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信息正文

关于2015年西藏自治区高校教师专业实践实战能力提高计划项目申报、2014年项目中期检查及2013年项目结项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5-26  信息来源:教务处 浏览次数:3179

各二级学院:

为促进我校青年教师了解经济社会发展,积累教师专业实践实战经验,提高实战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建设一批既有深厚理论、又有实践实战能力的教师队伍,不断推动我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质量。经研究决定开展“2015年西藏自治区高校教师专业实践实战能力提高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申报、2014年项目中期检查及2013年项目结项验收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5年项目立项工作

1、实施项目目的

通过开展高校教师专业实践实战能力提高计划,建立教师到与其相应专业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生产一线开展各种形式的专业实践实战锻炼和调查研究制度,引导教师参与行业的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以行业的常规活动,促进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了解经济社会的行业发展,促进教师专业实践实战经验的积累,将实践实战能力转化为教学能力,不断推动我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质量。

2、项目申报资格

我校承担教学工作满两年(含两年)以上、年龄不超过50周岁的中青年专职教师优先申报,根据学校当前教师队伍建设需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以及已参加过此项目的教师本年度不参加项目申报。

3实践形式

1)申报教师可采用脱产训练与柔性训练两种形式开展实践,鉴于学科特点不同,申请人可以灵活采取单一实践形式,也可采取刚柔结合的形式。

2)实践实战训练时间原则上控制在3-6个月,如确有需要可适当延长,具体事宜由学校决定。

3)教师不得在校内职能部门开展实践训练(附属中学、附属医院除外),鼓励教师利用课余和寒暑假时间在校外开展实践活动。

4)从事师范类、医学类教学工作的教师,如需要在附属中学、附属医院进行实践训练,可采取短期集中工作方式(短期脱产训练)。

二、2014年项目中期检查工作

1、项目负责人需填写《2014年西藏自治区高校教师专业实践实战能力提高计划项目中期检查表》(附件3);同时需提交项目实施相关材料,主要包括:中期总结报告,实践工作过程证明材料(包括图片、文字、影像资料)、论文、资金使用情况及票据。

3、对弄虚作假、工作无明显进展的,或者特殊原因无法继续项目者,将终止其项目。

三、2013年项目结项验收工作

对于2013年申报的53项项目,学校将组织开展项目结项验收工作,所需提交材料如下:

1、项目负责人认真填写《2013年西藏自治区高校教师专业实践实战能力提高计划项目结项书》(附件4);提交项目调研报告,项目实施成果向教学转化的方案或做法;项目日志统一为16开记录本,包括时间、地点、主要内容、见证人等;资金使用明细(附件5)及有效原始凭证。

2、各项目负责人须提供5张相关照片(.jpg格式)并附简短文字说明。要求能够反映教师项目活动开展情况(包括项目开展准备、项目实施、项目成果等);

3、项目实施内容及负责人如有变更,未按照实施方案完成实训不能结项者需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教师专业实践实战能力提高计划项目变更、延期申请表》(附件6)。

4、二级学院组织专家采取答辩、材料审阅、听课、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初审,教务处组织专家分学科组进行评审,学校教学基本建设委员会审议后报学校批准。

四、具体要求

1、请各二级学院认真组织,规范过程,严格标准,做好项目立项、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工作,并做好资料收集与归档整理工作。

2各二级学院于201568前完成立项、中期检查和结项验收工作。

3、二级学院将相关材料的电子版压缩命名为“项目标号-姓名”(2015年申报项目及2013年结项项目命名为“学院-姓名”)保存,纸质材料以项目为单位装档案袋,标注清楚并汇总后报教务处教师教育发展中心。

 

联系人:教务处教师教育发展中心    李书勇    王娟

联系电话:029-33755917

特此通知。

 

 

附件:

(一)项目申报

附件12015年西藏自治区高等院校教师专业实践实战能力提高计划项目申请表

附件22015年立项二级学院推荐项目汇总表

(二)中期检查

附件3 2014年西藏自治区高校教师专业实践实战能力提高计划项目中期检查表

(三)结项验收

附件42013年西藏自治区高校教师专业实践实战能力提高计划项目结项书

附件52013年高校教师专业实践实战能力提高计划项目经费使用明细表

附件6:西藏自治区高校教师专业实践实战能力提高计划项目变更、延期申请表

附件72013年西藏自治区高等院校教师专业实践实战能力提高计划项目汇总表

                                             教务处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