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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民族学院教书育人工作条例(修订)

发布日期:2010-07-15  信息来源:教务处 浏览次数:9335
1987年9月3日制定  院发[2006]18号修订
 
一、指导思想
第一条教书育人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要求,是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人才和可靠接班人的需要,是高等学校办学的根本任务,直接关系到青年一代的健康成长。
第二条教书育人就是在传授知识、技能及开展教学实践的同时,全面关心学生的学习、思想和生活,教育学生确立和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树立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宗教观、文化观,牢固掌握科学文化知识,使学生健康全面地成长。
第三条教书育人是每一名教师的光荣职责。教师是学校教育的主导力量,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是教书育人的主要承担者。
二、基本要求
第四条加强师德修养,做学生表率。广大教师要忠诚党的民族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教育政策,认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各项义务,不断加强师德修养,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文明修养、治学思想、治学态度等方面严于律己,为学生做出榜样,用崇高的人格形象影响和感染学生。
第五条学习业务知识,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广大教师要严格按照《西藏民族学院教师教学规范》(修订稿)的要求,刻苦学习业务知识,积极进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不断总结教学经验,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六条思想政治教育贯穿始终,做到教书与育人有机结合。各科教师要结合所教学科和课程的特点,在各个教学环节中,注意充分挖掘教育素材,不失时机地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教育,自觉地用唯物辩证法阐述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规律,使学生在获得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受到良好的思想政治教育。
第七条强化法治意识,坚持依法执教。广大教师要强化法律意识,切实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勇于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敢于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不良倾向。
第八条理论联系实际,增强《思想政治理论教育课》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思想政治理论教育课》是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主渠道和主阵地。教师尤其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不断深化课程改革,增强《思想政治理论教育课》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九条优秀教师、青年教师应积极兼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学生思想情况,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学生解决思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
第十条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广大教师要尊重学生人格,自觉关心、爱护学生,主动接触学生,深入了解学生,与学生平等相处,善于发现和解决学生的思想和心理问题,帮助和引导学生解决学习态度、学习目的、专业思想、成才动机、学习方法、能力培养、求实作风等方面的问题,热心指导和帮助学生开展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促进学生在思想品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等健康发展。严格执行课堂考勤教学管理制度,严格要求学生,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要及时、耐心地批评教育和帮助。
 三、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在学院党委、学院的领导下,宣传部、教务处、人事处负责日常工作,各二级学院、系院长(主任)负责全面落实教书育人工作。对教书育人工作每学期要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各教研室要把教书育人工作列入教学研究内容,经常研究有关问题。各总支要积极配合、督促、落实这一工作,把教书育人作为党组织生活会内容之一进行检查、汇报。
第十二条各级党、团、学生组织要加强自身的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充分发挥模范作用,成为全体教师和学生的战斗核心,在教书育人过程中起积极的保证和推动作用。
第十三条学院、二级学院、系要不定期召开有关人员会议,交流经验,研究工作,使教书育人的各种活动协调一致,形成合力。会议每学期不少于1次。
四、考核与奖励
第十四条各二级学院、系要对教师教书育人的工作成绩进行认真考核,并记入本人的业务档案,作为奖励、表扬的重要条件和提级晋升的重要依据。各级教师职务评审组织,要认真执行国家教育部关于职称评定的规定,把教书育人的工作情况作为教师政治条件的重要内容。在学术水平相当情况下,教书育人的先进教师应优先晋升。
第十五条对兼职班主任或指导教师,根据工作任务和成绩,给予适当的奖励。教师在教书育人工作中撰写的有一定价值和水平的思想调查报告、经验总结,与教学研究的学术成果同等对待。
第十六条教学优秀奖以教书育人的表现和成绩作为评奖的主要条件,每年评选一次。对评出的教学优秀奖获得者,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
五、附则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