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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8-30  信息来源:教务处 浏览次数:5282
 各学院(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2018]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管理,加强学术诚信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现开展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专项检查工作自即日开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各学院(部)要充分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认真学习、领会教督厅函20186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做好自查工作,并以此为契机,杜绝学术不端、学术造假,净化学术风气,进一步提高学位论文质量。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学院(部)安排专人负责涉及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违法信息收集和调查工作,并组织学位论文指导老师集中开展一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自查工作。各学院(部)要设立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受理举报行为。

三、严格责任落实。各学院(部)要明确学位评定委员会、主管领导和指导教师职责,加强学位论文全过程管理,及时摸排并报告论文买卖、代写信息和行为。

四、加强教育宣传。各学院(部)要切实加强学风建设,激发学生内在学习动力,培养专业学习兴趣,强化学术规范训练,提升学生科研能力和学术素养。在指导教师和学生中广泛宣传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危害,曝光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学生养成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

五、严肃责任追究。对出现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学院(部)约谈学院主管领导。对履职不力、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存在买卖、代写情形的指导教师,给予停招或取消导师资格处理。对参与购买、代写学位论文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请各学院(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此次自查工作,并于93日前将《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自查总结报告》报送教务处实践实验科(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各一份)。

附件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

附件2: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自查总结报告(样表)

                                         

 

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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