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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民族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0-07-15  信息来源:教务处 浏览次数:10553
院发[2002]10号
 
一、为了规范教学秩序,强化教学管理,建立有效的教学监控制度,促进教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教学事故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分为课堂教学、考试与教学管理两类。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一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和三级教学事故。
三、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认定
(一)课堂教学类
1、 利用课堂散布与宪法精神相悖逆, 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散布有错误政治倾向或不健康内容的言论;散布宗教迷信思想, 变相组织、唆使学生从事宗教活动。有上述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2、未履行正常请假手续,擅自停课一节及其以上的,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3、在教学过程中造成人身事故或教学仪器、设备损坏。财产损失在1000元以下或使学生受轻伤,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财产损失1000-3000元以内或使学生受重伤,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财产损失3000元以上或使学生终身残疾,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4、擅自调课、找人代课,或随意分班、合班上课,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5、未经教务处同意私自要求学生购买教材、教参、教具,增加学生负担,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6、 按计划应有作业的课程整个学期未布置作业,或未批改学生作业,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7、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教研室、系部或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8、任课教师未编写教案或讲稿上课,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9、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10、上课时手机、传呼机鸣叫影响正常教学,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11、任课教师未制定出教学进度计划,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二)考试和教学管理类
1、教师或监考人员在考试前向学生泄露考题,造成严重后果,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2、教师评卷徇私舞弊,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3、试卷在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遗失并造成泄密,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4、教学管理人员任意更改学生考试成绩,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5、试题出错,影响考试正常进行,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6、试题过于简单,导致三分之二的学生在四十分钟内交卷,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7、试卷短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8、监考人员未认真履行监考守则,考场秩序混乱,出现作弊现象或雷同试卷,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9、教材征订、发放出现差错,影响正常教学,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10、发放或出具与事实相违背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有关证明,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11、监考人员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勤,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12、未经教学主管部门同意,随意变动教学计划,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13、未经教务、人事部门批准,安排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上课,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14、未提前三天通知教务处而举办其它活动,冲击正常教学,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15、丢失、损坏各类教学管理文件、学生成绩册或未作废的试卷,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16、监考人员迟到、早退,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17、教学管理人员拖延报送教学开课计划一周以上,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18、因教学管理人员工作疏忽,造成补考学生未能参加正常补考;教师已事先请假,管理人员未及时通知学生,发生学生等教师上课;教室管理人员未能按时开门,延迟上课时间,有上述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19、教学管理人员未能于考试后一周内把考试(或补考)成绩报教务处,影响学籍处理,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四、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相关系部或教务处。经核实后,由事故责任人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三级教学事故由各系部依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报教务处备案;二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人事处依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一级教学事故由院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院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由教学主管院长、教务处领导、各系部分管教学主任组成。
五、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教学事故一经核定,则视事故级别,给予责任人以下处理:
1、一级事故:视情节给予责任人行政警告及其以上处分,扣除本学期50%以上的课时(岗位)津贴。
2、二级事故:视情节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扣除本学期30%至50%课时(岗位)津贴。
3、三级事故:全院通报批评,扣除本学期10%至30%课时(岗位)津贴。
4、因人身事故或教学仪器设备损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全部承担。
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