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民族学院与对口支援高校联合培养本科生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口支援高校联合培养本科生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0〕3号)文件,为进一步规范对口支援高校联合培养学生工作,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教育部、西藏教育厅等上级部门有关文件为指导,遵循对口支援工作总要求,借鉴对口支援高校成功办学经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
二、培养专业和人数
根据对口支援和联合培养本科生工作计划,选择我校部分专业招收适量学生进行联合培养。联合培养招生指标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规模中统筹安排,并在招生章程中注明与对口支援高校联合培养事宜。
年度招生专业和人数由双方学校二级学院协商形成初步意见,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与对口支援高校相关部门协调同意后,报学校批准,确定联合培养本科生的专业和人数。
三、培养方案
联合培养专业的培养方案应以我校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编制原则意见为指导,符合我校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体现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总要求。培养方案的制订既要保持联合培养阶段课程体系的相对完整,也要做好各阶段学习内容的有效衔接,同时兼顾对口支援高校的教学实际。
按专业整班进行联合培养的专业培养方案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与对口援助高校相关院(系)进行沟通、协商。最终由教务处与对口援助高校教务处商定。插班进行联合培养的学生应在我校所在二级学院的指导下进行选择、经二级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四、学生选拔
以专业班级整班进行联合培养的,按照联合培养计划进程进行。选拔部分学生进行联合培养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相应专业所在二级学院负责择优选派学生。
1.选拔对象
选拔对象为相应专业本科学生,其中少数民族学生应占一定比例。
2.基本条件
(1)品行优良,综合素质好,积极要求进步。
(2)学习刻苦,考试成绩名列前茅。
(3)自学能力较强,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和发展潜力。
3.选拔程序
(1)学生本人自愿申请,二级学院根据选拔基本条件确认申请人资格。
(2)各二级学院对具备资格的学生进行选拔,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将学生信息报教务处、对外交流合作处备案。
五、教学与管理
1.学习方式
联合培养学生的学习和培养模式按照双方学校签订的《西藏民族学院与**大学联合培养本科生协议书》的规定进行培养。
2.学生管理
(1)在对口支援高校学习期间的学生管理由学生所在对口支援高校进行(含党、团、学等活动),我校选派进修学习或挂职锻炼人员兼任班主任配合管理。
(2)联合培养本科生在外学习期间参加我校所在二级学院的评优活动。
(3)涉及人身安全、违法等重大问题,由两校共同协商处理。
3.学籍与成绩管理
(1)联合培养本科生学籍由我校管理,并负责学籍电子注册。
(2)联合培养的专业班级不接收转学转专业学生,联合培养学生也不能转专业。
(3)联合培养学生应执行联合培养方案,在对口支援高校所修课程(环节),由所在学校进行考核,成绩按所在学校规定记载。对于不合格课程,按所在学校规定进行补考(重修)。学习期满仍不合格的课程,按我校有关规定进行毕业补考。
(4)为提高联合培养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促进联合培养本科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参考支援高校对少数民族学生学籍管理的相关措施,综合考虑有关政策影响,教务处依据联合培养计划对联合培养学生在支援高校学习期间所取得的成绩,进行审核认定,经审核认定的成绩作为学习情况和能力水平的评价依据。百分制成绩认定方法为:Y=(2/3)X+33 (X为支援学校百分制成绩,Y为我校认定的百分制成绩)。
(5)教务处负责联合培养学生的学历电子注册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审定及颁发。
五、其他
1.为了进一步明确联合培养相关事宜,我校与对口援助高校签署《西藏民族学院与**大学联合培养本科生协议书》。
2.联合培养学生的毕业证书,按照双方学校签订的《西藏民族学院与**大学联合培养本科生协议书》规定,加盖对口支援学校印章。
3.联合培养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由联合培养学生本人按照双方学校签订的《西藏民族学院与**大学联合培养本科生协议书》的收费标准和相关要求缴纳给支援高校。
4.交流学生有关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5.本办法自下发之日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