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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民族学院教师培训规定(修订)
 
[发表时间]:2009-12-09   [来源]:组织部(人事处)   [浏览次数]: 16919
 

2006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学院教师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结合学院发展状况,对原《西藏民族学院关于教师培训进修的规定》(院发[1996]3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教师培训工作是为了使教师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而进行的继续教育。

 

     第三条  学院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优先保障教师培训的权利。

 

     第四条  教师培训工作要贯彻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方针。坚持立足当地、在职为主、专业对口、加强实践、多种形式并举的培训原则。原则上不进行跨专业的培训。

 

     教师业务素质的培养要以提高教师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为主,全面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提高应用现代化教育技术的能力。

 

     第五条  培训对象为全院在职在岗教师,以中青年教师为主。对于新建专业和重点学科的师资优先培训。要使中青年教师更好地履行现岗位职责,并创造条件及时选拔重点培养在教学、科研中涌现出的优秀人才,使之成为学术骨干和新的学术带头人。

 

 第二章  培训的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学院人事处是学院师资队伍建设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及培训的统筹协调工作。其职责是:

 

    (一)根据教师的具体情况及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切实做好全院教师培训规划,合理使用和管理培训经费。

 

    (二)运用正确的政策导向,引入竞争机制,调动和提高教师参加培训的积极性。

 

    (三)关心外出培训教师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积极配合接收培训单位做好培训工作。

 

    (四)明确各二级学院(系)及教研室在教师培训中的责任,并纳入工作实绩考核的内容。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系)负责教师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考核。各二级学院(系)应将师资培训纳入年度工作计划,院长(系主任)主管教师队伍培训工作。

 

  第三章  培训的主要形式

 

  第八条  根据教师职务的不同,确定培训形式和要求。

 

    (一)助教培训以进行本专业教学科研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教育和实践为主,主要有以下形式:

 

     1、岗前培训。主要包括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区情、校情、教育法规、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方法学的基本理论、教师职业道德等内容。由人事处根据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组织培训。

 

     2、青年教师导师制。由副教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青年教师导师,按助教岗位职责要求进行指导。

 

     3、具有学士学位的青年教师,可通过研究生课程学习班、攻读在职研究生或定向研究生、学习本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等形式提高业务能力和学历层次;已获硕士学位的教师,可通过攻读在职或定向博士学位的形式提高业务素质。

 

    (二)讲师培训以增加、扩充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为主,注重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主要有以下形式:

 

     1、根据需要和计划安排,参加以提高教学水平为内容的骨干教师进修班、短期研讨班、单科培训或选派出国培训。

 

     2、任讲师三年以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参加以科研课题为内容的国内访问学者培训。

 

     3、未取得硕士学位的教师,可通过脱产攻读在职或定向硕士学位等形式,提高学历层次和业务素质。

 

     4、已取得硕士学位的教师,可通过脱产攻读在职或定向博士学位的形式提高学历层次和业务素质。

 

     (三)副教授的培训主要是通过教学科研工作实践及学术交流的形式,熟悉和掌握学科发展的前沿信息,进一步提高学术水平。主要形式有:

 

     1、根据需要,可参加以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为内容的中短期研讨班、学习班。

 

     2、结合所承担的科研任务,根据需要,可作为国内访问学者参加培训,或参加以学科前沿领域为内容的高级研讨班。

 

     3、根据需要参加国内有关学术会议,校际间学术交流,或选派出国培训。

 

    (四)教授主要通过高水平的科研和教学工作来提高学术水平。其培训形式是参加国内(或国际)学术会议、讲学、专题讲座、著书立说、指导研究生等活动。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系)于每学年末(6月)根据教学、业务工作需要,制定下一学年师资培训计划,报人事处审批。

 

  第四章  培训的考核与管理

 

     第十条  教师培训的考核是教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形式的培训都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培训层次、形式的要求进行考核及鉴定,并记入教师本人的业务档案,作为教师今后晋升(续聘)职务、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外出培训人员培训结束后应由培训单位提供考核成绩和评语,提供个人学习心得(总结)或做相关的学术报告。

 

     第十一条  为保证培训计划的落实,保障教师参加培训的权利,对按计划已安排培训任务的教师,各二级学院()和教研室一般不得取消。教师应当服从培训安排,无正当理由和特殊情况,不得变更。

 

教师在培训期间,一般不得私自调整培训内容、时间及形式。确需调整的须经所在单位同意,报人事处批准。

 

     第十二条  参加培训的教师获得优异成绩、取得重要成果、发明或对学院教学科研工作做出积极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教师培训以中短期培训为主,除攻读研究生学位外,一般不宜超过一年。参加学历培训的,须与学院签订培训协议书。未完成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或未履行协议本人提出调离、辞职的,学院按培训协议收回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参加国内访问学者、骨干教师研修、单科进修、在职或脱产攻读学历(学位)等形式培训的教师,原则上要求参加国家和自治区资助项目或在我院对口援教高校学习。

 

     教师参加短期研讨班、讲习班等形式培训的,原则上要求参加由有关政府部门举办的或受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高校、科研单位所举办的培训。

 

     第十五条  报考硕(博)士研究生的教师,报考条件仍按院人发[2003]8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学院给予必要的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未认真履行职责或到期尚未完成培训任务的,不予报销培训的相关费用。

 

    (二)培训期间不遵守培训单位纪律和有关规定,影响较大的,不予报销培训的相关费用,并视情况扣发本人学习期间的部分或全部工资及津贴。

 

  第五章  培训的保障与有关待遇

 

     第十七条  学院及各二级学院(系)在制定教师培训计划时,应妥善安排课程,保证教师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教师培训专项经费。教师培训费用开支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九条  经批准参加培训的教师,其培训费用按有关规定报销,未经批准的,费用自理。

 

     第二十条  教师根据需要或计划安排参加培训,其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住房等待遇原则上不受影响。学习期间的院内津贴、探亲等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培训期间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不受影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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