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院直各部门,附属单位:
根据《西藏民族学院评选表彰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暂行办法》(院发[2010]17号),经研究,决定开展我院2011年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一)优秀教师评选推荐条件:
1、教龄5年以上,且在我校任教3年及以上;
2、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地反对分裂。坚持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宗教观、文化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
3、忠城党的民族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治学严谨,教书育人,师德高尚;
4、积极承担教学任务,教学效果突出,受到广大师生的普遍好评;
5、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科研活动,近3年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科研论文3篇及以上或出版学术著作一部。
(二)先进教育工作者的评选条件:
1、工龄满5年,且在我校工作3年及以上;
2、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地反对分裂。坚持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宗教观、文化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
3、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较强的服务观念和扎实的工作作风,刻苦钻研业务,尽职尽责,勤奋上进;
4、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高质量完成本职工作,业绩突出,在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中做出显著成绩。
二、评选名额
按照《西藏民族学院评选表彰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暂行办法》,结合各单位职工人数,确定我院优秀教师的表彰名额为30人,先进教育工作者的表彰名额为33人,各单位具体名额详见附表。
三、评选要求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西藏民族学院评选表彰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暂行办法》确定的评选范围、评选条件等要求,严格程序,认真推荐,确保评选推荐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各单位务必于9月7日前将本单位推荐情况、《西藏民族学院优秀教师审批表》、《西藏民族学院先进教育工作者审批表》(表格可在学院组织部(人事处)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人事工作项下载)报送人事处人事科,同时报送电子版。
联系人:马小龙 王新 联系电话:33755570
特此通知。
附件:
1、西藏民族学院2011年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名额分配表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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