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困贷补

西藏民族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管理办法

来源:网络空间安全学院 发布时间:2026-03-23 点击次数:443

 

西藏民族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
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
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 181 号)《财政部 教
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
部 关 于 印 发 〈 学 生 资 助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 财 教
[2021]310 号)《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
印发〈西藏自治区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
教厅[2016]65 号) , 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在
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师范生、定向医学生及农牧林水地矿类
专业等享受免费教育的学生除外。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秋季评定,一次评定,分秋、
春两季发放。评选按特困和普困两个层次进行评定。特困生
资助标准 4800 元/学年/人,普困生资助标准 2600 元/学年/
人。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资助标准为 3700 元/学年/人。
第四条 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
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国
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以高度的思想和行动自觉,积极投身铸
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坚决反对分裂;
( 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实守信,道德
品质优良;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且经过学校认定的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国家助学金评定:
( 一)休学、转学、退学、 留级或跟班就读的;
(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的;
(三)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超过一学年的。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 一)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填
写《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 二)班级评议。学生所在班级进行民主评议,提出班
级初选名单并进行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
报学院汇总初评。
(三)学院初评。学院组建评审领导小组,根据评审条
件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定,提出本学院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助
学金的初选学生名单,学院公示 3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
生工作部(处)复审;
(四)学生工作部(处)复审。学生工作部(处)对各
学院提交的名单进行复审,拟定我校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
金的学生名单,并提交奖助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
全校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审定。
(五)学校审定。学校召开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我
校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确定后,由学生工
作部(处)按照要求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由学生工作部(处)
负责,财务资产管理处等部门配合,将国家助学金按要求发
放到受助学生的个人账户,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
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申请学生须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
虚构申请理由,伪造相关材料,骗取助学金的行为,一经查
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助学金,并按照《西藏民族大学学
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除第九条规定外,受助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立即终止助学金发放。
( 一)因违规违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 二)休学或退学的;
(三)生活不节俭,有过度消费、超前消费等行为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发放的情形。
第五章 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西藏民族大学学生工作部(处)根
据国家有关政策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前规定与本办
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