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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民族大学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9-05-28   [来源]:组织部(人事处)   [浏览次数]: 34033
 
西藏民族大学专业技术人员
创新创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管理,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有序进行,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藏人社发〔2018〕1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以及未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不列入执行范围。
第三章 创新创业方式及要求
第三条 离岗创业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经学校批准,借助本人学科专业密切相关的科研项目和成果,在规定期限内脱离校内岗位,创办科技型企业或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
第四条 学校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在满足以下基本条件的前提下从事离岗创业:
1、具有经学校审核的与本人学科专业相关且能够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成果。
2、离岗创业内容须以科研项目和成果为基础,深入企业开展相应的科技成果转化、实现技术攻关。
第五条 入选国家、自治区或学校各类高层次人才资助平台的人员,在资助期内不得离岗创业。
第六条 兼有行政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离岗创业,需按照干部管理程序辞去行政职务。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符合基本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离岗创业按以下审批程序操作: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西藏民族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申请表》,详细说明申请离岗创业期限、创业内容、预期创业成果等相关内容。
2、离岗创业项目涉及学校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学校、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应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明确权利义务。
3、所在单位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
4、科研处审核并明确意见;
5、人事处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学校;
6、学校审批并进行公示;
7、人事处备案,并与离岗创业人员签订离岗协议。
第五章  待遇和管理
第八条 离岗创业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九条 创业期间学校保留其人事关系,创业人员须定期主动与学校及所在单位保持联系,每年1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和学校汇报创业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条 离岗创业人员正常参加学校年度考核,由被考核人对照离岗创业岗位内容填写年度考核表,所在企业出具的年度综合考评意见,作为年度考核的参考依据。离岗创业业绩突出的,年度考核可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学校考核优秀比例。
第十一条 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可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聘和岗位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及西藏自治区相关规定为离岗创业人员发放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高套、固定、浮动工资),停发绩效工资、西藏特殊津贴、其他津补贴、奖金等工资待遇。
第十三条 离岗创业期间档案工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正常晋级或调整,并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职业年金和住房公资金的基数。
第十四条 离岗创业期间由学校继续按档案工资为其缴纳单位和代扣代缴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职业年金和住房公资金。单位代扣代缴不足部分由个人予以补足。
第十五条 离岗创业期间,由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
第十六条 离岗创业期间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与学校工作年限合并连续计算工龄。离岗创业期间,其离岗创业前所聘岗位以及所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中止,不计入其离岗创业前所聘岗位以及所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总年限。
第十七条 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创业有关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离岗创业期间,创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和所在企业相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离岗创业期内,创业人员要提前终止离岗创业重新上岗的,需提前30天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学校批准后,由人事处综合考虑现有岗位情况及个人实际安排相应岗位。
第二十条 学校批准的离岗创业期满,创业人员应主动及时回校报到,同时提交离岗创业总结报告,作为聘期考核的主要依据。人事处综合考虑现有岗位情况及个人离岗创业综合表现安排相应岗位;离岗创业期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学校的,学校将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退休条件的,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二条 县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辞去领导职务以专业技术身份离岗创业的,创业期内或期满返回学校工作的,按照专业技术岗位予以聘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涉及承担国防、国家安全等工程和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离岗创业,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西藏民族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申请表
西藏民族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参加工作年月
 
所在部门
 
专技职务
 
最高学历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户籍地址
 
申请离岗创业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科研项目和成果主要内容
 
 
 
 
 
 
 
 
(请附佐证材料)
离岗创业内容(注:申请者本人结合科研项目,对离岗创业工作计划及工作目标进行阐述)
 
 
 
 
 
 
 
 
 
(可附页)
 
离岗创业
预期成果和收益分配意向
 
所在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科研处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人事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学校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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