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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民族学院实习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0-07-16  信息来源:教务处 浏览次数:11011
教学实习是专业培养计划中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为加强对实习工作的组织领导,不断提高实习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实习的目的和要求
 
第一条 实习的目的:了解社会,接触工作实际,增强劳动观念和社会主义事业心、责任感;学习生产技术和管理知识,巩固所学理论,获取本专业的实际知识,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具体要求如下:
1、了解社会或实习场所的一般情况,增加对本专业学科范围的感性认识;
2、初步了解所学专业在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和发展趋势;
3、巩固、深化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分析、解决问题和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
4、熟悉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获得组织和管理生产的知识。
 
第二章  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
 
    第二条 根据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实习计划由各二级学院、系制订。各二级学院、系应在实习前一个月做好实习计划安排,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条 实习计划一经确定一般不允许变动。如遇特殊情况要变更计划,须按既定程序办理。
第四条 实习大纲是组织和检查实习的主要文件和依据。各专业应根据专业培养计划要求,认真编写实习大纲。实习大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实习的目的和要求;
2、实习的内容与检查方法;
3、实习方式和时间分配;
4、实习期间的现场教学和跟班劳动安排;
5、实习成绩考核办法等。
 
第三章   实习场所和实习方法
 
第五条 选择实习场所应满足实习大纲要求并力求相对稳定,提倡和鼓励各专业与选定的实习单位长期挂钩,签订合作协议,建立教学、科研和生产三结合的实习基地。选择实习场所时应考虑以下原则:
1、专业基本对口,能满足实习大纲的要求;
2、工作进度比较正常,技术管理比较先进,对学生实习比较重视;
3、便于安排师生食宿;
4、就地就近,相对稳定。
第六条 实习可以根据专业特点和实习场所实际,采取集中和分散实习的形式进行。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实习,都要达到实习大纲要求,保证实习质量。对于分散实习的学生,更要加强组织管理,严格实习要求,绝不能放任自流。
 
第四章 实习指导教师
 
第七条 实习指导教师由学院各二级学院、系和实习单位的指导教师组成,双方要积极配合,互相借鉴,共同指导学生的实习工作。
第八条 实习指导教师原则上由工作经验丰富,对生产实际较为熟悉,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和管理能力的中职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系在实习前一个月安排落实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不要随意更换。因特殊原因非更换不可者,须经二级学院、系领导批准。
第十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
1、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和安全。
2、根据实习实施计划,提前做好一切准备工作。
3、加强指导,严格要求,组织好实习教学的各项环节,积极引导学生深入实际,达到实习大纲的各项指标要求。对于实习中出现的问题,能够及时妥善解决。
4、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报告,负责组织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
5、二级学院、系指导教师注意搞好同实习单位的关系,为以后各届学生实习打好基础。
6、实习结束后,二级学院、系指导教师要写出实习工作总结向本单位汇报。
第十一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违反纪律或犯有其它错误时,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指导教师应及时进行严肃处理,直至停止其实习,并立即向二级学院、系报告。
 
第五章 实习的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全院实习工作实行三级管理,分别由主管教学院长、教务处、各二级学院、系组织实施,要求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主要职责如下:
一、教务处职责
1、审核各二级学院、系制订的实习大纲、实习计划和工作安排;
2、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负责划拨实习经费;
3、检查各二级学院、系实习计划执行情况。
二、二级学院、系职责
1、组织制订各专业实习计划;
2、落实实习场所;
3、确定实习指导教师;
4、进行组织动员,做好实习前准备工作;
5、检查实习计划执行情况,确保实习质量;
6、实习结束后,及时汇总上报实习成绩,开展实习经验交流,对实习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第六章 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完成实习的全部任务,并提交实习报告后方可参加实习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劳动态度、组织纪律、任务完成情况及实习笔记、报告等。
第十四条 实习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评定。评分标准如下:
优秀:能很好地完成实习任务,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总结,并能运用学过的理论对某些问题加以分析。实习态度端正,实习中无违纪行为。
良好:能较好地完成实习任务,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比较全面、系统的总结。实习态度端正,实习中无违纪行为。
中等: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主要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比较全面的总结,学习态度端正,实习中无违纪行为。
及格:实习态度端正,完成了实习的主要任务,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基本要求,能够完成实习报告,内容基本正确,但不够完整、系统,考核中能回答主要问题。实习中虽有一般违纪行为但能深刻认识,及时改正。
不及格: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以不及格论处。
1、未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马虎潦草,或内容有明显错误;
2、未参加实习的时间超过全部实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
3、实习中有违纪行为,教育不改,或有严重违纪行为者。
第十五条 实习结束后一个月内,各二级学院、系应将实习成绩汇总上报教务处。实习成绩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待重新实习(实习费用全部自理)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 分散实习成绩考核参照以上评定标准执行。
 
第七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