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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民族大学调(停)课管理办法(修订版)

发布日期:2016-01-21  信息来源:教务处 浏览次数:5636
校教发〔2015〕29号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特制订
本办法。
一、调(停)课管理原则
1、课程表是稳定教学秩序的基础。学期课表一经排定,各教学单位及任课教师要严格执行,须按课程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上课。未经各学院和教务处批准,一律不准擅自调课、停课或请他人代课,不得随意合分班,不得随意减少或增加教学周数和周学时数。
2、调(停)课管理遵循最大限度减少数量的原则,以保证教学有序进行。
3、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本(专)科生理论和实验等课程。
二、调(停)课规定
1、凡任课教师、上课时间或地点中任何一项或多项要素发生变化时,均须办理停调课审批手续。
2、有下列情况者,原则上不得调(停)课:
1)学期中途要求调(停)课的;
2)公选课任课者;
3)多媒体设备故障要求调(停)课的;
4)教学单位组织的非教学活动。
3、有下列特殊情况时,经批准允许调、停课:
1)法定节假日或学校组织的全校性的集体活动;
2)教师因伤病或家庭特殊变故(需提供相关证明);
3)教师因公外出学习、开会或出差等;
4)其它特殊原因者;
三、调(停)课办理要求
1、开学第1周、第2周为课表试运行期,若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课表的,在教学资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学院为单位集中办理调课。课表试运行结束后,没有特殊原因,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调课。
2、教师因病或因事外出临时调课,各学院和教研室应及时安排其他教师代课,如确无合适教师代课,任课教师应在3天前填写《西藏民族大学调(停)课申请表》,并持有关材料(病假证明、会议通知或其他说明材料)到各学院和教务处办理审批手续(学生不可代办)。给本校其它单位授课的老师应先向本单位请假,经批准后到课程开出单位和教务处办理调(停)课手续。
3、若因故来不及提前办理手续的,也应尽早请假,由教师所在学院将情况分别向课程开出单位和教务处报告,日后必须补办手续。
4、因特殊情况需要停课或提前结束课程(增加周学时),必须写出书面报告,经课程开出单位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5、公选课调(停)课手续由教务处审批。公选课调(停)课后原则上不再补课并按相关规定扣除相应课时津贴。
6、因学校特殊活动需临时调课,由教务处统一调整后通知停课班级所属学院并由学院教学办通知任课教师。教务处在校园网发布调(停)课信息。
7、经审查批准后的《西藏民族大学课程调(停)课申请表》(一式2份),1份留教务处备案,另一份由任课教师交送所在学院教学办。调(停)课和日后补课时间、地点由任课教师通知学生班级。
8、课程开出单位负责对教师调(停)课后的执行情况及调(停)课后的补课进行督促检查。每学期考试前1周内,各学院要对本学期总体的调(停)课、补课情况进行汇总上报教务处。
9、凡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而调(停)课者或办理手续但日后没有按申请补课者,按《西藏民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