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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发表时间:2025-09-09 / 信息来源:学生工作部(处)--规章制度 / 浏览量:64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风、校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培养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保障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西藏民族大学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西藏民族大学章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的全日制在校生(含研究生、本专科学生)。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非全日制学生的违纪处分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交流集训、社会实践、就业实习、勤工助学、学习考察等活动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倡导师生之间、学生之间在道德、思想、行为上相互劝诫和规范,实现过失相规、德业相进。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应用
第五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书面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方式。
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
(一)主动放弃违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纪结果发生的;
(二)违纪事件发生后,主动、及时、如实报告事实真相和承认错误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纪行为后果、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四)有证据证明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线索,认错态度好的;
(五)主动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六)主动交代学校没有掌握的违纪行为的,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其他可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一级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违纪后认错态度差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态度恶劣的;
(三)已受纪律处分或在待处分期间再次违纪的;
(四)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五)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六)引诱、教唆、胁迫他人违纪的;
(七)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影响学校声誉的;
(八)在违纪事件中是召集者、组织者、策划者,或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九)酒后滋事的;
(十)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理细则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  学生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尚未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受治安管理处罚,情节较重但尚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情形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受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且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情形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一定学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累计旷课达10学时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旷课达20学时以上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课达30学时以上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旷课达50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旷课达60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擅自离校的,每天按6学时计,达到相应标准按上述各款执行。
(七)无故缺席学校统一组织的军训、早操、晚自习,不参加学校重大文体活动的,缺席1次视同旷课2学时。
第十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二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做如下处理:
(一) 在考试中无论以何种形式作弊,其有关课程成绩无效,按零分记载,且不得参加下学期开学前补考。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予记过处分:
1.偷看或抄袭他人试卷的;
2.让他人抄袭或向他人暗示答案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交换试卷或讨论试题的;
2.已构成作弊又不服从管理,故意纠缠,出言不逊,无理取闹甚至寻衅滋事、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的;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4.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记过处分由各学院作出决定并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备案。留校察看处分由教务处作出决定并报学校备案。以上处分必须在24小时内通报全校。开除学籍处分须报学校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重视加强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教育和铸牢学生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对在校生在反分裂斗争中出现的问题,坚持正面教育、疏导转化为主。对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相应处分:
(一)参与、支持、声援分裂祖国活动和破坏民族团结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二)以同学会、同乡会等名义从事非法活动和进行非法集会的,坚决予以取缔。对组织策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三)编辑、印刷、传播反动刊物和书写、张贴反动标语,散发反动传单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四)通过网站、微信、微博、抖音等各类互联网途径,公开发表、发布不当言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五)佩戴、悬挂、张贴、持有达赖像章或分裂活动标志物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经批评教育仍坚持不改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持有、传播、阅读反动书籍的;传播、传唱反动歌曲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经批评教育仍坚持不改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将达赖像章或分裂活动标志物作为电脑、手机背景图片,将反动歌曲作为手机铃声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接受达赖集团和敌对势力提供资助的,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立即停止接受资助。经教育无效继续接受资助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九)散布破坏民族团结言论或对达赖集团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的行径表示同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组织和参与破坏民族团结活动,引发民族矛盾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扰乱公共秩序或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视其情节,学校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爆炸、剧毒、易爆、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制造、销售、储存、携带、运输或者使用危险物品的;
(二)不遵守消防管理规定,在重点防火单位或场所使用明火,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且不听劝阻的;
(三)违反枪支弹药及刀具管制规定,制造、贩卖、储存、携带国家禁止使用的刀具的;
(四)组织、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听劝阻的;
(五)散布谣言,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六)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七)破坏供水、供电、广播、电视、电缆、光缆、公用电信、消防等公共设备或设施的;
(八)泄露国家秘密,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
(九)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
第十五条  违反学校规定、扰乱校园秩序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扰乱课堂和教学楼、会场、办公场所、图书馆、食堂、宿舍楼等公共场所秩序或有不文明行为,经劝阻不听的;
(二)违反学生社团管理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或加入未经批准的非法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者;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三)未经批准,在学校张贴、散发宣传品、印刷品或拉挂横幅,造成不良影响或具有传播非法或不实内容、人身攻击等严重情节的,
(四)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或担任宗教职务、售卖各类宗教文体用品的;
(五)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盗用他人证件借书的;
(六)违反学校有关公费医疗的规定,弄虚作假的(如修改处方、
药方,开具假报销单、假诊断证明、转借公费医疗证等);
(七)为达到个人目的,私刻(伪造)公章;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者,涂改或伪造成绩单、伪造他人签名的;冒领、盗用、私自涂改或转让各种证件、证明文件的;
(八)因学习成绩、转专业、就业、评奖、处分、入党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的;
(九)找人代替上课或代替他人上课的;
(十)利用各种手段,恶意套取或骗取各类奖助、科研资金的;
(十一)在学校组织的新生体检、心理健康测试、体质健康测试、早操、传染病筛查中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的;
(十二)有其他违反学校规定、扰乱校园秩序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有违反网络使用有关规定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将本人持有的校内网络资源使用权限转借、转租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涉及牟利的从重处理;
(二)盗用、冒用他人互联网用户账号或校内信息服务用户账号,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后果或实际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从事或协助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包括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利用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或非法信息,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利用网络通信工具侮辱、诽谤、恶意投诉、网暴他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利用网络通信工具搜集、制作、下载、存储、发布、传播、宣扬宗教极端思想、暴力恐怖、诱骗诈骗等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利用网络通信工具编造、散布挑拨民族关系、制造民族矛盾、煽动民族仇恨等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利用网络泄露他人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利用网络代理软件穿透、绕过国家数据跨境安全网关,在境外网站媒体上浏览观看、下载转存非法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将境外网络非法信息传播散布到国内网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在外网发文发声、网络直播被他人利用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为境外网络媒介提供国内素材、资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采用虚假宣传方式吸引学生参加具有营利性质的QQ、微信群或面向学校学生运营各类网络平台、公众号并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一)有其他违反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违反学校校园网有关管理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的,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罚外,学校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刷他人校园一卡通、银行卡或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含遗失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盗窃公私财物,金额在500元以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金额在500-1000元之间,给予记过处分;金额在1000-2000元之间,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金额超过2000元,视其情节,给予开除学籍或退学处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参照盗窃从重处理;
(三)作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参与但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包庇、窝赃等,可以参照作案者给予处分;
(五)冒用他人名义,侵害他人的利益,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进行经济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损害学校权益、学校声誉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未经许可,私自转让、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在个人的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网站、媒体等载体中非法使用学校的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擅自以学校、学院等机构或学生社团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在校外组织、参加活动,或作出不负责任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有其他损害学校权益、学校声誉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有赌博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经教育不改,再次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处分;态度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  有传销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组织策划传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二)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与传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三)对参加传销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的,给予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策划他人打架,造成严重后果,严重影响学校秩序和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勾结校外人员或校内其他人员打架肇事的,从重处罚,造成后果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者
1.动手打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处分;
3.致他人重伤,危及他人生命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打架事件终止后报复打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先动手打人的,不论有无道理,后果如何,均从重处理。
(三)打群架者
1.凡参加群殴的,一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先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参与打架,出示匕首或其他凶器,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持凶器伤人,危及他人生命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为打架通风报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通风报信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刺激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斗殴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影响调查正常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为他人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的,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均须赔偿受害者的医药费、营养费和陪护等其他相关费用。如不按期缴纳赔偿,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禁止学生饮酒。无论何种原因饮酒的,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在酒吧、KTV 等娱乐场所饮酒,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饮酒滋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召集组织学生饮酒或因酗酒闹事,情节恶劣,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使用、私藏毒品及违禁药品的,除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吸食毒品或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为他人提供毒品、吸毒场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知情不报、故意隐瞒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教室、公寓、走廊、厕所等公共场所以及公共财物上乱涂、乱画、乱贴,在公共区域乱扔杂物垃圾污水瓜果等,影响环境卫生或阻碍消防通道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高空抛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造谣、诬陷、侮辱、谩骂或威胁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快递、信件等物品,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通过语言、文字、图片、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或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恶意携带、传播传染病病毒,或者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或防控措施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对恶意占座、不遵守教室(图书馆、公寓自习室)统一管理以及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对卖淫、嫖娼行为的当事人及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收看、收听、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网页、音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贩卖、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校公寓管理有关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私自出借、出租床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涉及牟利的从重处理;
(二)私拉乱接电线、违章用电给公寓造成安全隐患,收缴其违章电器用具,并由公寓管理科下发警告及整改通知;逾期不改或再犯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除经济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爆炸、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私自在宿舍内藏匿并使用危险物品,在宿舍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或乱扔玻璃瓶、火棒等危险物品,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危及公共安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对因吸烟、使用蜡烛、酒精炉、点香、煨桑或其他原因引起火险、火灾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扰乱公寓管理秩序,对他人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晚归且不履行登记手续者,经批评教育仍无悔改表现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夜不归宿者,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再犯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查寝结束后,翻越窗户、围墙外出或通过其他方式离开宿舍楼,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无故不遵守学校查寝规定,顶撞、阻挠、辱骂、干扰查寝工作人员的,根据情节和影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在查寝工作中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知情不报、刻意隐瞒的,根据情节和影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在公寓内擅自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商业销售、培训服务等)的,经工作人员提醒后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违反学生公寓管理其他有关规定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校园电控门规定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出入电控门通道未刷卡且不按规定登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使用他人校园卡、一卡多人或一人多卡者,暂扣校园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人员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不服从值班人员管理,强行通过或翻越电控门通道,态度恶劣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对恶意破坏校园电控门系统,使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因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应同时受到以下处理:
(一)取消处分期内各种评优评奖的资格;已经评过的奖项,凡奖金未发放或部分未发放的,自处分之日起予以停发;
(二)凡受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得申请困难补助;已享受困难补助者,自受处分之日起,停发下季困难补助或取消受助资格;
(三)因违反学术诚信受处分的本科生,其免试推荐研究生的资格按教务处有关规定处理;
(四)因违反学术诚信受处分的研究生,其博士、硕士学位的授予按学位授予有关规定处理;
(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处分权限、程序及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处分决定建议以及有关材料的整理由各学院具体办理,涉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由各部门协助办理,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查。
第三十二条  记过以下处分,由各学院查实、研究并作出处分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留校察看处分,由各学院查实、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经学生工作处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查实、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告知学生所在学院或主管部门,由学生所在学院或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院有权对违纪学生按相关程序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第三十七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理或处分决定一经下发,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或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签名。学生拒绝签收的,由学院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口头传达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内容,告知学生享有的权利和申诉渠道,并在处理或处分决定送达通知书上记录送达情况和签字证明。处理或处分决定书的送达方式可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在无法联系到受处分者或受处分者拒绝签收的,可采取公告方式,公告期为10天,送达日期以公告日期为准。
第三十九条  处分决定应及时在全校、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由学院通知学生家长。
第四十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依照《西藏民族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进行。
第四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设置6个月考察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设置6到12个月考察期,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毕业年级学生的处分,根据学生表现和毕业时间,可以申请提前解除。
第四十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和解除处分材料一式三份,分别存入各学院文书文档、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三条  为了加强对因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学生的教育管理,对违纪学生实施跟踪帮助教育和解除处分的办法。
(一)《跟踪考查记实表》一式三份,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指定专人对受处分学生跟踪考察,每月至少一次,从思想政治表现、学习、生活及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等方面实事求是填写;
(二)学生处分跟踪考察期间有明显进步的,经本人申请,考察人提出意见,学院审核批准,可解除处分,并报学生工作处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未提出申诉或申诉终结后,须在处分决定送达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其善后事宜,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四十六条  凡本规定未述及的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5年5月15日起施行。原《西藏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2017年7月修订)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