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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民族学院重大事项督促检查制度

发布时间:2016-03-28 信息来源:党委(院长)办公室  浏览次数:1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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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民族学院重大事项督促检查制度
(院办发〔2014〕27号,2014年12月25日)
 
为不断推进重大事项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升工作效能,确保政令畅通,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督促检查制度>的通知》(藏政发〔2014〕120号)文件,制定本制度。
一、督察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上级党政领导机关确定的需要学校贯彻落实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教育发展战略;学校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院长办公会议确定的、涉及学校整体发展改革稳定的重大问题的决策事项。
(二)日常工作落实。广大师生高度关注、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督察程序
对重大事项进行督查的基本程序是:
(一)分解立项。根据督察内容,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及时确定督查要点,拟定实施方案,进行立项分解,做到任务量化,责任明确,要求具体,报经有关领导审批后,交承办部门落实。
(二)跟踪督查。对重大事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及时掌握动态,分析研究进展情况,并提交书面督查报告。
(三)综合反馈。督察机构应注意对各方面情况的积累、分类,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凡涉及重大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文电材料,应尽快分析汇总,在作出阶段性评估后综合反馈。
   三、督查方式方法
  (一)催报督查。重大事项下达后,可通过电话催办、发文催办、登门查办等督促承办单位按期如实上报贯彻落实情况。
   (二)组织检查。经领导同意,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督查组通过明察或者暗访等形式,采取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调阅原始资料等方式进行跟踪督查,了解掌握情况,督促推进重大事项的贯彻落实。
(三)调研督查。督察机构根据重大事项实施的进展情况,选择关系全局的重点问题、落实中的难点问题、师生关心的热点问题,特别是执行中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拟定调研督查方案,深入基层和一线,了解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查明原因、提出建议,在调研中推动督查,在督查中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为重大事项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四)协调督查。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组织协商办理;如有分歧,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督察机构可作进一步的协调,组织联合各个相关部门共同开展督查,防止贻误工作。
四、督查机制
(一)建立“一把手”抓督查落实机制。凡列入督查的各重大决策事项,实行领导和部门责任制,“一把手”是督查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督查工作,经常听取督查工作汇报,定期深入基层、深入一线、面对面地交流,实打实地督查,及时了解重大事项落实进展情况;各级分管负责同志要担负直接责任,科学谋划,周密部署,推动各重大事项的落实。
(二)完善联合督查机制。学院办公室要加强与监察室、审计室、财资处、规建办等部门的协作,并与学校其他职能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对一些政策性、业务性较强的督查工作,要主动与有关部门或承办单位共同研究方案,组织实施;加强与纪检督查部门的联系,充分发挥作风建设考评的作用;加强与组织部门的联系,把“督事”与“督人”结合起来;加强与宣传部门的联系,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师生监督的作用。
(三)建立重大事项联席协调解决机制。各部门要及时发现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分析找准原因,提出对策措施。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涉及多个单位、急需协调解决的,由责任单位提出有效可行的处置方案,提请牵头领导、联系领导予以协调落实;对一些重大、疑难问题或影响面大的共性问题,提请学校根据需要定期召开会议或督查工作联席会,专题研究解决。定期召集各督查职能部门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疑难问题,共同推动工作落实;充分发挥督查部门的工作优势、职能部门的专业优势,努力构建上下联动、左右互动、齐抓共推、重在落实的大督查格局。
(四)建立督查成果运用机制。坚持督查效果与绩效考核相结合,督查结果纳入各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建立督查考核促进工作落实的长效机制。督查情况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被检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进行跟踪监督。督查结果作为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重要内容,作为业绩评定、评先树优、选拔重用依据。
(五)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对不能按时完成督查事项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办理过程中不深入调查研究、弄虚作假、反映情况不属实的;涉及多个部门办理,主办部门不主动协调、协办部门不积极配合而影响工作的,责令相关单位和个人作出书面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仍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责成相关职能部门严肃追究责任,相应给予告诫、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直至组织和纪律处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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