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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民族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9-05-28   [来源]:组织部(人事处)   [浏览次数]: 31859
 
 
西藏民族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校外兼职行为,确保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及《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西藏自治区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藏人社发〔2018〕1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在编教职工。
第二章 校外兼职的定义和条件
第三条 校外兼职是指教职工在确保履行校内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学校批准,利用业余时间到企业或校外其他机构、组织、团体兼职从事与本人学科专业密切相关的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攻关、咨询顾问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根据《西藏自治区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等方式从事与本人业务领域相近或专业密切相关的兼职工作。
第五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在满足以下基本条件的前提下从事校外兼职:
1、确保较好履行校内本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本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和目标,不因兼职影响本职岗位工作;
2、兼职工作内容须与所从事学科专业密切相关且能够发挥其专业技术能力和作用,旨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技术攻关,或提升学校学术影响力和服务社会能力。
第三章  兼职的类型
第六条 鼓励型兼职
学校鼓励教职工参加能扩大本人及学校学术声誉和社会影响的公益性、学术性兼职活动,主要包括兼任各级人大、政协委员、政府参事以及各类学术组织或其他非营利性机构的成员,在其他高校兼任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不担任实质性工作任务的名誉性职位。
鼓励科研人员开展公益性兼职,积极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活动。
第七条 限制型兼职
学校不提倡教职工以营利为目的的兼职,经个人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审批,可以从事以下与本人专业、学科相关,有利于促进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增强学术影响力的校外兼职,主要包括:
1、在企业或其他机构兼任各类管理、经营、研发、咨询等职务;
2、在其他学校、培训机构从事少量的定期教学活动;
3、在其他高校兼任研究生导师。
第八条 禁止型兼职
1、接受校外机构的全职聘用,或与校外其他单位签订全职聘用合同(经学校批准同意委派到校外单位挂职的情况除外)。
2、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经商、开办企业、举办各种类型的教育培训机构,或开办网店、从事电商、微商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3、到与学校存在利益冲突关系的机构兼职。
4、上级明令禁止从事的兼职活动。
第四章 校外兼职的办理程序
第九条 符合基本条件的教职工申请校外兼职按以下审批程序操作: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西藏民族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申请表》,详细说明申请兼职工作内容、期限、收益分配等;
2、所在单位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
3、相关业务部门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
4、人事处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学校;
5、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6、人事处备案。
第十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校外兼职:
1、不积极承担学校安排的各项任务的;
2、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聘期内规定的教学、科研或管理等工作任务的;
3、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或学校重要任务,兼职可能影响科研任务和学校工作的;
4、本职岗位涉及国家或学校机密,从事兼职活动可能导致泄密的;
5、犯有严重错误正接受组织审查或尚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6、在病假、事假期间的;
7、其他规定不宜兼职的。
章 校外兼职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兼职人员应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利益,并定期向所在单位书面汇报兼职情况。
第十二条 兼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关系,同时兼职人员按照学校规定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1、未经批准在外兼职,学校责令其停止兼职行为,拒不改正的;
2、兼职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或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3、出现第七条、第八条中规定禁止兼职情形,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4、其他经学校认定为不当兼职情形,告知其本人后拒不改正的。
第十三条 兼职人员与学校发生人事或劳动争议的,可依法申请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与兼职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民事法律法规处理。
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的,按照《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执行,县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在外兼职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五条 涉及承担国防、国家安全等工程和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企业兼职,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西藏民族大学专业技术人员校外兼职申请表
西藏民族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审批表
 
申请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职称(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兼职情况
兼职单位名称
 
兼职职务
 
单位性质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国营企业 □民营企业 □合资企业 □其它
全年累计
工作时间
 
兼职期限
年   月 至    年   月
兼职内容
 
 
本人承诺在兼职期间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确保完成所在单位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任务,自觉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人事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学 校意 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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