教学中的应用,建设一批研究生教学网络课程。
(一)研究生教育理论研究
  该项目主要针对当前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如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研究生培养学制与培养质量、分类培养模式、监控和质量评价体系、管理模式、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化合作模式等开展研究与探索。
一般项目每项资助经费1万元;重点项目每项资助经费2万元。
(二)研究生教育改革实践
  鼓励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结合本单位研究生教育特点与特色,针对研究生创新人才培养体系建设、研究生课程体系建设,也可以是有助于促进一级学科内通式培养和跨学科、跨学院培养,有利于学科交叉与融合的项目。
  对各专业研究生课程体系的总体要求是:国际视野、明确分类、需求导向、过程优化、规范清晰。学术型学位与专业学位的研究生课程体系应明显区别,以利于分类培养,形成科学的、有特色的研究生课程体系。
一般项目每项资助经费1万元;重点项目每项资助经费2万元。
(三)具体课程建设
建设的课程要求使学生受益面较广泛,能及时反映和吸收本学科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课程教学改革有助于培养研究生科研创新思维及动手能力,为研究生从事科研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通过课程建设,逐步形成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过硬、人员稳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队伍〔一般由2~3人组成)。
一般项目每项资助经费1万元;重点项目每项资助经费2万元。
 
第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研究
  根据我国大力发展应用交叉学科及专业学位的思路,借鉴国内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先进经验,由相关培养单位牵头组织,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和创新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模式。科学确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合理定位,着力调整人才培养结构,深入研究和准确把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培养理念,改革培养模式,确保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项目要求有创新的思路和有效的措施,从培养目标、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培养环节、专业实践、学位论文评价等方面深入研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模式,建立健全合理的专业学位质量保障体系。
一般项目每项资助经费1万元;重点项目每项资助经费2万元。
 
第六条  教材建设
  以提高研究生教学质量、培养研究生创新思维能力为目标,学校将资助建设一批适用面较广、教学效果显著、特色鲜明、质量上乘的优秀研究生教材(包括藏文教材)。通过编写与出版质量高、影响大的新教材,反映西藏民族大学研究生课程与教学改革成果和整体办学水平,提升我校在全国高校研究生课程建设与教学改革中的影响力。
  编写的研究生教材应根据研究生教学的特点,突出教学内容的前沿性、启发性、前瞻性和可扩展性,体现教材与研究生个性培养之间的关系。鼓励编写与出版一批实践性较强的探索性、案例型教材,反映本学科最新研究成果,注重理论和实践结合,提高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及创新能力。
一般项目每项资助经费2万元;重点项目每项资助经费4万元。
     
第七条  其他与研究生培养密切相关,有研究价值和切实可行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改革项目。项目资助经费参照4至6条,由西藏民族大学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八条  研究生院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和评审工作。
(一) 各项目负责人按照立项指南的要求填写立项申请书,其中经费应按照有关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预算开支。立项申请书经所在学院审查后统一报送研究生院。
  (二) 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所报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立项答辩。评审通过后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对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批准立项实施。
 
第五章  项目的管理
  
第九条  西藏民族大学研究生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由研究生院负责日常管理。项目负责人应按期保质地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并按规定提交项目进展报告等。
第十条  学校对批准的项目予以经费资助,实行项目专款专用。经费分两次划拨:第一次在正式立项后一个月内按照总经费的60%划拨,第二次在中期检查合格后一个月内划拨剩余经费。研究生院将加强对项目的检查与指导,对项目建设开展不力的项目,将减少或终止经费资助,直至撤销该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建立新型的研究生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及学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三条  评选对象为我校在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年每生2万元。
学校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四)学习成绩优秀,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
(五)社会实践积极,关心集体、老师同学公认表现突出;
(六)综合素质测评在班级前20%以内;
(七)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六条  全日制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一)延长学制的(以《西藏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二)在读期间学位论文评阅未通过的;
(三)在校期间有课程不及格的;
(四)在校期间受过处分或有其它违纪及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未按学校要求履行注册手续者;
(六)开题报告没有一次性通过者
(七)中期考核达不到良好及以上级别的;
(八)有留级或休学行为者;
(九)欠缴学校学费、住宿费者。
第七条  学校根据当年度西藏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奖学金指标,根据各学院(部)研究生专业及人数按比例分配奖励指标,每年分配的具体指标由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确定。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八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学校纪委、学生工作部(学工处)、研究生院相关负责人、相关学院(部)主管领导、导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九条  各参评学院(部)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由学院(部)院长任主任委员,各学院(部)纪检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学秘书、辅导员代表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员。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我校所有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在读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申请人应向所在学院(部)评审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
(二)研究生阶段所修课程的成绩单;
(三)科研成果原件和复印件;
(四)课题研究相关证明材料;
(五)各项竞赛或获奖证书等;
(六)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汇总表(附件2);
第十一条  各学院(部)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严格按照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对学生进行考核。各学院(部)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推荐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部)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等申请材料、《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3)提交至学工部(处)和研究生院审核,最后由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部)评审委员会提交的推荐人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奖学金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校评审领导小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有弄虚作假的情形,一经查实,取消申请研究生在读期间各项奖学金项目的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学院(部)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部)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研究生如对所在学院(部)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不满意,可在学校公示阶段提请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交由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裁定。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由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十六、西藏民族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全面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增强研究生责任意识和自立、自强意识,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以及《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的文件精神,学校设立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实行岗位津贴制度。为加强领导,科学管理,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是指研究生在校期间,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担任科研助理、教学助理、管理助理和从事兼职辅导员工作(统称“三助一辅”)。
(一)助研岗位是指研究生参与导师或课题组的科研项目,承担科学实验、文献检索、社会调查等辅助性研究任务,重在提高研究生的科研水平。  
(二)助教岗位是指研究生担任教学助理,从事本专科生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的习题课课堂教学课外辅导答疑指导学生上机、实验实习和实践,协助批改作业收集教学资料,配合主讲教师作好教学辅助工作,重在锻炼研究生的教学实践能力。
(三)助管岗位是指研究生协助校内职能部门完成日常管理及事务性工作,重在培养研究生的组织管理和人际沟通能力。   
(四)辅导员岗位是指研究生担任各学院(部)兼职辅导员,负责本专科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党团组织建设、学风建设和日常事务管理,使研究生在担任辅导员的工作中同受教育,达到实践育人的效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在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审定“三助一辅”岗位设置与管理办法,监督执行情况。“三助一辅”工作日常办公机构设在研究生院,具体负责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的设置、审批、聘用和津贴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 各用人单位负责制订本单位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需求、面试、培训、管理、工作量统计和定期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的设置,严格按照“因需设岗、分类计酬、定期考核、重在培养”的原则,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报研究生院审批。助教、助管、辅导员岗位设置数均不超过全日制在读研究生人数的15%,助研岗位设置数不限比例。   
   (一)助研岗位设置主要根据各学院导师课题研究情况自愿设置,导师根据课题经费情况和研究生参与程度,向参与研究生发放助研津贴。
(二)助教岗位的设置主要以全校本专科生的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为主,申请教师必须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助管岗位的设置主要以校内各职能部门的需求为主,明确岗位职责。
(四)辅导员岗位的设置以各学院学生工作实际为主,由党委学工部(学工处)负责制订需求计划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 助研岗位由导师提出申请,报研究生院审批;助教岗位由教师提出申请,所在学院、教务处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助管岗位由校内各职能部门提出需求申请,报研究生院审批;辅导员岗位由各学院提出申请,党委学工部(学工处)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七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设置,由研究生院根据当年研究生申请情况总体掌握,结合各学院、职能部门的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调配。学校鼓励各单位和导师自筹经费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
 
第四章 岗位聘任
第八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聘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
第九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的申请与聘任程序如下:
(一)助研、助管和辅导员岗位原则上以学年为单位,实行一学年一聘;助教岗位原则上以学期为单位,实行一学期一聘。  
(二)各学院、职能部门于每学年6月底之前,将下一学年的“三助一辅”岗位需求表报研究生院审批。
(三)每学年开学初,由研究生院公布“三助一辅”岗位的设置数量、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应聘条件、选聘标准、考核方式、岗位津贴等信息。
(四)具备条件的研究生认真填写申请表,向设岗单位提出申请。
(五)设岗单位对申请学生进行遴选,确定聘用人员后,将聘用名单上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经审核、汇总后,向全校公示。
(六)聘用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与研究生院签订研究生“三助一辅”聘用协议,前往设岗单位接受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上岗。
第十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的聘任原则上不受学科、专业限制,除助教、助研岗位必须有相应的学科、专业背景外,学校鼓励对其余岗位实行校内公开招聘。
第十一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第五章 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二)责任心强,身心健康,学有余力。  
(三)本人导师同意。
(四)本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每人只能申请一个岗位。 
第十三条 因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处分考试不及格;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委托培养研究生、工资由原单位发放的定向培养研究生以及本校职工攻读研究生,原则上不具备”三助一辅”岗位申请资格。  
  
第六章 岗位考核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考核采取“谁使用、谁考核”的办法,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工作时间不得少于每月40小时,由设岗单位、导师或课题组根据岗位职责,对参与的研究生进行考核。
(一)助研岗位的考核由导师或课题组负责,导师有权督促研究生开展科研工作并对其进行考核,导师有权根据考核结果申请减少或停发相关学生助研津贴。   
(二)助教岗位的考核由申请教师所在学院负责,学院应对助教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应包括完成课时量、主讲教师评价和学生评价等方面。各学院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进行考核,并将考评结果汇总上报研究生院。   
(三)助管岗位的考核由相关用人单位负责,对不能胜任或不宜继续担任助管工作的研究生应及时进行调整和解聘。
(四)辅导员岗位的考核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工作处)负责,对不能胜任或不宜继续担任辅导员工作的研究生应及时进行调整和解聘。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因个人原因辞去“三助一辅”岗位工作的,须提前半个月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离岗。   
  
第七章 岗位津贴   
第十六条 “三助一辅”岗位津贴由学校专项资金和导师资助资金构成,在学校建立专项账户列支。   
第十七条 助研、助教和助管岗位津贴参照学校勤工助学岗位津贴标准为每月400元,辅导员岗位津贴标准为每月500元,统一通过银行卡按月发放至研究生个人账户。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研究生参与“三助一辅”工作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意外伤害事故,各方应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十七、西藏民族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评审和发放应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及学校相关规定。
第三条 发放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在校研究生。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按照研究生录取时的标准学制发放。财务处根据研究生院提供的符合发放条件的研究生名单,按春秋学期分两次将助学金发放至研究生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条 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报到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三)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
(四)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五)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国家助学金:
(一)拖欠学费、住宿费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暂停发放;
(二)对在课程学习期间未按规定请假私自离校,离校时间累计超过15天以上的研究生,停发国家助学金;
(三)已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停发国家助学金,复学后继续发放;
(四)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停发国家助学金;
(五)对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延长学制内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六)因违纪受处分的研究生,处分期内停发国家助学金;
(七)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取消其当年国家助学金评选资格。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十八、西藏民族大学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一、总则
   (一)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研究生全面发展,进一步激励我校广大研究生、研究生干部、研究生班集体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参照《西藏民族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先进集体评定办法》制定。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西藏民族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担任学校或学院(部)研究生会主要干部,研究生党、团、班组织负责人等。
 (四)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的评选坚持全面考核,统筹兼顾,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二、评选条件
    (一)优秀研究生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2、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成绩优良;科研工作取得一定成绩。
  (1)课程学习阶段的研究生,能够按期修完学年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优良,没有补考科目,学位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
  (2)进入论文阶段的研究生,能够积极参与科研活动,并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论文、论著、译著、专利等)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科研项目,无学术不端行为。
   3、具备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4、积极参加集体活动,主动配合党、团、班组织和研究生会开展工作。
5、在校期间无违纪现象。
  (二)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条件。
  1、品学兼优,具备优秀研究生的各项条件。
  2、有较强的工作能力,热心为同学服务,具有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工作任劳任怨,并取得一定成绩。
  3、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能起到骨干和带头作用,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4、热心研究生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奉献精神,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出色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工作成绩突出,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同学中享有较高的威信。
  5、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并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6、在校期间无违纪现象。
(三)研究生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和研究生院的相关决定。
  2、党、团、班组织团结协作、凝心聚力,学生干部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工作富有成效。
  3、班级科研气氛浓厚,积极开展学术活动,成员无学术不端行为。
  4、班级能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关心、互相帮助。
  5、班级同学能够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并获得相关奖励。
  6、班级同学遵纪守法,无违纪现象,无安全稳定事故发生。
三、评选程序
具体程序为:
1、研究生本人所在班级根据评选条件和具体名额进行初选,公示无异议后填写登记表,并附相关参评材料统一上报研究生院。
2、研究生院组织评审小组进行初评,并公示初评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
四、评选时间和比例
    1、评选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的10月份进行。
2、优秀研究生评选比例控制在校生总人数的5%以内。
  3、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比例控制在符合参评条件的研究生干部总数的20%以内。   
4、先进班集体评选比例控制在研究生班级总数的20%以内。
五、 申报材料
  1、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填写登记表,本人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单复印件(加盖教务处、研究生学院公章),相关荣誉证书复印件等。
  2、研究生先进班集体填写《研究生先进班集体登记表》,要求附事迹材料(字数要求不少于2000字),班级一学年相关荣誉证书复印件。
六、奖励办法
  评选出的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由学校发文表彰,相关材料记入本人档案。优秀研究生奖金1000元,优秀研究生干部奖金1000元,先进班集体奖金2000元。
七、其他
  1、评选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严肃处理。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具体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