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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藏民族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3-10-12 / 信息来源:学生工作部(处)--勤工俭学 / 浏览量:7725

   关于印发《西藏民族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校直部门,附属单位:

      《西藏民族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藏民族大学

2023 年 8 月 7 日

 

西藏民族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 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勤工助学工作,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促进勤工助学工作规范、有序发展,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全面落实“三全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属个人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组织部(人事处)、宣传部、研究生院、教务处、科研处、招生就业工作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团委等部门支持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学校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

(一)确定和管理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申请。按照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原则,组织协调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

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三)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

位的酬金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四)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指导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五)依据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六)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八条 设岗原则

(一)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岗位设置应以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为主。

(二)校内各单位申请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与学生培养和学校事业发展相适应。

(三)任何用人单位不得让学生从事具有危害身心健康、不便学生参与和不属于岗位工作的各类工作;不得要求学生占用正常学习时间从事勤工助学工作;不得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确保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和生活秩序。

第九条 设岗类型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及以上的长期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为临时性工作而设置,工作任务相对集中,工作周期较短,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活动即完成的工作岗位。

第十条 设岗数量

(一)校内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及人员编制情况申请固定岗位。设岗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学校统一规定的设岗标准;校内单位承担学校长期性专项工作,且该项工作适合学生参与、符合勤工助学育人导向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申请设立专项工作固定岗位。

(二)校内各单位申请设立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的,应在活动开始前填报设岗申请材料,具体说明岗位的工作任务和内容,明确需求人数、工作时长及对学生专业技能等方面的特殊要求,按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在用人期间有变更勤工助学岗位的,由用人单位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更换申请,经审批并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后方可重新聘用。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用人单位需自行设置勤工助学岗位以便学生协助完成专项工作的,应按以上设岗规定核定岗位,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备。

第四章 申请与聘用

第十三条 各用人单位每年 12 月底向学生工作部(处)提交次年勤工助学固定岗位需求数量,经审批后方可设岗,并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发布选聘公告。

第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实行一岗一人或一岗多人,不得出现一人多岗的现象。

第十五条 各用人单位应安排专人统筹和管理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向学生明确岗位职责,组织必要的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团队精神,注重学生思想引领、素质提升和能力培养。在聘用少数民族学生时须充分尊重其风俗习惯。要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考勤工作。

第十六条 开展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应注重与学生学业有机结合,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批并统筹管理。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发放校内勤工助学酬金。

第十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应根据国家最新学生资助政策,参考咸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时进行合理调整。

第六章 酬金标准和支付

第十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按月计酬,以小时为计算单位,每生每周工作不超过 8 小时,每月不超过 40 个小时。

第二十条 本专科生勤工助学标准为 14 元/小时,每月酬金不超过 560 元;硕士研究生勤工助学标准为 16 元/小时,每月酬金不超过 640 元;博士研究生勤工助学标准为 20 元/小时,每月酬金不超过 800 元,由用人单位按月计算工作量。

第二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量实行考勤制度,同时由用人单位负责对学生工作进行考核,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由财务处发放勤工助学酬金。审计部门负责对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的审计。

第二十二条 校内单位经报备自行设岗的,学生的劳务报酬由设岗单位可以勤工助学酬金为标准,按相关经费管理使用规定自行支付。校外勤工助学酬金具体按协议执行。

第二十三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或二次分配学生的勤工助学资金,不得挪作它用。凡对劳动酬金发放有异议的学生,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查询复核。

第七章 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勤工助学学生依法享有劳动保护,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应当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参与勤工助学活动中应遵守校纪校规,诚实履约、认真工作。擅自离岗、不遵守用人单位管理规定者,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其勤工助学资格,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可按《西藏民族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班集体评定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责任各方应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相关规定或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 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提供培训、表彰和其他服务。

第二十九条 学生工作部(处)应指派专人不定期抽查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在岗情况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如发现用人单位违规用人等问题,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工作纪律的,或有不诚信行为的,学校将依法依规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西藏民族大学勤工助学管理细则(试行)》(藏民大发〔2017〕5 号)同时废止。

西藏民族大学办公室 2023 年 8 月 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