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民族学院考试工作规程
发布日期:2010-07-15 信息来源:教务处 浏览次数:10080
院发[1993]22号 院发[2006]34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的考试管理,促进考试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有效保证考试工作的正常进行和考试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考试是教学过程和教学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督促学生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系统地复习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重要手段,是测量学生知识与能力、评定学生学习成绩、评价教学质量的基本形式。严密、科学的考试管理制度,有利于良好教风、学风、考风的形成,有利于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有利于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考试工作是指学院根据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组织的期中、期末、补考等考试,包括命题、组织考试、监考、评卷、成绩登记及公布、考试分析、试卷检查及各类材料归档等各项工作。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院各专业、各学科的期末考试、课程结束考试、毕业考试和补考等各种形式的考试。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五条 学院分管教学工作院领导主管学院考试工作,教务处对考试工作全程进行组织管理。教务处及各教学单位具体负责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和考场编排。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应建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督查考试进展和纪律执行情况。在考试前各教学单位应对监考人员进行培训,对学生进行考试纪律教育及诚信教育,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七条 实行考场巡视制度。学院抽调有关人员组成巡考组,负责对各考场的考试组织与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考试方式包括: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口试与笔试相结合、答辩、操作演示等。实践性课程(实验、实习和实训等)可根据平时测验或中期测验、课内外作业、实习或实验报告、实际操作演示等评定学生成绩。
期末考试、公共选修课考试、补考等集中考试课程一般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进行。任课教师根据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结合课程特点选择其他考试方式时,任课教师须写出命题方案,由教研室主任审定,经开课单位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长(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期中考试、期末考核提倡采用小论文、案例分析、开卷论述、实验或操作等较为灵活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考试组织包括集中考试(期末考试、公共选修课程考试等)和分散考试(期中考试、各类补考等)。集中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期末考试周进行,分散考试由开课单位按照考试性质安排在适当的教学时间内进行。
第三章 考试的命题
第十条 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本教研室承担课程的命题工作,由任课教师或教研室指定教师命题。试题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后,报教学院长(主任)审查。审查后的试题(有教学院长或教学主任签字且密封)及有关表格统一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教务处。
第十一条 凡使用统一教学大纲在不同院系或班级开设同一门课程的考试,一般应由课程所在教研室主任指定有经验的教师组成命题小组,进行命题,制定统一的评分标准,并统一组织评卷。
第十二条 考试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学生利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启发和引导。试题的覆盖面要广,难度适宜,应有较好的区分度。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题占80%,提高题占20%。
第十三条 每门考试课程必须同时准备难易程度相当但不雷同的A、B两套试题。每套试题必须附有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和试题卡。集中考试课程的试题送教务处,由教务处主管考试工作的人员任抽一套作为正考,另外一套作为备考。
第十四条 已建立试题库的课程,由教务处主管考试工作的人员随机抽取。
第四章 试卷的印制与保密
第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上交教务处的试题必须是打印卷。打印试题时,试题的卷头、页边距、字体、字号等要求及卷头样式如下:
1、应用16k打印纸打印试题,上、下边距2厘米,左右边距1.5厘米,装订线0.75厘米;
2、卷头“西藏民族学院” 字体为宋体,字号为三号并加粗,其余字体为宋体,字号为小四号;
3、在制作试题卷头时,专业课试题可将学院(系)、专业、班级、课程等名称直接填入,公共课试题可将课程名称直接填上;
4、凡试卷超过一张纸的,必须装订成册,并在试卷页脚标明总页数及页码。
卷头样式:
西 藏 民 族 学 院 试 卷
2005—2006学年第一学期 学院(系) 专业 班级
××××× 课程(A或B)卷 姓名 学号
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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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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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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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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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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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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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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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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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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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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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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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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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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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教务处负责试卷的接收、印刷、装订、分发工作。对试卷的印刷质量负责。
第十七条 试卷保密工作。命题、审题、印刷和保管等接触试卷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漏试卷内容,违者要追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
第十八条 凡已注册,参加课程学习、完成作业及考勤情况符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均可参加课程考试。
第十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需在考试前填写课程缓考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如因病缓考,则需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主管教学院长(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方能缓考,否则按旷考论处。旷考的学生不允许参加正常的学期补考。缓考学生名单由各教学秘书于考前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任课教师在成绩报告单上应注明“缓考”字样。
第六章 考试的实施
第二十条 集中考试的时间和考场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每门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个别课程需要增加或减少考试时间的,应报该课程开出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考试时不得延长或缩短规定的时间。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的,须经课程开出单位的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考生超过考试时间不交卷者,监考员有权拒收试卷,该门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一条 闭卷考试实行单人单桌,学生必须按监考教师的要求对号入座。
第二十二条 每门考试课程至少要有一名主考教师,对该门课程考试全面负责,到有关考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每个考场原则上配备2名监考人员。监考人员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安排。监考人员应认真执行《西藏民族学院监考守则》、《西藏民族学院考场规则》,全面负责考场纪律。考时结束后,监考人员须填写试卷袋相关内容并签名,并及时将试卷袋交考务人员。
第七章 阅卷评分和试卷保存
第二十四条 试卷评阅后,教研室负责组织复审,评卷人和复审人均需在试卷的相应栏目签名。
第二十五条 评阅试卷,必须坚持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严格坚执行分标准,
第二十六条 考试成绩的记分采用百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不满60分者为不合格。课程学习成绩的评定以学期考试成绩为主(占70%),适当参考平时考核成绩(30%)。凡因旷考、请假或考试作弊等无成绩者,均应在计分栏注明“旷考”、“缓考”、“作弊”等字样。
第二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平时考核评分标准,在考前一周依据平时考核记载,计算出学生的平时成绩总分,填在学生成绩登记表的平时成绩栏。
第二十八条 各考试课程的任课教师在该门课程考时结束后4天内(集体评卷的课程在考时结束后1周内)评完试卷,并填写单科成绩单(一式三份),本人签名并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后,交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教学单位将其中一份交教务处存档,一份留本单位存查,一份随试卷归档。
第二十九条 每门课程的试卷(包括补考、缓考试卷)评阅后,应立即交到学生所在教学单位,统一归档存放。试卷保存期为5年。
第三十条 学生的课程学习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如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提请核查试卷。提请核查试卷的学生必须在开学第一周内向开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开课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由教学秘书和评卷教师一起复核原始试卷。逾期提出者,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评卷确有失误或成绩录入出现失误,应更正成绩者,须由经办人填写学生课程成绩更正申请,经复核人员签名确认,报主管教学院长(主任)同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送教务处审批后,予以更正。
第三十二条 任课教师在阅卷期间不得接待学生查询,不得向学生泄露考试成绩。各科考试成绩一律由教学秘书公布。
第八章 补考
第三十三条 补考分学期补考、毕业前补考和换证补考三种。专业课课程补考由相关二级学院、系组织实施,全院公共课课程补考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学期补考于每学期开课前1周内完成;毕业前补考于学生毕业考试前进行,具体时间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由教务处组织实施;换证补考由学生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在离校前安排补考。
第三十五条 补考评卷和成绩记载上报程序按本规定相关程序执行,其成绩按“补考及格”和“补考不及格”记载上报。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