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信息正文

西藏民族学院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0-07-16  信息来源:教务处 浏览次数:10120
教学实习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校内外教学实践的必要场所。实习基地建设对于高素质人才的培养,推进学、研、产相结合具有一定的意义。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实践教学,提高教学质量,规范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一、教学实习基地的建设途径
    1、各二级学院、系根据不同专业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教学实习条件的校内外企事业单位,作为教学实习基地。
    2
、教学实习基地分学院和二级学院、系二级建设和管理。
3、学院对教学实习基地建设工作大力支持,在经费上给予倾斜。
二、教学实习基地建设的基本条件
    1、能满足完成教学实习任务的要求。
    2
、基地建设双方应互惠互利、义务分担。
    3
、就近就地、相对稳定和节约实习经费开支。
    4
、能满足实习学生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和卫生等方面的条件。   
5、能与学、研、产一体化相结合。
  
 三、教学实习基地的类型
    1、学院与厂矿、集团公司、研究机构等单位建立教学、科研、生产联合体的(学、研、产)综合型校外教学实习基地。
    2
、二级学院、系与国家、社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建立的校外教学实习基地。
    3
、普通单一型的校外教学实习基地。
    4
、学院和二级学院、系建立的院内教学实习基地。
    5
、短期的校外实习单位。
   
四、学院与教学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应承担的义务
    1、教学实习基地根据学院下达的实习任务,妥善安排好学生的实习。
    2
、学院在人才培训、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等方面对教学实习基地共建单位优先照顾。
    3
、在国家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教学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可优先选聘有关毕业生。
    4
、教学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对实习学生有关收费标准应给予优惠。
    5
、教学实习基地要积极探索,创造条件,使教学实习与科研相结合,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
    6
、教学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应妥善安排实习师生的食宿、交通等条件。
   
五、教学实习基地协议书的签订
    1、教学实习基地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在符合建立教学实习基地条件的基础上,经协商可由学院(教务处)或二级学院、系与基地所在单位签订建立教学实习基地协议书(一式三份),由教务处、教学实习基地、有关二级学院、系各执一份。
    2、教学实习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为3—5年。
    3、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合作目的;(2)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3)双方权利和义务;(4)协议合作年限;(5)其它。
   
六、教学实习基地挂牌
    学院或二级学院、系与教学实习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具体名称由基地共建双方协商确定。
七、教学实习基地的检查与评估
为促进教学实习基地建设和规范管理,教务处应会同有关二级学院、系不定期地到基地检查、评估教学实习情况。对协议到期的教学实习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八、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