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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民族学院教师岗前培训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0-07-15  信息来源:教务处 浏览次数:8953
院人发[2005]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暂行细则》以及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新引进教师熟悉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了解西藏区情及学院在教学、科研、人事和学生管理等方面的管理规定,牢固树立献身民族教育事业的思想,继承和发扬“老西藏精神”,为西藏的教育事业和我院的发展做出贡献。通过培训,使新引进教师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掌握较系统的教育学理论和教学方法,尽快转变角色,胜任教学工作。
二、培训范围
凡新补充到我院教师队伍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含硕士、博士毕业生)、调入人员和非教师人员拟转为教师身份的,均须接受岗前培训。
三、培训内容和形式
(一)培训内容
1、西藏区情介绍,党的民族政策、民族理论教育,“老西藏精神”教育;
2、了解院情、院史,学习我院教学、人事、科研、学生管理等有关规定;
3、如何在民族院校开展教学工作;
4、学习《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教师职业道德》与《教育法规》;
5、其他相关内容学习。
(二)培训形式
岗前培训以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集中学习采取辅导讲座、专题报告、教学观摩、课堂教学实践、讲评等形式。培训总学时不低于110学时。
(三)对于高等师范院校教育类毕业生,岗前培训可免修《高等教育学》和《高等教育心理学》两门课程。
四、培训教材
岗前培训教材使用国家教育部或自治区教育厅统一指定的青年教师岗前培训教材。
五、培训时间
岗前培训每年集中举办一次,一般安排在九月份进行。
六、培训考核
1、岗前培训的成绩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评定。成绩合格者颁发《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2、岗前培训的考核结果记入个人业务档案,作为教师资格认定和职务聘任的依据之一。
七、岗前培训工作由学院人事处组织实施。
八、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