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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民族大学专业培养计划管理细则(修订版)

发布日期:2016-01-21  信息来源:教务处 浏览次数:5628
西藏民族大学专业培养计划管理细则(修订版)
校教发〔2015〕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业培养计划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 专业培养计划应依据我国社会发展需要及高等学校培养目标要求,立足为西藏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并结合我校的特色制定。它既要符合教育和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新发展,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
第三条 专业培养计划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专业培养计划的制订
第四条 制订专业培养计划的工作程序:
1.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指导思想,结合学校的实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学校提出制订专业培养计划的原则和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原则和指导意见”),发至各学院。
2.各学院根据“原则和指导意见”的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在认真学习、研讨的基础上,制订专业培养计划。
3.各学院应组织本单位的专家对各专业培养计划进行审议、修改,由院长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教务处。
4.教务处审核,经校学术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报学校批准实施。
第五条 专业培养计划的主要内容:
1.专业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学制、学位、总学时(学分)。
2.相近专业、主干学科与主干课程。
3.教学时间分配表、各类课程设置比例、专业培养计划进程表。
4.主要课程简介。
第三章 专业培养计划的执行
第六条 经学校批准的专业培养计划,由教务处和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必须严格按要求执行。教学任务按业务范围由相关的学院承担。
第八条 执行培养计划的工作程序:
1.每学期第十三周前各学院依照已批准实施的专业培养计划填写下学期“西藏民族大学开课计划及教师工作安排表”一式三份由分管教学的领导签字后,送教务处教学科审批后,一份退学院,一份送人事处师资科,一份留存。
2.教务处教学科和人事处师资科审核完后,分别转交教务处教务科进行排课;教务科根据“西藏民族大学开课计划及教师工作安排表”按学期排出课表并发至各学院。
3.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人员按教学任务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填写教务处规范的“教学进度表”, 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学院存档,一份交授课学生班级,一份由本人留存。
第四章 专业培养计划的修改与调整
第九条 各学院要维护专业培养计划的严肃性,保持专业培养计划的相对稳定。对己经批准并正在执行的专业培养计划,不允许随意更改。
第十条 新设课程、取消课程、更改授课学期、变动授课学时以及增设或取消实习、实习学时变动等情况,均属更改专业培养计划。更改专业培养计划必须履行相关手续,报教务处初审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更改专业培养计划的一般程序:
1.各学院提出具体的调整方案,由分管教学的领导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
2.教务处对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学校以往所发文件中,凡与本细则规定不相符者,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