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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民族大学贯彻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23-06-08 / 信息来源:学生工作部(处)--规章制度 / 浏览量:9879

 

西藏民族大学贯彻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

 

2017721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新生入学,须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按学校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书面申请并附相关(如医院、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按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中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并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新生体检复查,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痊愈证明,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生工作部(处)同意后方可来校,来校后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审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编入新学年进校的班级学习,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凡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者,往返路费一律自理。

第十一条    新生注册学籍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部)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须向学校学生工作部(处)书面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未履行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作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学习年限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硕士研究生基础学制分为三年制和二年制,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三年制为五年,二年制最长年限为四年;本科生基本学制分为四年制和五年制,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四年制为六年,五年制最长年限为七年;专科生(高职)基础学制为三年制和二年制,在校学习三年制最长年限为四年,二年制最长年限为三年;专升本学制为二年(临床医学专业为三年)。

第十四条    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留级等时间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服兵役除外)。

 

第三节    考核、成绩记载与留级

 

第十五条    课程类别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创新实践课程[包括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实习、军事训练、创新创业、阅读实践等]等三类。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对于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考试课程在试卷、考试组织等方面要严格程序和规范,考查课程考核可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 分为中等,60-69 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两档制(60-10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评定成绩。

(一)考查课成绩以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堂讨论以及平时测验的情况以及成绩综合评定。

(二)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原则上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

(三)期末考试时间:通识教育必修课(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公共藏文、大学英语、大学语文、大学计算机文化等)及考查的课程,一律于每学期期末倒数第二周考核完毕。专业必修课一般在通识教育必修课考试后安排,最后一周必须安排有专业课考试。

(四)学期中途结束的课程,在课程结束后第二周进行考核。

(五)考核门数的计算: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考核一次按一门计算。

(六)军事训练为培养方案规定的创新实践必修课,考核不合格者应随下一级学生补训。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实施细则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学生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在下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先参加补考,未参加者,以自动放弃补考论,补考成绩一律以“及格”或“不及格”记载。学生考核不及格课程只能补考2次,即学期补考和毕业前补考,也可重修2次。

第二十一条    学生考试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按零分记载,不准参加下学期开学前的补考(重修),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解除后对该课程给予补考(重修)机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2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对其已获得学分,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学校综合认定,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可以缓考。缓考和下一学期初的补考同时进行,考核成绩按初修成绩记载,注明“缓考”字样。未办理缓考手续擅自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论处。旷考者只能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完成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者,准予升级。补考或重修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4-6门者,予以留级处理,编入下一年级同学制、同专业的班级。无班可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跟班试读。从2017级开始,根据学分制管理相关制度,不再对学生因学业问题进行留级处理(学生可以根据学业状况,自愿申请留级)。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该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恪守诚信,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取消其已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校同意后,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优先考虑。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

(五)非师范学生转入师范的;

(六)艺体类等提前录取的学生不得转专业,除文理兼招的专业外,文理科之间不得转专业;

(七)已转过专业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专升本学生;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十一)学校规定的其他不能转专业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院(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转入学院(部)签署考核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并提交学校审批。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学校出具证明),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学生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每年五月、十一月集中受理转学、转专业申请。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期满仍需要继续休学的,须办理继续休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二)一学期因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创业,在校学习时间和休学创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所在专业学制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八条    休学学生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二)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可以不迁出学校;

(四)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两个月,向学校提交复学书面申请(因病或者意外伤残休学者,应同时提交县以上医院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经学校批准,方可返校。未经批准,擅自返校者,不予办理复学手续。休学学生复学后进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跟班试读;

(二)因病休学者,返校后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在休学期间,学生安全等责任由学生本人及监护人负责,学生应遵守国家和当地法律法规,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六节    退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处理:

(一)本专科学生参加补考或重修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7门及以上者;

(二)本科生第三次留级,专科生第二次留级的(含跟班试读);

(三)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的;

(五)未经学校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一条    学生申请退学,由学生家长知晓并同意签字后,经学生所在学院(部)提出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查,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同时根据生源计划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5日内办完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五条    学生退学离校,路费自理。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决议,授予学位。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一)不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制。若学生未提出延长学制的申请,作永久结业处理。

(二)毕业学期的课程考核不及格(包括毕业论文、毕业实习、设计等)者不予补考,按结业处理,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或重修一次,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三)2017级后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在基本学制结束时,仍有7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给予永久结业处理。有6门以内课程不及格,可申请延长学制,延长学制时间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在校学习年限。

第四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不足一年者,只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情况需要时由学校报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校每年根据生源计划将颁发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验证,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习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校、学生应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学生不得参与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禁止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校发现在校内有反常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九条    学校坚持教育和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条    学校全面施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第六十一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学生团体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的书面申请,所在学院(部)提出意见,由校团委组织答辩审批后报学校备案。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学校举办讲座等活动,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校团委批准并向校党委宣传部备案后,方可进行(外籍人员需报学校办公室批准)。

第六十三条    学生团体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校团委提出意见,由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查批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六条    校内禁止张贴、散发有煽动性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

第六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六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九条    学生必须遵守校园管理制度、公寓管理制度、门卫制度,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讲究文明礼貌,公共卫生;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创造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七十条    学生有责任爱惜和保护学校的各种设备和设施,损坏应予赔偿。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在每学年组织开展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对优秀学生授予“三好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以及各类单项奖等荣誉称号;对优秀班集体授予“优秀班集体”荣誉称号。

学校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鼓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奖学金等。

第七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四条    学校重视加强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教育。对在校生在反分裂斗争中出现的问题,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坚持疏导转化为主。对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相应处分:

(一)参与、支持、声援分裂祖国活动和破坏民族团结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二)以同学会、同乡会等名义从事非法活动和进行非法集会的,坚决予以取缔。对组织策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三)编辑、印刷、传播反动刊物和书写、张贴反动标语,散发反动传单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四)通过互联网、QQ群、微信微博、BBS和手机等途径,发布、传播反动言论和反动信息的;浏览反动网站并下载、储存、传播反动信息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五)佩戴、悬挂、张贴达赖像章或分裂活动标志物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经批评教育仍坚持不改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传播、传唱反动歌曲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经批评教育仍坚持不改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将达赖像章或分裂活动标志物作为电脑、手机背景图片,将反动歌曲作为手机铃声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接受达赖集团和敌对势力提供资助的,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立即停止接受资助。经教育无效继续接受资助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九)散布破坏民族团结言论或对达赖集团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的行径表示同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七十六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七十七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七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12个月期限,到期后按学校有关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述

 

第八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第八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八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五条    自处理、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十六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八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未提出申诉或申诉终结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离开学校。档案、户口退回其户籍所在地。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七章      

 

第八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经2017721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91日起施行,原《西藏民族大学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院发【20052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九十条    研究生有关学业考核、成绩记载参照研究生院相关制度执行。

第九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西藏民族大学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