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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第二轮《咸阳市志•人物编》征集范围及收录标准
 
[发表时间]:2011-06-13   [来源]:组织部(人事处)   [浏览次数]: 5928
 
附件1
第二轮《咸阳市志·人物编》征集范围及收录标准
 
1991年以来,曾在咸阳辖区内工作、生活或籍贯属咸阳辖区而在外地工作,并对当地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社会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产生重大影响的健在及已故人物,具体征集范围如下:
1、          获得国家级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立功受奖者。
2、          受省级以上党委、政府命名表彰的革命烈士、战斗英雄、先进人物。
3、          受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的先进模范人物。
4、          全国党代会代表、人代会代表、政协委员。
5、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6、          担任过实职副地、师级以上(含副地、师级)职务的党、政、军领导干部。
7、          国家级科技成果发明人员或国家级科技成果奖获得者。
8、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9、          省委、省政府命名表彰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10、      国家级命名表彰的文化名人、民间艺人、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者、农业技术能手。
11、      总资产达5亿元以上,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企业家。
12、      在国家级及其以上的体育比赛中取得名次的运动员、教练员。
13、      关心热爱咸阳,对咸阳经济和社会发展曾作出突出贡献的港、澳、台胞或侨胞。
14、      符合上述收录标准,但在1990年出版的第一轮《咸阳市志·人物卷》中未被收录的健在或已故人物,亦在收录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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