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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民族学院教学督导工作试行条例

发布日期:2010-07-15  信息来源:教务处 浏览次数:9193
院发[2002]7号
 
一、教学督导工作的目的
第一条 为督促、检查、评估、指导各教学单位以及教师的教学工作,促进我院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的提高,学院决定实行教学工作督导制度。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由学院教学工作督导组(以下简称督导组)负责实施。
二、教学工作督导组的管理
第三条 督导组受学院领导,人员由46人组成,设正、副组长各1名,副组长由教务处领导担任。督导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督导组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督导组成员实行聘任制,成员由学院聘任。成员任期一般为一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聘。成员聘任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成员在任期内,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教务处提出人员调整意见,报学院批准、聘任。
第五条 督导组成员除担任副组长的教务处领导外,其他人员均由我院离退休人员担任。其条件是:身体健康,工作责任心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第六条 督导组成员的待遇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教学工作督导组的职责
第七条 督导组负责监督、检查各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的教学及管理工作,督促各教学单位和教师遵守教学规范,严格按照教学的各项基本要求进行管理和教学,并就改进教学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八条 采取随机或有针对性的抽样方式,依照《西藏民族学院教师教学规范》,检查教师的教案、课堂教学、作业批改及试卷等。成员每周至少听课两次,每学期检查教案、学生作业、试卷四次。
第九条 对各系部的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开课计划、教学实践及有关教学安排等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条 检查教研室工作,包括:教研室学期、学年工作计划及落实情况;教研室开展教学研究情况;教研室开展教学质量检查与管理情况,并对教研室开展教学质量检查与管理给予必要指导。成员每学期应参加教研室活动四次。
第十一条 协助教务处制订和完善教学质量检查评估方案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并对教务处的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参与学院开展的教学评估工作,并对教学质量管理中需要改进的问题向学院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督导组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督导工作。所做工作应做好记录,并注意保存原始资料。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教务处反映,情况严重的可直接向学院反映。有关情况,学院将视情况向全院进行通报。督导组每月要将检查情况向教学主管院长汇报一次,每学期要向学院提交一份书面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 督导组的检查情况,学院将作为教学单位、教师、教学管理人员评优,以及教师、教学管理人员职称、职务晋升的依据之一。
四、附则
第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