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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民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0-11-15 信息来源:党委(院长)办公室  浏览次数:1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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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3月30日院发[2000]8号)
    
    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领导对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院长认为确需提交会议的问题进行研究的重要民主决策性会议。为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严肃性,提高办公会议决策的效率和质量,把办公会议真正开成议大事、作决策的会议,特制定本规则。
    一、办公会议时间
    院长办公会议两周安排一次,一般在双周二上午,必要时可临时安排。
    二、参加和列席人员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主持召开,院长不在时可以由主持工作的副院长主持召开。
    参加人员:院长、副院长
    固定列席人员:院党委常委
                  院长办公室主任
    临时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由院办通知。
    会议记录人员:院办秘书
    三、办公会议议事范围
    l、研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决定;
    2、审定教学计划、科研立项,研究专业设置、重点学科(课程)建设计划及有关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事项;
    3、审定学年招生计划,研究决定学生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
    4、讨论决定师资队伍建设和人事工作(除人事调动外)的重要事项;
    5、研究总务后勤、基本设施建设、校产开发工作;
    6、审议学院财务预决算、审批重大项目的经费开支,审定自筹资金的使用和分配办法;
    7、讨论决定重要的行政奖惩事项;
    8、听取学院有关行政部门重要工作汇报和情况通报;
    9、根据院党委常委会议的要求需研究的事项;
    10、根据学院有关规定认为需经过办公会议通过的事项。
    四、会前准备
    l、办公会议议题由院长、副院长提出。凡需提交办公会讨论决定的议题,须先由分工主管院长或副院长提出明确的解决意见或方案,由院办汇总后向院长汇报,最后由院长按轻重缓急确定会议议题及程序。
    2、凡提交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有关系、部、处应提前做好准备,对重要的议题,根据院长批示,办公室在会前将有关材料送与会人员传阅。
    3、办公室会前应将会议地点、时间、议题等有关事项通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充分做好议事准备。凡需要与其他部门或人员会商的事项,要在会前完成,不能把办公会议当成处理工作的场所。
    4、凡属院长、副院长分工主管工作范围内且自己又能够决定的事,不必提到办公会上讨论。
    五、会议程序及要求
    1、办公会要按确定的议题和程序进行,应尽量避免临时动议,若有紧急议题,需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方可列入议题。
    2、要说短话,开短会。与会者讨论要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发言简明扼要。与前者相同的意见,可不必重复,只表示同意与否即可。
    3、办公会议要议而有决,但对分歧较大的议题,不能匆忙作出决定,主持人可提出另议。讨论重大事项,到会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 
    4、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当与会者的讨论意见趋于一致时,会议主持人要把大家的意见归纳成明确的结论,以便于执行和记录在案。当个人意见被否决之后,个人意见可以保留,但本人必须执行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5、对重大问题的研究,院办须根据会议记录,写出反映会议情况的会议纪要,经院办主任审改,院长审签后下发。对需要专门批复的事项,由院办草拟批复,院办主任审改,院长审签后下发有关部门。
    六、会议纪律
    1、与会者应准时到会。如因故不能出席,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或院办说明情况。个人安排其他工作,应尽量避开办公会议时间。会议进行中不得无故退席,以保证办公会议决策的严肃性。
    2、会议期间,非会议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会场,任何单位和个人确有急事要找与会人员,须先到院办联系,由工作人员报告会议主持人酌处。
    3、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情况、尚未正式公布的事项和决议,未经同意,不得向外泄露和传播;对会议通过的决议,不得在群众中散布与会议决议相悖的意见。
    4、经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院办负责督办,并将反馈情况及时报告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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