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民族学院公共选修课学分制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0-07-16 信息来源:教务处 浏览次数:13697
为进一步提高公共选修课教学质量、全面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加强公共选修课教学管理,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置原则
1.公共选修课的设置与管理,要以适当调整学生的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增强适应性为目的。
2.公共选修课实行学分制管理,由教务处全面负责。
二、开设要求
1.教师根据自己专业教学特长、学术研究水平、社会需要及学生个性发展需求,提出开课申请和详细开课计划及讲授提纲,经院(系)审查后报教务处审批。
2.教务处每学期第十四——十五周向全校学生公布下一学期开设的公共选修课,各院(系)教学秘书应及时将开课信息通知学生,做好选课准备工作。
3.公共选修课打破院(系)、专业、年级的界限,面向全院学生开设。为了不与各专业课教学时间冲突,一般安排在下午或晚上进行。
三、学分取得及成绩评定
1.公共选修课课堂教学16周,每周2学时,共32学时,计2学分。考试时间统一于第16周进行。
2.本科生在校应修够10个学分,高职生、专科生应修够6个学分, 未修够学分者,不予毕业。
3. 课程考核一般采用各种灵活考核方式进行。成绩以百分制或五级制记载,合格计“2”学分,不合格计“0”学分。
4. 公共选修课的成绩评定实行课程结束考试和平时成绩相结合,其中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
四、教学管理
1.教务处负责公共选修课的日常管理工作。
2.各任课教师应认真考勤,规范作业,严格考核,确保教学质量。工作量和课时津贴按学院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和课时津贴标准执行。
3.公共选修课考核未通过的,其不合格课程不实行补考,不合格门数不与留、降级处理挂钩。
五、选课程序
1.我院计划内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学生,均须参加公共选修课的学习。在校生第一学期和最后一学期不参加选课。
2.对学有余力的学生,允许在修够规定学分的基础上继续选修。
3.教务处将在上一学期结束时或新学期第一周组织选课,需选课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进行选课,方可取得课程学习资格。
4.公共选修课选课一般分为三个阶段:正选、退选、补选。选课学生根据每学期公布的选修课程、上课时间、上课地点、任课教师等选课信息结合个人专业学习情况进行选课。
5.各院(系)应主动根据不同学期专业课的份量指导学生选课,避免与专业相近课程重复,或因选不够学分而影响毕业。
6.学分未修够者,若在最后一学期补修,按重修处理。
7.若选课人数不足30人(体育艺术类课为20人)时,该课程停开。教务处将组织退选、补选。
8.选课人数确定后,学生不能退选。任课教师亦不得增加选课名额。
六、公共选修课加分
取得我院辅修专业毕业证书的本科学生可加5个学分,专科学生可加3个学分。未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其成绩合格的课程,可按每门课程加0.5个公选课学分记载。但本科学生成绩记载不超过5个学分,专科学生不超过3个学分。
七、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八、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