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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民族学院评选表彰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0-09-08   [来源]:组织部(人事处)   [浏览次数]: 15494
 
 
为表彰在我院教育事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个人,鼓励全校教职工献身民族教育事业,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评选范围
 
凡我院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含附属单位),均属评选表彰范围。学院优秀教师的表彰对象为在学院教学第一线直接从事教学工作的主讲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的表彰对象为在学院从事教育教学管理、教学辅助、后勤服务等工作的教职工。
校级干部不参加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的评定。
脱岗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受各级党政处分或法纪惩处不满一年者、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尚无定论的人员不具有评选资格。
 
       二、评选推荐条件
 
(一)优秀教师评选推荐条件
在评选范围内,且符合以下条件:
1、教龄5年以上,且在我校任教3年及以上;
2、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地反对分裂。坚持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宗教观、文化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
3、忠城党的民族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治学严谨,教书育人,师德高尚;
4、积极承担教学任务,教学效果突出,受到广大师生的普遍好评;
5、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科研活动,近3年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科研论文3篇及以上或出版学术著作一部。
(二)先进教育工作者评选推荐条件
在评选范围内,且符合以下条件:
1、工龄满5年,且在我校工作3年及以上;
2、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地反对分裂。坚持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宗教观、文化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
3、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较强的服务观念和扎实的工作作风,刻苦钻研业务,尽职尽责,勤奋上进;
4、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高质量完成本职工作,业绩突出,在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中做出显著成绩。
 
       三、表彰名额
 
优秀教师的表彰名额掌握在35人左右,先进教育工作者的表彰名额掌握在30人左右。
根据实际,表彰名额可作调整,具体名额以当年下发的评选表彰通知确定的名额为准。
 
       四、评选组织及程序
 
1、评选表彰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活动每年开展一次。学院成立学院评选表彰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成员由学院分管领导及纪委(监察室)、组织部(人事处)、宣传部、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工作处等有关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2、每年6月由人事处下发当年评选表彰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的通知。全院各单位召开本单位教职工会议,传达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单位学年工作和职工年度考核结果,按照“自下而上”的方式选拔推荐本单位先进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人选。
  3、各单位按照评选推荐条件、名额,提出正式推荐人选并填写《西藏民族学院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审批登记表》,报人事处。
  4、人事处汇总各单位上报的先进人选材料,由学院评选表彰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领导小组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
5、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表彰人选。
6、人事处在全院范围内对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人员名单予以公示。
                                    五、表彰奖励
 
1、学院党委和学院下发表彰决定,对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予以表彰,颁发证书和奖金。
2、广泛宣传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的先进事迹,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3、获得表彰的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的材料归入个人档案,作为晋职晋级和向有关部门推优的重要依据。
 六、 附则
 
1、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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