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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民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网络空间安全学院 发布时间:2026-03-23 点击次数:365

 

关于印发《西藏民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部)、校直部门:
《西藏民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已经
学校 2021 年 6 月 2 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藏民族大学
2021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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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民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
法》(藏教函〔2019〕343 号)文件精神,积极做好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国家和学校各项资助政策及措施真正落到
实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我校具有学
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本专科学生,且其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
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第三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
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各学院评
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
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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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部(处)、财务处、教务处、团委、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
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各学院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管理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资
助联系人(辅导员)、年级辅导员和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
作组,具体负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
作。
第七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每个宿舍和
班干部各一个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
负责所在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在评议小
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要具有广泛的代
表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和各学院范围
内公示,随时接受学生的监督。
第三章 认定依据
第八条 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
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
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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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学生、优抚对象家庭子女学生、因公牺牲人员子女学生、困境
儿童学生、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学生等情况。
(三)地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
经济发展水平、边境因素、高寒高海拔因素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学生本人或家庭遭受重大自然
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
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
担(如重大疾病等)、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四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两个等级:特别困难和
普通困难,具体认定条件为: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
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 孤残学生,且直系亲属无资助能力;
2. 父母中有一方常年患病,需长期治疗,且另一方无经济收
入或收入微薄,不足以支付其学杂费用;
3. 家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在高等学校就读,家
庭经济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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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父母双方年迈体弱,或因不可抗力丧失(没有)劳动能力;
5. 家庭所在地属于国家确定的特别贫困地的老、少、边、穷
地区,家庭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
6. 属于生源所在地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
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家庭的子女;
7. 持有学生生源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建档立卡贫困证明》、
《特困家庭证明》或《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
庭经济普通困难学生。
1. 单亲,且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比较困难;
2. 父母中有一方常年患病,需长期治疗,家庭经济比较困难;
3. 父母双方均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
薄,家庭经济比较困难;
4. 其他异常变故或不可抗力致使家庭经济困难。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
(一)购买超出自身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电子产品的;
(二)拥有高档服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三)节假日经常性外出旅游的;
(四)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五)在学校外租房或非学习、科研原因经常出入营业性网
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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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违纪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七)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已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或已获得资助的学生,存在本办
法第十一条所含的任一项行为和现象,学生工作部(处)有权取
消对其已认定的困难等级,并追回其受资助款项。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
学年开学初,由学院向在校学生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
请表(高校)》,新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校)》
由学院寄送录取通知书时一并寄送。
学院可根据需要(如核查贫困真实性等)要求学生提交由县
级以上相关部门核发的明白卡(或同类证件)、低保证、孤儿证、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抚恤对象优待证、残疾证等真实、有效证
件或复印件。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的,视
为自愿放弃。
第十二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校)》和相关证明材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
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
有关情况,认真评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和等级,确定后的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全班中公布表决,同意无异议后,报各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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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第十三条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应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
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
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应将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等级,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
日。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反映。认
定工作组在接到反映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本院认定工
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部(处)提请
复议。学生工作部(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
复。如反映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五条 经公示和复核无异议后,各学院汇总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装订成册),并建立
电子档案库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汇总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
理信息系统。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工作部(处)和各学院认定工作组接受对认
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生工作
部(处)和各学院每学年根据工作安排,按照一定比例,对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电话、信函、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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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情节严重的,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学生档案中记
载不诚信记录。
第十七条 学院各级组织应主动发现家庭确实经济困难,但
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自愿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第十八条 各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
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
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九条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家庭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
实事求是原则,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真实
性,凡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学院和个人,学校将严肃查处
相关责任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藏民族大学办公室
2021 年 9 月 2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