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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民族学院辅修及双学位制度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0-07-20  信息来源:教务处 浏览次数:22561

西藏民族学院辅修及双学位制度管理办法

院发〔20101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西藏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跨学科专业人才的需求,培养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与竞争能力,学校决定在辅修制的基础上,同时实行双学位制度。

 

第二章   辅修专业开办的原则、修读的对象及条件

 

第二条 辅修专业是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和学生自愿选择的基础上开设的第二专业,开办时应充分考虑我校学生基础课程结构和人才市场需求,并按教育部专业目录设置。

第三条 辅修实行学分制管理,其学习时间不少于3个学期,辅修专业必修课应包括910门专业主干课和专业课。获得辅修专业毕业证书者最低需完成30-34个学分。学时数基本掌握在500学时左右。

第四条 开办辅修专业必须有完整的教学计划(包括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实践环节等)、教学文件(如教学大纲、授课计划、教材等)以及稳定的具有开办辅修专业能力的师资队伍和开办条件。

第五条 凡我校在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辅修专业的学习。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能够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德智体全面发展;

(二)第一学年主修专业课程成绩合格,没有不及格现象;

 

第三章   双学位的原则、条件

 

第六条 我校在辅修制的基础上实行双学位制度。双学位制度是指本科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学习后,按照两个专业要求获得双学位规定的课程学分,完成实践环节训练,并通过双学位论文答辩,获得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

第七条 申请双学位的辅修专业必须获得学校批准,同时又是主修专业所属学科大类以外的其他学科大类的专业。

第八条 双学位的课程门数在辅修专业课程门数基础上增加2-3门。同时完成辅修专业的毕业论文(设计)。

第九条 申请双学位的学生必须获得主修专业学位。同时获得辅修专业毕业证书,并且平均成绩在该专业辅修毕业总人数的前40%以内。

 

第四章  

 

第十条 各学院可根据人才需求及自身教学条件,申请开设辅修专业。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第十二周前,将所开设辅修专业的相关报告(包括拟开设班级数、学生人数、教学计划等)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并上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开办。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六条规定的学生,均可自愿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每个申请者只能申请修读一个辅修专业: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数不足30人时不开班。

第十二条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工作,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十六周后开始办理。

第十三条 取得辅修资格的学生应在第二学期结束前到各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报名注册,交纳学费。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学生须到各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注册交费,未按期交费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辅修。

第十四条 学生取得辅修毕业证书后,教务处向辅修专业学生公布其学业成绩及排名以及是否具有取得申请双学位资格。学生根据自身情况向教务处提出双学位学习申请。

 

第五章 教学、学籍管理

 

第十五条 为加强管理,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均编班学习,并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配备班主任,按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考勤及考核,保证教学秩序。

第十六条 辅修专业课程教学大纲、教学要求、命题、考试等,与主修专业课程同等要求,不得降低标准。

第十七条 辅修专业的教学任务、课程考核由开办单位负责安排,教务处负责证书发放、教学检查、试卷审核、成绩记载,严把教学质量关。辅修专业的教学任务与主修专业的教学任务同等对待,教务处按教学计划学时计入教师教学工作量,其课时费从所收学费中支付。

第十八条 辅修专业的教学安排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如校外学习、其它实践环节)发生冲突时,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教学安排。但必须在开课前向辅修专业班主任请假,经同意后,可通过自学或补课完成辅修课程,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

第十九条 辅修专业课程考核成绩经教研室主任、学院主管教学的领导签字后,由教学秘书一式二份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一份载入学生学籍档案,一份送辅修学生所在学院存档。

第二十条 若辅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有重复设置。学生可申请免修该课程,其成绩按主修课程成绩记载。

第二十一条 辅修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及格者,须重修该课程,并按规定交纳学费。

第二十二条 为鼓励学生修读辅修专业,修读辅修专业的本、专科学生可适量免修学院公共选修课。本科学生辅修合格可免修4学分,专科学生辅修合格可免修2学分。

第二十三条 辅修专业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综合考评时,可参照《西藏民族学院德智体综合考评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加分。

第二十四条 辅修专业课程成绩、双学位课程成绩、毕业论文(设计)计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二十五条 辅修专业严格实行淘汰制。教务处将于每学期对修读辅修专业学生的资格进行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辅修资格。

()主修专业课程有不及格者;

()辅修专业课程累计有两门不及格者;

()辅修专业课程缺课达三分之一以上学时者;

()有考试作弊等违纪行为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完成主修专业全部教学环节,同时又完成辅修专业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准予辅修专业毕业,并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由于各种原因,未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其修读辅修专业成绩合格的课程,可作为公共选修课记载成绩,每门课程记载0.5分,但本科学生成绩记载不超过4学分,专科学生不超过2学分。

 

第六章 学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辅修专业适当收取学费,每门课程收费120(不含实验费、上机费、设备使用费等)

第二十九条 申请双学士学位的学生,需缴纳申请双学位修读课程学习费,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费、答辩费等共计500元。

第三十条 辅修专业的学费由财务国资处统一管理。所收学费60%划拨开办辅修专业的学院,用于专业和课程建设、教学过程中的各种开支及上课酬金;20%划拨教务处,用于教学过程中的各项管理,20%上交学校。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辅修专业。

第三十二条 双学位制度自2009级辅修专业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