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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民族学院实践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06-08  信息来源:教务处 浏览次数:7641

西藏民族学院实践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2011513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经费管理,保障实践教学顺利进行,结合我院实践教学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践教学经费按“限额划拨、部分包干、专款专用、超支不补”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实践教学经费按各专业培养方案中有关实践教学任务、在校生(已交学费)人数及相应标准划拨到各二级学院。划拨标准为:

1.毕业实习费每生每年200元;

2.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费每生每年120元;

3.文科类学生见习经费每生每年80元;理工科类学生见习经费每生每年120元。

第四条 实践经费的使用原则和范围

(一)各二级学院应根据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践教学任务,本着节约的原则,合理分配、使用经费,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二)实践教学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实践教学经费用于实习(见习)环节带队教师差旅费、实习学生交通补助费、实习单位教师及技术人员的指导费、讲课费及与实践教学有关的办公费、资料费、复印打印费等,在各二级学院账户中进行明细核算。

(四)对外支付的实习经费只限于各二学院集中安排在实习基地实习所产生的费用。

(五)散点实习学生费用,学院只支付交通补助费(标准按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实习经费管理

1.各二级学院组织实习前,由实习带队教师凭教务处审批的实践教学计划审批表到财务资产处办理实践经费借款手续。实习结束后,实习带队教师凭实践教学计划审批表及实习单位指导费发放明细表、实习学生交通补助费发放明细表和相应发票、收据等,经二级学院领导签字后,到财务资产处办理报销冲借款手续。

2.在咸阳市区内(渭城区、秦都区、咸阳机场)带队实习教师的交通费、误餐、电话费等包干补助,每天按10元标准补助;在咸阳市区以外带队实习教师,按职工差旅费相关规定报销,其中在外省区带队实习教师在新的职工差旅费相关规定出台前每月补助100元通讯费。

3.实习学生予以相应的交通补助,交通补助费的限额为50元。校内实习学生无交通补助费。

第六条 见习经费管理

1.见习经费只支付各二级学院专业培养计划中安排的课程内见习所产生的费用。

2.各二级学院组织见习前,由见习带队教师凭教务处审批合格的实践教学计划审批表到财务资产处办理实践经费借款手续。见习结束,带队教师凭实践教学审批表及交通费发票、门票、见习指导费发放明细表等,经二级学院领导签字后,到财务资产处办理报销冲借款手续。

第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费由各二级学院填写“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费申领表”,报教务处审核、批准,教师签字后,到财务资产处领取。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用于实践教学会议、总结、座谈等活动费用,不得超过实践经费的15%,凭发票报销。

第九条 医学院实习经费不执行本办法中“限额划拨”的规定,由医学院安排的集中实习,支付实习单位的费用按实习协议报批,教务处审核签字后凭发票报销;带队教师包干补助或差旅费、实习学生交通补助费由教务处审核签字后报销。其它实践经费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教务处每年定期对各二级学院的实践教学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实践教学中的特殊情况,须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