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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民族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9-05-28   [来源]:组织部(人事处)   [浏览次数]: 32763
 
西藏民族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考勤管理,加强工作纪律,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劳动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等规定,以及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在编教职工。
第二章 考勤制度
第三条 做好考勤工作是开展教职工年度考核、晋职晋级、工资调整、绩效考核等事项的重要依据之一,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全体教职工均应认真遵守学校作息时间和劳动纪律。
(一)党政管理岗位人员、教辅岗位人员、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等工作人员必须认真遵守学校上下班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工作时间内不得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教师必须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不得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也不得擅自调课、停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应按时参加学校或所在单位组织的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
(三)未经学校批准,各类人员不准外出兼职,经学校批准的,不得影响学校正常工作。
(四)教职工如遇因公因私外出,不能按时到岗或不能出席会议等情况,应及时按照请假审批程序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条 教职工应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考勤工作,同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日常考勤。考勤人员要对本单位教职工每天出勤、旷工、迟到、早退、病事假等进行登记,月末进行汇总,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留存备查。
第五条 考勤必须严格执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学校定期对各单位的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考勤工作质量。对不执行考勤制度及考勤情况不实的,将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第三章 请销假制度及相应待遇
第六条 教职工因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必须遵守请销假制度。
第七条 请假需在学校办公自动化系统(OA)进行,由本人申请,说明请假理由及期限并提供请假证明材料。因事或因病请假,7天之内(含7天),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8—15天(含15天),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15天以上,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教职工请假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岗。
第八条 请假期满或请假未满提前回校工作时,应及时到本单位报到销假。请假期满因故不能返校的,须办理续假手续。
第九条 病假
(一)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请病假。
(二)教职工请病假须提供学校附属医院或指定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书、病历等就诊记录相关材料;如在外地无法到指定医院诊断的教职工,可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相关材料,办理请假手续。急诊的教职工,未能提供就诊相关材料的,待病情缓解后及时补交。
(三)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常发放。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资按以下标准发放: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不满十年的,按应发工资的90%发放;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按应发工资的80%发放,不满十年的,按应发工资的70%发放。
(四)教职工病假期间从事兼职等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全部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
(五)教职工一年内累计病假满六个月属长病假,不参加年度考核,不予晋升工资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长病假人员病假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工龄),一次性长病假人员要定期到指定医院复查身体,病假每满六个月持医院诊断证明到人事处备案。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复查者,学校将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条 事假
(一)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因个人原因需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二)全年事假一般控制在15天以内(含路途),累计超过30天的,不发放休假包干费,已领取的需退回,并按规定扣发其他福利待遇。
(三)教职工事假期间,未经学校同意,从事其它工作获取盈利性收入或劳务报酬的,停发事假当月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婚假
教职工结婚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男女一方符合晚婚条件的初婚者或参加婚前检查的,可享受10天婚假。婚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第十二条 产假
一)女职工生育可休产假98天(含产前假15天);参加孕前检查的,增加15天;24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可增加15天;剖腹产或难产,凭医院证明,可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增一胎,增加15天;产假期间如遇寒暑假,可顺延30天(如假期不足30天,按实际天数顺延)。产假最长不超过158天,产假核算时间以出生证明或医院证明为准。
(二)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男职工在配偶生产时可申请护理假,在不影响单位工作的情况下最长不超过15天。
(四)女职工怀孕期间及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需持医院诊断书、病假证明等履行请假手续,执行病假有关规定。
(五)其他计划生育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教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不适用上述产假。
第十三条 哺乳假
女职工哺乳假为一年(含人工喂养,以孩子出生证明日期起算),可以享受每天两次、每次半小时的哺乳时间,或合并为1小时。可提前一小时下班或上班晚到1小时。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四条 丧葬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死亡,可申请丧葬假7天。丧葬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超过请假期限的,视为事假。
第十五条 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负伤,所在单位必须在两天内将详细情况书面报告人事处。经学校审核,并报上级审批机关认定为工伤的,可根据治疗需要休工伤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伤愈后又因工伤复发需治疗休息的,凭学校附属医院或指定医院证明,可继续休工伤假。若上级审批机关不予认定工伤或因其他疾病需继续休息的,请假期间视为病假。
第十六条 外出学习、进修、参加会议的教职工在离校时,要事先向单位请假,并报人事处备案或签订协议后方可离校,回校后及时到本单位报到并到人事处销假。学习、进修期间的工资及其它待遇,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外出学习、进修在6个月以上的,应每半年向所在单位和人事处以书面形式汇报学习情况,一年内未汇报的,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十八条 以上各类假期,均包含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和寒暑假,不扣除计算。
第四章 旷工及其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旷工: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虽请假但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
(二)请假期满未办续假手续而逾期不到岗者;
(三)请假人所提请假理由或提供证明与事实不符者;
(四)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国(境)或出国(境)期满未办理延期审批手续,逾期未归者;
(五)不参加理论学习、业务学习和其他集体活动一次,或教师未履行请假手续而无故不上课一次,按旷工一天处理;
(六)不服从组织岗位调整,拒绝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拖延超过调动报到时间者;
(七)借调、外出学习、进修等人员工作或学习期满,不返回单位工作且未履行相关手续者;
(八)每迟到、早退4次或单次迟到、早退1小时以上,则视为旷工1天;
(九)其他未履行相关手续且擅离工作岗位者。
第二十条 对旷工人员的处理:
(一)当月连续或累计旷工4天及以下,扣发当月公务通讯补助和误餐补助等;当月连续或累计旷工5天及以上,扣发一个月工资及全年公务通讯补助和误餐补助等,并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二)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按照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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