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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民族学院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0-07-15  信息来源:教务处 浏览次数:10287
为了加强化学危险品的管理,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化学危险品系指国家《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分类标准中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二、化学危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库房。性质互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不可存放在一起。库房要符合规定,安全设施齐全,并有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三、危险药品必需指定熟悉危险品业务的专人保管,实行六双管理即双人管理、双人收发、双人领料、双人记账、双人把锁、双人使用。
四、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检查储存的危险药品。检查包装是否可靠,有无损坏,标签是否脱落,如发现不可靠,应立即设法维护或按要求处理;检查实际存放量和清单是否一致,以免危险品流失。
五、化学危险品的领用,管理人员要高度负责,严格领用程序。领用化学危险品,必须由两位实验室专职人员持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化学危险品使用申请报告,到库房办理领用手续。库房管理人员要做好详细的领用记录。
六、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实验室负责人,要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化学危险品安全教育。学生使用化学危险品须在教师的指导监督下进行,并做好详细的使用记录。
七、管理化学危险品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于每学期末将化学危险品的数量和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定期报教务处,教务处将对其进行核查。
八、使用化学危险品必须坚持随领随用,余量清退。严禁个人私带、私存,更不得转借、变卖他人。
九、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对于违反化学危险品使用规定,造成事故者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后果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十、使用化学危险物品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废气、废渣、废液、粉尘的排放,必须排放的须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
十一、化学危险物品的报废处置,必须联系公安部门、环保部门,按规定统一销毁或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