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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民族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16-01-21  信息来源:教务处 浏览次数:6090
西藏民族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校教发〔2015〕30号
 
一、教学督导工作的目的
第一条 为督促、检查、评估、指导各教学单位以及教师的教学工作,促进我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的提高,学校决定实行教学工作督导制度。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由学校教学工作督导组(以下简称督导组)负责实施。
二、教学工作督导组的管理
第三条 督导组受学校领导,人员由4至6人组成,设正、副组长各1名,副组长由教务处领导担任。督导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督导组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督导组成员实行聘任制,成员由学校聘任。成员任期一般为一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聘。成员聘任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成员在任期内,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教务处提出人员调整意见,报学校批准、聘任。
第五条 督导组成员除担任副组长的教务处领导外,其他人员均由我校离退休人员担任。其条件是:身体健康,工作责任心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第六条 督导组成员的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教学工作督导组的职责
第七条 督导组负责监督、检查各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的教学及管理工作,督促各教学单位和教师遵守教学规范,严格按照教学的各项基本要求进行管理和教学,并就改进教学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八条 采取随机或有针对性的抽样方式,依照《西藏民族大学教师教学规范》,检查教师的教案、课堂教学、作业批改及试卷等。成员每周至少听课两次,每学期检查教案、学生作业、试卷四次。
第九条 对各学院的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开课计划、教学实践及有关教学安排等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条 检查教研室工作,包括:教研室学期、学年工作计划及落实情况;教研室开展教学研究情况;教研室开展教学质量检查与管理情况,并对教研室开展教学质量检查与管理给予必要指导。成员每学期应参加教研室活动四次。
第十一条 协助教务处制订和完善“教学质量检查评估方案”和“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并对教务处的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参与学校开展的教学评估工作,并对教学质量管理中需要改进的问题向学校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督导组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督导工作。所做工作应做好记录,并注意保存原始资料。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教务处反映,情况严重的可直接向学院反映。有关情况,学校将视情况向全校进行通报。督导组每月要将检查情况向教学主管校长汇报一次,每学期要向学校提交一份书面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 督导组的检查情况,学校将作为教学单位、教师、教学管理人员评优,以及教师、教学管理人员职称、职务晋升的依据之一。
四、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