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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民族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0-07-15  信息来源:教务处 浏览次数:1004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教学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是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必备条件之一。学校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指导下,由主管校长分管此项工作,计财处归口统管全校仪器设备,教务处负责管理协调工作,各系院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和维护。
第三条 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其作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提倡勤俭办学,反对铺张浪费。全校师生员工要爱护教学仪器设备,树立对公共财产的高度责任心。
第五条 教学仪器设备管理队伍要稳定可靠。管理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对工作认真负责。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年度购置计划,由各院系根据专业发展规划、教学和科研需要提出,注明规格、型号、厂家、数量、用途、使用时间,教务处审查汇总后,报计财处列入学校年度财务计划,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自制仪器设备(包括请外单位加工制造的)必须有申报计划,并应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及经济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第八条 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是实现仪器设备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
 
第三章 技术管理
 
第九条 技术管理的目的,是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的状态,提高使用效益,延长使用寿命。
第十条 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门科学,应积极开展理论和实践研究工作,逐步形成我校科学管理体系的一部分。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要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验收的基本内容有:
1、仪器设备装箱单、产品合格证、说明书、产品编号、图纸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2、仪器设备的品名、规格、型号及附件数量是否相等。
3、仪器设备及其零部件外观是否完好。
4、做好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考核仪器设备的性能、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要求。
第十二条 验收合格、签字后,办理固定资产登记。验收时如发现残缺、破损、零配件短缺、数量与规格不符,性能不合格等,使用单位有权拒绝接收,由计财处国资办处理解决。
第十三条 按不同层次的仪器设备,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第四章 经济管理
 
第十四条 经济管理的根本目的是投资少、见效快、受益高。对贵重仪器设备从购置到报废,要进行经济分析,以求得最佳的社会效益和投资效益。
第十五条 教学仪器设备费主要用于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增加、更新、改造和维修等。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变卖、报废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计财处、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有偿使用收入,由学校计财处负责办理。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要建立必要的账、卡制度,坚持每年至少对账一次,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岗位责任制,任何人未经实验室主管人员同意,不准动用仪器设备。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必须按精密程度分级管理使用,并对性能和指标做到定期校验,以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不得擅自拆改,若因技术更新确需拆改或拼装的,须按各级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改装完毕后使用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进行鉴定验收,验收合格后调整有关账卡。仪器设备未经允许,擅自拆改,造成损坏或精密度和性能指标受到影响,由拆改单位或个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加强仪器设备的安全防护工作。要根据仪器设备属性的不同要求分别做好防尘、防潮、防冻、防锈、防震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对长期不投入使用或新购一年不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进行处理。各院(系)要及时向教务处设备科提供积压仪器设备清单,以便调配使用。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赔偿制度。对违反管理规定,导致仪器设备损坏,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学校要追究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