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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民族学院本科新专业申报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0-07-15  信息来源:教务处 浏览次数:9707
院发[2006]37号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的规定》和《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本科学科专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及教育厅《关于做好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藏教高[2006]8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学院专业建设的主动性,进一步规范新专业申报工作,合理高效地使用学院教学资源和教学条件,特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1、新专业申报应适应西藏经济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有利于促进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有利于突出办学特色,形成科学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保证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学院学科的均衡发展。
2、新专业申报应遵循教育规律,坚持需要和可能相结合的原则,既要适应社会和教育事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又要保证必需的办学条件,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传统与特色、近期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
3、新专业申报应符合学院发展规划,对人才需求做出科学预测,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成熟一个申报一个,避免盲目申报。
二、基本原则
1、凡通过现有专业拓宽方向可以基本适应社会需要、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宜增加新专业。
2、突出学院办学特色,可以充分保证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专业优先申报。
3、申报新专业要写出人才需求论证报告,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0人(艺术等特殊专业除外)。
4、提交专业建设规划、专业培养计划、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材料以及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5、能配备完成该专业培养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一般应有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
6、能提供该专业必需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
7、每年申报新专业数不超过3个。
三、申报程序
1、学院每年3月部署新专业的申报工作,各二级学院、系于5月底以前将新专业申报材料交教务处。
2、所有新申报的专业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并报院长办公会议同意后,于730之前报自治区教育厅。
四、说明
1、新专业申报一般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专业修业年限应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2、根据社会特殊需要及学院自身优势和特点,学院可以在现有专业范围内自主申报专业方向。
3、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