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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民族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发布日期:2010-07-15  信息来源:教务处 浏览次数:12115
院发[2005]33号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学位委员会
 
第二条   校学位委员会,由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学位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会成员包括校、二级学院()领导、校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校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校长办公会审定。校学位委员会按二级学院(系)设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七至九人组成。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主任必须由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成员包括院系领导、专业教研室主任和教师代表。分委员会名单由院系领导确定,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学位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定接受学位申请人名单。
2、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3、作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4、审批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争议和其他事项。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委员会工作,并代行审查授予学位申请人名单。
学位委员会的决议,经全体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通过,即为有效。
 
第三章    学士学位条件及审查   
 
第四条 我院本科生,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愿意为建设西藏服务。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2、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者;
3、在校学习期间,50%的考试课程成绩达到70分,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成绩合格者;
4、虽然一、二、三年级补考课程达四门次,但是四、五年级课程考试各门成绩达80分且毕业论文(毕业实习、设计)成绩良好者;
5、具有从事本专业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受过行政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2、留降级二次者(不包括因病休学随下一级学习者)
3、考试作弊者;
4、在校期间累计补考过四门次以上者(一门先后补考两次者按两门次计)
第六条 分委员会按规定条件,对本科毕业生四年或五年来的学习成绩和思想品德表现逐个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填好名单,送教务处汇总(附电子文档),报校学位委员会。校学位委员会对分委员会上报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认真审查,作出决议,将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 证书生效日期,从学位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算起。
    第八条 本细则由院学位委员会解释。
    笫九条 本文件由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西藏民族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试行细则》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