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民族学院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0-07-15 信息来源:教务处 浏览次数:12708
院发[2005]24号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维护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我院的主要任务是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牢固树立“以生为本”的思想,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强化育人意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西藏和其它省区的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
第四条 我院的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坚决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各项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新生入学,须持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院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书面申请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天)。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体检复查,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院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痊愈证明,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生工作处同意后方可来校,来校后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编入新学年进校的班级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者,往返路费一律自理。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院规定持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向学院学生工作处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未履行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 学院实行学年制。本科生基础学制分为四年制和五年制,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四年制为六年,五年制最长年限为七年;专科生(高职)基础学制为三年制,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四年。
第十二条 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留、降级等时间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服兵役除外)。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课程类别分为:必修课、选修课、集中实践环节[包括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实习、军事训练等]、其它等四类。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对于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考试课程在试卷、考试组织等方面要严格程序和规范,对于考查课程可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 分为中等,60—69 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评定成绩。
(一)考查成绩以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堂讨论以及平时测验的情况和成绩综合评定。
(二)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平时考试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
(三)期末考试时间、门数:公共必修课(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藏语、英语、计算机等)及考查的课程,一律于每学期期末倒数第二周考核完毕。专业必修课一般安排在最后一周,课程一般不得超过四门。
(四)学期中途结束的课程考核,可在课程结束后复习一周,第二周进行考核。
(五)考核门数的计算: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考核一次按一门计算,不足两学期的采取课程结束考核,按一门计算。
(六)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生理缺陷经体检证明不能跟班上体育课的,经教务处同意,可上体育保健课。
(七)军训课为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应随下一级学生补训。
第十五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在下学期开学前一周内进行正常补考,未参加者,以自动放弃补考论,补考成绩一律以“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可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成绩合格后,由学院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八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后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系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可以缓考。缓考和下一学期初的补考同时进行,考核成绩按正常成绩记载,注明“缓考”字样。如缓考课程成绩不及格,按第十六条办理。未办理缓考手续擅自不参加考试者,作旷考论处。旷考者只能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二十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完成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者,准予升级。
学生考核不及格课程只能补考2次,即学期补考和毕业前补考。学生经学期补考后不及格的课程学年累计达到4门者,给予留级处理。最后一学期不及格课程的补考(换证补考)只安排1次;学生留级(或跟班试读)其不及格课程不再组织学期补考。补考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因个人原因旷考者不再另行安排补考。
留级者编入下一年级同学制、同专业的班级。无班可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跟班试读。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按学院相关规定申请转专业或转学。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经学生同意后,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我院及被录取专业学习。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一)因某种疾病和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宜在学院或原专业学习的;
(二)学生在某专业上确有专长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
(五)师范学生转入非师范的,或非师范学生转入师范的;
(六)艺体类等提前录取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除文理兼招的专业外,文理科之间学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七)不同招生来源计划学生之间的;
(八)已转过专业的;
(九)应予退学的;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二级学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转入二级学院、系签署考核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并提交学院审批。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转学,经转入学校同意,报学院及省(自治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函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六条 学院每年五月、十一月集中受理转学、转专业申请。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期满仍需要继续休学的,须办理继续休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二)一学期因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原来享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停发;
(二)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可以不迁出学院。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两个月,向学院提交复学书面申请(因病或者意外伤残休学者,应同时提交县以上医院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经学院批准,方可返校。未经批准,擅自返校者,不予办理复学手续。休学学生复学后进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二)因病休学者,返校后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六节 退 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生参加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7门者。
(二)本科生第三次留、降级,专科生第二次留、降级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15天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系提出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查,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根据生源计划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完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参照本细则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退学回家,路费自理。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毕业学生历年如有不及格的课程,可于毕业考试后参加毕业前补考,经补考只要有一门仍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不及格的课程,以后不再组织补考。
毕业学期的课程考核不及格(包括毕业论文、毕业实习、设计等)者不予补考,先发给结业证书,在结业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
第三十九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不足一年者,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一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院每年根据生源计划将颁发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验证,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颁发学历和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积极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院禁止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禁止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履行程序,提出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的书面申请,所在二级学院、系提出意见,由院团委审批后报学院备案。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学院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院团委批准,方可进行(外籍人员需报学院外事办公室批准)。
第五十条 学生社团创办面向院内的刊物,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党委宣传部审查批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二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报酬。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三条 校园内禁止张贴、散发有煽动性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
第五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将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五十五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六条 学生必须遵守校园管理制度、公寓管理制度、门卫制度,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讲究文明礼貌,公共卫生;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创造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五十七条 学生有责任爱惜和保护学院的各种设备和设施,损坏应予赔偿。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学研究、锻炼身体、课外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院在每学年组织开展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对优秀学生授予“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以及各类单项奖等荣誉称号。
学院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鼓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奖学金等。
第五十九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按照《西藏民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十条 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祖国行为的;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四)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五)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七)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十三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四条 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须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根据生源计划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申诉。
第六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一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未提出申诉或申诉终结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离开学校。档案、户口退回其户籍所在地。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第七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处分材料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对接受研究生教育、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预科教育的学生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5年9月1日起试行,原《西藏民族学院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4年6月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