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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民族学院开课计划制订办法

发布日期:2010-07-15  信息来源:教务处 浏览次数:9148
院教发[2005]18号
 
一、开课计划是专业培养计划在每个学期的执行安排,是学院专业培养计划管理的重要环节。开课计划包括:本专业各年级的课程、实验、社会实践、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教学活动安排。
二、开课计划制订的依据为专业培养计划。课程、各项教学活动的安排,以及学分、学时、先后顺序等须与专业培养计划相一致。
三、开课计划由各二级学院、系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主持制订,各教研室主任负责做好本室人员的计划安排,教学秘书(教务员)协助开展协调工作。
四、制订开课计划特别应把好主讲教师安排这一关。应把教学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教学效果佳的教师(特别是高职称的教师)安排到基础课和主干课教学第一线;对新承担讲课任务的青年教师,各二级学院、系要安排试讲,试讲不合格的教师,不得安排主讲任务。
五、制订开课计划时,如需对专业培养计划的安排做出变动,应由教研室主任填写《西藏民族学院开课计划变更申请表》,经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审批。
六、开课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更换主讲教师者,须报教务处、人事处批准。
七、开课计划的制订安排在前一个学期的中期。各二级学院、系应于每学期第13周将下学期开课计划报送教务处。开课计划使用教务处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