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系),院直部门,附属单位: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暂行细则》(教人厅[1997]6号)和自治区教工委、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工作的意见》(藏教工委[2008]26号)及《西藏民族学院教师岗前培训暂行规定》(院人发[2005]9号)精神,结合我院教师队伍的实际状况,经学院同意,决定举办西藏民族学院第十九期教师岗前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新进教师熟悉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了解西藏区情及西藏反分裂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和重要性,熟悉学院在教学、科研、人事及学生管理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牢固树立献身于民族教育事业的思想,继承和发扬“老西藏精神”,尽快转变角色,胜任教学工作,为西藏的教育事业和我院的发展做出贡献。通过培训,使参加培训的教师能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掌握较系统的教育教学理论,能运用科学的教育方法,根据学生的心理特点、认知水平和规律科学地进行教育和教学,树立正确的教育观、教师观和学生观。培养教师具有较强的自主发展意识和不断创新能力,以适应高等学校教学的基本要求。
二、 培训人员范围
2011年9月以来引进、留校和调入我院的教师和其他教职工、专职辅导员及近几年来我院工作没有参加过培训和有教师身份但没有取得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的人员。
三、培训时间、地点
培训时间:岗前培训从2012年8月25日到2012年8月27日(2012年8月25日上午八时举行开班仪式);培训地点在办公楼五楼会议室。教育学、心理学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培训内容与形式
培训内容主要有:校情和西藏区情介绍;西藏反分裂斗争形势教育;师德师风教育;民族理论政策学习;学院有关管理制度学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辅导;在民族院校开展教学工作的方法指导等。
培训采取集中学习与自主学习相结合,并辅以专题讲座、典型报告、教学观摩等形式。
五、几点要求
1、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及时传达到有关教职工。
2、参加培训人员应及时在学院人事处师资科领取教材,教材费用由学院承担。
3、参加培训人员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出席开班仪式。
4、各单位要调整好参加培训人员的工作,确保培训人员按时参加培训。
5、参加培训的人员要按照培训日程安排,准时参加培训,不得请假。
五、考核与结业
1、参加培训人员,书写不少于3000字的培训总结一份,作为平时成绩的一部分。
2、参加自治区教育厅统一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考试采取闭卷形式。高等师范院校师范类毕业生可免考,但必须参加培训。
3、考核成绩以卷面为主,兼顾考勤、课堂笔记,总结等方面。岗前培训考核结果,计入个人业务档案,作为教师资格认定和职务评聘的依据之一。
特此通知。
人 事 处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