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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民族学院主讲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0-07-15  信息来源:教务处 浏览次数:9114
院人发[2005]7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和《西藏民族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工作的意见》(院发[2005]21号)精神,不断适应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需要,规范我院主讲教师的管理工作,保证教学质量,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主讲教师是指全面负责本门课程教学工作、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
一、主讲教师岗位资格条件
(一)具有讲师及其以上职务或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教师职业道德;
(三)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四)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
二、主讲教师教学要求
(一)根据专业培养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负责所承担课程的教学质量,教书育人。
(二)熟练地掌握本课程的基本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教材并掌握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书及其专业参考资料,熟悉本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
(三)把学科前沿知识和通过科学研究产生的科技成果引入到课堂教学中来,丰富、充实、创新教学内容。
(四)积极参加教研活动,主动研究、交流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运用现代教学手段,改进教学方法。
(五)严格执行学生考勤制度,认真检查学生到课情况,维护课堂纪律,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
(六)虚心接受学院教学督导组的检查、指导和领导听课、同行评议及学生评教中反馈的意见,并加以改进,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三、主讲教师的聘任
由各教学部门负责聘任主讲教师。在聘任主讲教师时,应认真考察教师的师德、敬业精神、业务水平和教学质量。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严格把好教学质量关。
四、其他
(一)不具备主讲教师岗位资格条件的教师,一般安排助课等教学工作。
(二)个别课程(公共体育、公共外语、公共计算机、藏语、艺术等)因师资条件所限,在教学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经教务处、人事处审批后,可安排不具备主讲教师岗位资格条件的教师承担该课程的教学任务,按主讲教师管理。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