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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民族学院教室使用规定

发布日期:2010-07-15  信息来源:教务处 浏览次数:9532

 院教发[2005]20号

 
教室是学院的基本教学资源。为规范、有序、方便和高效地利用教室资源,严格教室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室主要用于计划招收的普高及成高本、专科学生(含预科生)和研究生的日常教学及自修活动,用于院内大学生素质教育活动以及院内其他相关教学活动。
二、计划内招收的学生,其日常教学活动所使用教室由教务处教室调度科统一审核、调度。
三、各二级学院、系组织期末考试所需教室,统一到教务处教室调度科办理使用手续。
四、学院其他各单位非常规教学活动、院内大学生素质教育活动以及院内其他相关教学活动,一律通过办理教室借用手续后,方可使用。为了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原则上应安排在周末或第九、十节课进行。
五、学院有关单位组织的各类形式的培训活动,需按照2005630院长办公会通过的《关于规范院内各类办班的管理办法》之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可申请使用教室(实验室)。
六、学院的教室未经许可不准向外单位出借。
七、凡需借用教室的单位,可在教务处网页上下载相关表格。按照西藏民族学院借用教室流程(见附件一)办理相关手续,并填写《西藏民族学院教室借用申请表》(见附件二),由主管部门领导审核并签章认可后,向教务处办理借用教室手续。
1、本、专科生社团活动、研究生社团活动须经院团委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
2、各二级学院、系其他教学活动、学生班会等活动须经二级学院、系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
3、学院其他单位活动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4、各类校外招聘会、宣讲会等须由主办部门提出借用教室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八、借用教室时间一般不得超过第十节课。借用教室最早可在使用日前一周的周一提出申请,最迟应在使用前3个工作日提出申请。
九、借用教室的关键信息(如内容、主讲人、参加对象、使用时间等)必须在《西藏民族学院教室借用申请表》上如实填写。
十、需要使用教室内多媒体设备的,须经教务处设备科同意后方可使用。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务处将责令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视情节暂停借用单位两周以上、一年以下借用教室的权利,并通报批评。
1、未办理正常手续而占用教室的;
2、教室借用后再转借的;
3、在教室内进行商业性活动的;
4、在教室内进行违反校纪校规活动的。
十二、对借用教室的申请人或单位违规使用教室的,其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因审核不力须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在教室使用中造成人身事故或教学仪器、设备损坏的,参照《西藏民族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院发[2002]10号)进行处理。
十四、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