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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表时间:2023-06-08 / 信息来源:学生工作部(处)--规章制度 / 浏览量:8004

 

西藏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017721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风、校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培养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西藏民族大学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的全日制在校生(含研究生、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违纪行为与处理细则

 

 第三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条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一定学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学时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0学时以上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达30学时以上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达50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达60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擅自离校的,每天按6学时计,达到相应标准按上述各款执行。

第六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作如下处理:

(一) 在考试中无论以何种形式作弊,其有关课程成绩无效,按零分记载,不准参加下学期开学前补考。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予记过处分:

1、偷看或抄袭他人试卷的;

2、让他人抄袭或向他人暗示答案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交换试卷或讨论试题的;

2、已构成作弊又不服从管理,故意纠缠,出言不逊,无理取闹甚至寻衅滋事、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的;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4、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记过处分由各学院做出决定并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备案。留校察看处分由教务处做出决定并报学校备案。以上处分必须在24小时内通报全校。开除学籍处分须报学校审批。

第八条    学校重视加强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教育。对在校生在反分裂斗争中出现的问题,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坚持疏导转化为主。对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相应处分:

(一)参与、支持、声援分裂祖国活动和破坏民族团结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二)以同学会、同乡会等名义从事非法活动和进行非法集会的,坚决予以取缔。对组织策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三)编辑、印刷、传播反动刊物和书写、张贴反动标语,散发反动传单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四)通过互联网、QQ群、微信微博、BBS和手机等途径,发布、传播反动言论和反动信息的;浏览反动网站并下载、储存、传播反动信息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五)佩戴、悬挂、张贴达赖像章或分裂活动标志物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经批评教育仍坚持不改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传播、传唱反动歌曲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经批评教育仍坚持不改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将达赖像章或分裂活动标志物作为电脑、手机背景图片,将反动歌曲作为手机铃声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接受达赖集团和敌对势力提供资助的,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立即停止接受资助。经教育无效继续接受资助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九)散布破坏民族团结言论或对达赖集团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的行径表示同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    利用网络扰乱公共秩序的,视其情节,学校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的,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罚外,学校给予下列处分:

(一)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盗窃公私财物,金额在200元以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金额在200-500元之间,给予记过处分;金额在500-1000元之间,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金额超过1000元,视其情节,给予开除学籍或退学处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三)作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包庇、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进行经济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有赌博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经教育不改,再次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处分;态度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    有传销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组织策划传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二)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与传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三)对参加传销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有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的,给予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策划他人打架,造成严重后果,严重影响学校秩序和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勾结校外人员或校内其他人员打架肇事的,从重处罚,造成后果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者

1、动手打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处分;

3、致他人重伤,危及他人生命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打架事件终止后报复打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先动手打人的,不论有无道理,后果如何,均从重处理。

(三)打群架者

1、凡参加群殴的,一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先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参与打架,出示匕首或其他凶器,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持凶器伤人,危及他人生命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为打架通风报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通风报信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斗殴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影响调查正常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为他人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的,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均须赔偿受害者的医药费、营养费和陪护等其它相关费用。如不按期缴纳赔偿,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禁止学生出入酒吧、KTV 等场所饮酒,凡发现者,一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学校禁止学生饮酒。无论何种原因饮酒的,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饮酒滋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召集组织学生饮酒或因酗酒闹事,情节恶劣,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使用、私藏毒品及违禁药品的,除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吸食毒品或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为他人提供毒品、吸毒场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知情不报、故意隐瞒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妨害校园安全和公共安全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爆炸、剧毒、易爆、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制造、销售、储存、携带、运输或者使用危险物品的;

(二)违反枪支弹药及刀具管制规定,制造、贩卖、储存、携带国家禁止使用的刀具的;

(三)破坏供水、供电、广播、电视、电缆、光缆、公用电信、消防等公共设备或设施的。

第十九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课堂、会场、阅览室、公寓等公共场所故意高声喧哗、打口哨、起哄等扰乱公共秩序,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教室、公寓、走廊、厕所等公共场所以及公共财物上乱涂、乱画、乱贴,向楼道、楼外乱泼污水,乱扔丢弃脏物、瓜果皮、剩饭剩菜等,影响环境卫生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造谣、诬陷、侮辱、谩骂或威胁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或转让各种证件、证明文件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对卖淫、嫖娼行为的当事人及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收看、收听、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网页、音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贩卖、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校公寓管理有关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 违章用电给公寓造成安全隐患,收缴其违章电器用具,并由公寓管理科下发警告通知;逾期不改者或再犯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除经济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爆炸、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私自在宿舍内藏匿并使用危险物品,在宿舍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或乱扔玻璃瓶、火棒等危险物品,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危及公共安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对因吸烟、使用蜡烛或其它原因引起火险、火灾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对挪动或破坏消防器材、应急灯,私改电路等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留宿他人、晚归且不履行登记手续者,经批评教育仍无悔改表现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擅自夜不归宿者,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再犯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查夜结束后,翻墙外出或通过其他方式离开宿舍楼,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违反学生公寓管理其他有关规定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校园电控门、指纹考勤规定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出入电控门通道未刷卡且不按规定登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使用他人校园卡、一卡多人或一人多卡者,暂扣校园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人员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不服从值班人员管理,强行通过或翻越电控门通道,态度恶劣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凡在校园电控门、指纹考勤系统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次发现且不思悔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对恶意破坏校园电控门、指纹考勤系统,使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违纪事件发生后,主动、及时、如实报告事实真相和承认错误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四)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按照规章可以从轻处理的。

第二十四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一级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一)违纪后认识态度差或拒不承认错误的、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态度恶劣的;

(二)已受纪律处分或在待处分期间再次违纪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办案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四)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的;

(五)违反本条例两条或两款(含两条两款)以上的;

(六)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因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应同时受到以下处理:

(一)取消本学年各种评优评奖的资格;已经评过的奖项,凡奖金未发放或部分未发放的,自处分之日起予以停发;

(二)凡受处分者,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困难补助;已享受困难补助者,自受处分之日起,停发下季困难补助或取消受助资格;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处分权限、程序及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处分决定建议以及有关材料的整理由各学院具体办理,涉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由各部门协助办理,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查。

第二十八条    记过以下处分,由各学院查实、研究并做出处分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留校察看处分,由各学院查实、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经学生工作处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查实、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告知学生所在学院或主管部门,由学生所在学院或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有权对违纪学生按相关程序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第三十三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理或处分决定一经下发,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或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签名。学生拒绝签收的,由学院(部)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口头传达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内容,告知学生享有的权利和申诉渠道,并在处理或处分决定送达通知书上记录送达情况和签字证明。处理或处分决定书的送达方式可包括:直接送达、邮寄运达、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在无法联系到受处分者或受处分者拒绝签收的,可采取公告方式,公告期为10天,送达日期以公告日期为准。

第三十五条    处分决定应及时在全校、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由学院通知学生家长。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依照《西藏民族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进行。

第三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分别设置12个月的考察期,到期根据表现情况,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和解除处分材料一式三份,分别存入各学院文书文档、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为了加强对因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学生的教育管理,对违纪学生实施跟踪帮助教育和解除处分的办法。

(一)《跟踪考查记实表》一式三份,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指定专人对受处分学生跟踪考察,每月至少一次,从思想政治表现、学习、生活及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等方面实事求是填写;

(二)学生处分跟踪考查期一般为一年,在此期间有明显进步的,经本人申请,考察人提出意见,学院审核批准,可解除处分,并报学生工作处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未提出申诉或申诉终结后,须在处分决定送达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其善后事宜,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四十二条    凡本条例未述及的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791日起试行。原《西藏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20138月修订)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